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讨债型”警情要记住这八点!
从现有的法律规定看,“讨债型”警情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处理方式是提供帮助、妥善处置、告知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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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速出警,拒绝对警情说“不”
对于该类警情,民警应当依法及时出警,不能因为可能是纠纷而不处置。人民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对于“讨债型”警情应该实施“控制现场秩序,制止过激言行,迅速将双方当事人隔离,稳定双方情绪”的处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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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起因,作出判断
在“讨债型”警情处置过程中,对于非法债务,不应促成双方和解,如对于赌债、高利贷、嫖娼发生的债务,应当将双方带回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根据违法犯罪情节采取不同的法律措施(根据调查情况决定是否进入公安机关行政、刑事案件办理程序)。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所执行的法律调整的非法债务,书面移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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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等问题妄下结论
以“民事看关系、刑事看行为”为规则,遇到“讨债型”警情中发生打架斗殴、损毁财物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处警民警应当及时收集现场证据,对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解范围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对情节严重或可能发生更大冲突、不能进行现场调解的,应当将双方带回公安机关继续调查取证,为后期依法处置提供证据。在依法处置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同时,处警民警不宜对债权债务纠纷的具体内容作出结论性意见,不要对债权债务真实性等问题妄下结论,对双方要进行劝解,并明确告知处理债权债务的法律途径。对于处置中发现非法拦截、扣留车辆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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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于“帮助”的法律地位,体现“帮助”
报案人到公安机关,是对公安机关的信任,换言之是对国家机关的信任,不能用一句“不该我管”简单应付了事。“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是法律规定。基层执法民警常常为了化解矛盾,主动提出调解,甚至强行要求当事人接受调解意见,属于处置法律适用错误。对于非公安机关管辖的债务纠纷、事项,公安机关要始终处于“帮助”的法律地位,告知双方是否愿意现场调解,愿意进行调解的,促成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要注意非治安案件的调解,不能制作治安调解协议书),公安机关处于见证的法律地位。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告诉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的具体法律途径,制作处警告知文书或让当事人、见证人在《接处警登记表》中签名确认处警内容。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对于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增加了书面告知的要求。主要是对一些民间纠纷,公安机关受理后认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范围,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但法院要求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受理案件则要求当事人出具公安机关不予调查的书面材料。这个规定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对执法民警的业务水平、法律素质提出挑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案件性质作出正确判断、确定是否属于公安机关管辖。按照公安部法制局出版的《公安执法指导》2013年第6期的解释,如果将本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告知当事人不予调查处理的,当事人可以凭借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人民法院起诉公安机关不作为。处警民警可以根据公安部规定的行政、刑事通用文书格式,将处警情况、依法处理纠纷的渠道书面告知当事人。对现场财物控制权未发生转移或者处于僵持状态的,处警民警应当要求扣押方停止非法扣押财物的行为,使财物控制权恢复到争议前状态,并告知当事人依法通过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申请先予执行等合法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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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法律,提出告诫
公安机关虽然不是民间纠纷的主管部门,但作为国家机关有宣传法律的义务。同时,公安机关预防违法犯罪属于法定职责。笔者在参与多起此类事件处置中,制作了《违法风险温馨提示》(或告知书),既表明了公安机关维护法律尊严的态度,又宣传了法律、震慑违法犯罪,还将不少参与人员从违法犯罪边缘拉回来,非常受欢迎,而且管用。处警民警在“讨债型”警情处置中,对违法行为不能默认,必须明确提出批评,告诫双方不得采取任何违法过激行为解决纠纷,否则不仅无法解决债务纠纷,还应当承担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给自己和亲人带来法律追责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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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沟通,争取理解信任
处警民警要理解被“骗”、被“坑”人的心态。要通过民警的言和行努力平缓报案人的情绪,要以真诚的态度耐心倾听来访者的陈述,并认真做好记录,以此拉近与报案人心灵上的距离,让他们真实感受到公安机关对其受损事件的重视和同情,努力营造一种和谐融洽的氛围,取得他们的信任,消除对公安部门的猜忌心理,使他们能理性地与民警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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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纠纷状态现状,不宜由公安机关强制介入
目前,法律没有赋予公安机关强制介入民间纠纷权力,不能只根据当事人请求而违法采取强制措施。特别车辆等资产,如果本身就存在无法判明权属,最好维持处警时的状态,不要刻意去纠正。如果因果关系明确,如已经依法登记的房屋、车辆,又无其他证据证明对物品存在争议,公安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当事人自行恢复原先状态,按照法律规定(如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保全措施等)处置,公安机关不宜采取扣押等刑事、行政办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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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储存“讨债型”警情处置资料,树立诉讼风险意识
一些警情处置,当事人现场对公安民警行为认可,如果对处警资料不注意保管,事后被投诉、提起诉讼是非常麻烦的事。
作者丨谢平/四川绵阳涪城区分局
来源丨执法手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