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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刑事案卷立卷顺序规范

法度 2022-03-23

 一、【诉讼文书卷】立卷规范

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制作或者收集的反映诉讼程序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过程,对外产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如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等,应当归入诉讼文书卷。


诉讼文书卷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立卷,卷内文书按照文书类别和制作时间先后排列:


1.卷内文书目录;


2.证明案件来源的文书,包括: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


3.与立案、不予立案相关的文书,包括:立案决定书、不予立案通知书、刑事复议/复核决定书、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人民检察院通知立案书;


3.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


4.换押证;


5.对犯罪嫌疑人拘留、逮捕的相关法律文书,包括: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要求复议意见书、提请复核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决定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变更逮捕措施通知书,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人民检察院批准/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


6.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7.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


8.入所健康检查表;


9.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相关法律文书及有关材料,包括: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材料,不予释放/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释放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人身份证明材料、取保候审保证书或收取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没收保证金决定书、没收保证金通知书回执、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退还保证金通知书回执、对保证人处罚的相关文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保存证件清单、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


10.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采取强制措施的许可证明材料或者报告、通报材料;


11.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执行技术侦查措施通知书、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12.回避相关文书,包括:申请回避的书面材料或者相关记录、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不服驳回申请回避的复议申请材料、刑事复议决定书;


13.律师会见相关文书,包括:提供法律援助通知书、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表、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不准予会见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14.移送起诉告知书;


15.辩护律师意见;


16.死亡通知书、告知书;


17.结案后的相关文书,包括:终止侦查决定书、撤销案件决定书。


18.附带民事诉讼材料;


有多名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将每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文书分别集中在一起按照上述顺序排列;犯罪嫌疑人之间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先主犯、后从犯排序。


起诉意见书、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强制医疗意见书不装入卷内,直接附卷移送人民检察院。


二、【证据材料卷】立卷规范

对于侦查过程中采取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查询、冻结、调取证据、鉴定、辨认、通缉等侦查措施形成的法律文书和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归入证据材料卷。


对于物证,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在依照规定妥善保管的同时,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或者复制品,并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地点的文字说明入卷;书证,应当是原件,只有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以书证的副本、复制件入卷的,应当附与原件核实无误的说明,或者经鉴定等方式证明其真实性的鉴定材料。以上说明材料,应当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物品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可以通过截图、照片、文字打印、文字翻译等形式转换,其原始载体应当妥善保管。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必须移送的,应当放入资料袋中,并附移交清单及制作或者来源说明。对视听资料,制作说明中应当附有提取或者制作过程的说明,并写明制作人、持有人身份、制作时间、地点、条件和方法,并由制作人签名。对电子数据,应当附有提取过程及原始存储介质存放地点的说明,写明收集的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及有关技术规范等内容,并由提取人签名。


证据材料卷按照下列顺序和要求立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证明案件来源的有关材料,包括:报案材料、举报信、移送案件材料等;


3.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附照片)、户籍信息资料(如通过公安信息网系统打印,照片和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供述相符的,应当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并注明制作时间、来源,由办案人员签名;照片和身份信息与犯罪嫌疑人本人及其供述不相符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核实信息并调取相关户籍信息等证据)、自然人主体的政治面貌、是否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国籍等特殊身份的证明,单位主体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单位的任职、职责、负责权限的证明;


4.犯罪嫌疑人归案(抓获)情况的说明;


5.继续盘问通知书、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当场(继续)盘问笔录、检查笔录;

6.提讯提解证;

7.犯罪嫌疑人供述或者辩解相关文书及材料,包括:传唤证、拘传证、传讯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8.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报告;

9.被害人陈述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被害人亲笔证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


10.证人证言材料,包括:询问通知书、未成年证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询问笔录、证人亲笔证词、辨认笔录(含辨认照片及照片说明);

11.人身检查笔录,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等生物样本的,要制作提取笔录或采集生物样本笔录。

12.物证照片及制作、保存说明,书证或者书证副本及制作说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或者其转换复制证据及证明收集过程合法性的法律文书或者制作说明,并按照以下要求附收集物证、书证的相关法律文书:

(1)现场勘查过程中扣押一般物品、文件的,应当有现场勘验笔录,载明发现该证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扣押的过程,并附扣押清单;

(2)搜查过程中扣押物品、文件的,应当有搜查证(执行拘留、逮捕过程中进行搜查的,可不附)、搜查笔录,载明发现该证据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扣押过程;

(3)扣押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财物的,应当有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并附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

(4)非现场勘查、搜查过程中扣押一般财物的,应当有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的扣押决定书,并附扣押笔录和扣押清单;

(5)调取证据的,应当有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收证据的,应当有接收证据材料清单。


13.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有查封决定书、查封笔录、查封清单、协助查封通知书回执;同时扣押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产权凭证、使用权凭证的,应当有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14.各类检验、鉴定相关文书资料,包括:解剖尸体通知书、鉴定聘请书、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法医和DNA检验鉴定、司法精神病鉴定、文件检验鉴定、痕迹检验鉴定、理化检验鉴定、伤情鉴定、估价鉴定、会计鉴定、审计报告、出具鉴定意见和文书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15.涉案财物的处理情况及去向的证明文件,包括: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销毁清单、相关照片、见证人身份信息、解除查封冻结的相关文件、解除扣押邮件/电报通知书等;


16.现场勘验(复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提取笔录等现场资料,见证人身份信息;


17.证明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立功、前科以及其他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材料及证明材料来源的有关文书或者说明;


18、民事赔偿、赔礼道歉、被害人谅解(自愿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相关材料;


19.同案犯罪嫌疑人作另案处理、其他处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及主要证据复印件;


20.其他需要移送的证据材料。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材料一般按照时间顺序排列,采取传唤、传讯措施通知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的,传唤证、传讯证应当与当次讯问笔录一同列入案卷,排在当次讯问笔录之前。


对涉及多名犯罪嫌疑人或多起案件,材料较多的,可对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及相关文书分别立卷;对其他材料,以每起案件为一个完整的组成部分,分别立卷,重罪在前,轻罪在后,同等罪的以时间先后排列。


对同一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按照时间顺序排列,询问通知书排在当次询问笔录之前。


三、【补充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对于人民检察院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另装订补充侦查工作卷,连同原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补充侦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立卷:


1.卷内目录;


2.换押证;


3.退回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事项或提纲;


4.补充侦查报告书;


5.补充侦查阶段强制措施文书;


6.侦查措施文书及证据材料、照片(排放顺序按照证据材料卷执行);


补充侦查卷也可以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所列事项的顺序进行排列。补查提纲所列事项较多的,可以先分类合并,再将补查材料对应排列。 


四、【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公安机关不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内部审批文书、领导批示、案件研究记录、侦查方案与实施情况的材料以及其他有保存价值但不需要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材料等应当归入侦查工作卷。


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等主要诉讼文书应当制作副本,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移送后仍需要保存、使用的文书材料,应当制作副本存入侦查工作卷备查。


不愿公开姓名的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有关材料,以及公安机关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而使用化名代替和其他需要保密的书面情况说明材料,应当单独立秘密侦查工作卷并标明密级。


侦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立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底稿和副本,人民检察院起诉、不起诉的相关文书以及复议(复核)文书、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3.呈请撤销案件(终止侦查)报告书、撤销案件(终止侦查)决定书;


4.继续盘问审批表、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审批表复印件;


5.呈请立案(不予立案)报告书;


6.协查、通缉、边控类材料,包括:协查通报、呈请通缉报告书、呈请撤销通缉令报告书、呈请边控报告书、边控对象通知书、呈请撤销边控报告书、关于撤销边控的通知、在逃人员信息登记/撤销表、移送、接收证明、通缉令、撤销通缉令通知;


7.呈请强制措施类报告书,按照采取强制措施时间或办案环节的先后顺序排列入卷,含期限延长类、复议复核类所有报告书;


8.律师会见相关审批材料;


9.呈请采取侦查措施类报告,包括:呈请传唤(询问)报告书、呈请调取证据报告书、呈请侦查实验(复验、复查、搜查、检查)报告书,呈请查封/解除查封、扣押/解除扣押、查询、冻结/解除冻结报告书,呈请鉴定/重新鉴定报告书;


10.接收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登记保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发还清单、销毁清单等有关涉案财物的清单复副本;


11.呈请回避/驳回回避报告书;


12.不愿公开姓名和行为的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有关材料;


13.侦查方案、讯问计划,案件汇报提纲、案件讨论记录;


14.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


15.其他需要保存并能反映侦查活动的材料,包括:有关案件线索转交通知单、移送清单,先期采取行政措施的有关文书、材料,案件审核、研究的其他材料等。


五、【秘密侦查工作卷】立卷规范

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的人员信息、技术侦查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资料等,需要保密的,应当归入秘密侦查工作卷。


秘密侦查工作卷按照下列顺序立卷:


1.卷内文书目录;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复印件);


3.提供案件线索的特情、耳目身份材料及审批材料;


4.需要保密的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等相关人员信息及使用化名的情况说明等;


5.需要保密的证人信息及使用化名的情况说明等;


6.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材料,包括:


(1)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审批报告,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决定书;


(2)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审批报告、解除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3)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请示、批示、办案协作等材料;


(4)采取侦查人员隐匿身份和控制下交付侦查手段,需要保密的资料;


(5)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案件相关材料;


(6)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得的与案件无关材料的销毁记录。


来源丨刑事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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