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民警玩忽职守风险提示(辖区火灾篇)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法纳刑辩 Author 陈晶
基层民警玩忽职守风险提示
(辖区火灾篇)
自2009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以来,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权力越来越大,负责从消防执法,到列管物业服务企业、居民(村民)委员会以及洗浴、按摩、美容美发等“十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随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配套法规的施行,派出所从以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转变为“实行所长负责制”。与此同时,《规定》也对消防检查的范围、对象、频次、内容和程序都进行了明确,各省公安厅也出台相应实施细则,对派出所的消防工作职责做了非常细致的规定。
本文就结合司法实践案例提醒基层派出所民警,在哪些情况下消防监督工作未落实,会面临刑事处罚的法律风险。
一、社区民警对辖区新建单位未发现、未建档、未检查,属于消防监督检查遗漏,对该单位的亡人火灾负有责任。
案件编号:(2015)承刑终字第00035号
基本案情:
2012年,马某筹建老年公寓,领取了常乐福老年公寓的营业执照并对外经营,没有购置消防设施,未建立消防安全防范制度及相关的应急预案,也没有指定专职值班人员和相应的巡查制度。
2013年12月,因石某某(老年公寓住户)的卧室发生了火灾,造成居住在公寓的4名老人死亡。
法院认为:张某某系河西派出所正式民警、兼职社区民警,“常乐福老年公寓”在其辖区范围内,其在工作中没有排查到“常乐福老年公寓”的存在,遗漏了对“常乐福老年公寓”消防安全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工作,对公寓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
裁判结果:判处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并免予刑事处罚。
该案虽最终免予刑事处罚,但由于构成犯罪,在行政上必须开除公职。
二、分管副所长依法管理辖区内危险物品,负有督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的责任。
案件编号:(2017)冀05刑终433号
基本案情:
2015年4月,某制衣厂内开始进行生产烟花爆竹的非法活动。同年7月12日,该生产烟花爆竹窝点发生了爆炸,造成了22人死亡和部分财产损失的重大安全事故。
法院认为:张某系派出所副所长,依法管理辖区内特种行业、公共娱乐场所和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需配合有关部门预防火灾、爆炸等治安灾害事故,有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职责。
裁判结果:判处张某某犯玩忽职守罪,有期徒刑三年。
三、非本辖区民警,陪同所长到其他辖区检查企业消防安全,未发现重大火灾隐患、未下发纸质文书的,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
案件编号:(2014)松刑终字第66号
基本案情:
2012年国庆节期间,刘所长和杨民警(负责A责任区)到豆制品厂(位于B责任区)进行检查,未带执法文书,主要检查了消防制度、消防人员、消防器材,但未对职工宿舍进行检查,未发现其中重大安全隐患。
2012年11月6日22时许,该豆制品厂职工宿舍天然气控制阀门泄露天然气,致使天然气爆燃引起火灾导致2人死亡,4人重伤。
法院认为:派出所所长刘某、民警杨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结果:判处刘某、杨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四、检查发现场所应当列为安全重点单位的,却未上报给县公安局,导致该单位脱离县消防大队监管的,派出所民警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
案件编号:(2016)吉0322刑初604号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份,派出所副所长在检查中发现某洗浴中心面积达到400平方米,属于消防大队列管的重点单位,被告人没有认真履行职责,未依照法定程序向其主管部门报告。
2016年2月15曰,该洗浴中心二楼汗蒸房内起火,致五人窒息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致使五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结果:判处韩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五、社区民警超过复查期限未复查,未积极督促单位整改落实,致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
案件编号:(2016)云0111刑初928号
基本案情:
社区民警尚某在检查中,发现市场中大量存在的“三合一”、“多合一”等重大安全隐患,在责令30天整改期限后,尚某某未继续跟踪落实安全隐患的实际整改情况,致使消防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直到发生火灾造成13人死亡、9人受伤。
法院认为:公安派出所负责对消防大队列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将消防监督工作纳入日常治安管理和民警的职责范围。被告人尚某某玩忽职守,未发现和积极排除消防安全隐患,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结果:判处尚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于刑事处罚。
六、派出所所长对辖区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安排部署不认真、落实不到位,其作为辖区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
案件编号:(2016)豫0422刑初48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曹某某在担任派出所所长期间,没有认真履行督促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职责,致使派出所民警大量伪造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记录,使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流于形式,导致辖区康乐园老年公寓失控漏管,长期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最终导致了该老年公寓发生死亡39人、6人受伤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发生死亡39人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结果:判处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七、未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对企业进行有效监控,未进入厂房内部进行实地检查,未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事后发生火灾的派出所所长、民警负有责任。
案件编号: (2013)二刑初字第178号
基本案情:
2009年2月至2013年6月,派出所所长赵某、民警孙某、冯某未依据《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将宝源丰公司向德惠市公安消防大队上报,在对宝源丰公司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未实际进入生产车间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未能及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2013年6月,宝源丰公司主厂房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因部分安全出口锁闭及厂房车间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等原因,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
法院认为:所长赵某、民警孙某、冯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致使发生造成121人死亡、76人受伤的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裁判结果:判处赵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孙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冯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来源丨法纳刑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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