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草案三审:涉未成年人被告案件不宜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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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被建议纳入“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10月22日,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三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在作草案修改情况汇报时表示,审理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应当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在缺席审判方面,有委员建议法院应在案件适用条件上严格把关,并增加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被建议不适用速裁程序
上述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二条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其中包括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有异议的;被告人与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以及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五类。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专家学者提出,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实践中通常采用有利于关护帮教未成年人的审判方式,并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庭教育,速裁程序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且一般采取集中审理、集中宣判的形式,不利于开展关护帮教和法庭教育,难以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议在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中增加“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此外,前述第二十二条中还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作出相应修改。
严把缺席审判案件适用条件,增设检察抗诉规定
上述审议稿还提及了缺席审判的相应规定。草案第二十五条中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缺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缺席审判的条件中增加了“符合缺席审判程序使用条件”的规定。
与此同时,对于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就缺席判决提出上诉也作了新的规定。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草案中增加相应规定。
来源丨澎湃新闻 记者丨庄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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