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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可否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妹儿 四川工会法律援助 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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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属于工伤保险待遇

是对工伤职工再就业的支持与补助

而职工在发生工伤时

此时已超过了退休年龄

还能享受伤残就业补助金吗?




案件事实

陈某于2016年6月9日入职某食品公司,从事普工工作,双方于2016年9月8日签订了期限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20年9月8日止的书面劳动合同,食品公司为陈某购买了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3336元/月。


2020年6月28日,陈某在工作后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受伤,伤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于当月30日转院至另一医院进行治疗,在该院住院治疗17天,后因椎基底动脉供血不足、脑外伤术后等原因入住人民医院,在该院住院治疗6天。



2020年9月15日,陈某的伤情被认定为工伤。2020年10月8日,陈某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陈某伤好后,未再回食品公司处上班,食品公司亦未通知食品公司返岗工作。双方一致认可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8日终止。



陈某于2020年11月10日与其用人单位经办人前往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社保经办机构当场告知汤某无法领取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陈某纳闷了,为什么别人工伤八级就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轮到自己就不行了呢?


法院认为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而《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年龄每增加一周岁递减支付,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案中,陈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已达到52周岁,作为女性员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所以虽然是工伤八级伤残,不再具备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条件,因此,经办机构的做法并无不当。



 判决结果

陈某不再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

五级、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以及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五年以上(含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年龄每增加一周岁递减支付,具体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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