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的经济补偿,存在仲裁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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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
存在仲裁时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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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事实
2010年3月26日,葛某入职某机械公司,从事打卡工工作,计件工资。2016年10月19日,葛某以机械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了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该解除通知以邮政专递的方式于2016年10月29日送达机械公司。
葛某离职前12个月月均工资1951.43元。2016年10月19日,葛某向沈阳市于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机械公司支付带薪年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高温补贴。
2016年12月6日,仲裁委员会作出沈于劳人仲字[2016]109号《仲裁裁决书》,以葛某的请求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支持。事后,葛某对该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02
法院认为
其中关于经济补偿金时效问题。2016年10月19日,葛某以机械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了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且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情形,该解除通知以邮政专递的方式于2016年10月29日送达机械公司。故葛某于2016年10月19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应予支持。
而葛某、机械公司未就葛某带薪休年假相关事项进行约定,且机械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已按未休年假标准向葛某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应对已安排职工年休假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机械公司未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责任,故葛某要求机械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因带薪休年假属于用人单位的福利待遇,适用劳动仲裁时效规定,其2014年之前未休年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故一审法院仅支持2015年的未休年假工资,确定未休年假工资为538.33元(1951.43元÷21.75天×3天×2)。高温补贴争议点不在于时效因此不做案例分析。
03
判决结果
一、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葛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为13660.01元;
二、机械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葛某未休年假工资共计538.33元;
三、驳回葛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机械公司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
编辑:工妹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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