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七大易混淆罪名的区分,再也不怕分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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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抢劫罪与绑架罪
关键区别:行为人的索财行为是否向第三人进行。抢劫罪是直接迫使被绑架人交付财物,而不是向第三者勒索财物。
具体区别:
1. 因绑架罪是以非法剥夺人身自由方法,以被绑架人的安危为要挟,勒索财物行为的指向对象为被绑架人以外的第三人,即一般为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而不可能是被绑架人,抢劫罪的方法则一般不表现为非法剥夺人身自由,而且其要挟的人及劫财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具有同一性;
2. 绑架罪主体是年满16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对于抢劫罪,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应当负刑事责任;
3. 犯罪既遂标准不同,绑架罪并不以行为人实际获取他人财物为既遂标准,而抢劫罪必须是实际劫取财物(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除外)。
(摘自《绑架中劫财行为之定性——与林鸿同志商榷》,刘全,《人民法院报》2002年07月29日)
02
诈骗罪与盗窃罪
关键区别:财产损失是否是被害人处分财产的结果,即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盗窃罪是违反对方意思的取得罪,而诈骗罪是基于对方意思的交付罪。也就是说,盗窃是在违反财物所有人意思的情况下使占有发生转移,而诈骗是因财物所有人受骗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并主动交付财物,这里的交付必须是在处分意思支配下的占有转移。
(摘自《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分》,陈兴良,来源于《中国审判》2008年第10期。)
注意:
1、并非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进而取得了财产就成立诈骗罪,因为盗窃犯也可能实施欺骗行为。
例如,A打电话欺骗在家休息的老人B说你女儿在家门口出车祸了,B门也没有锁便急忙出去,A趁机窃取B家的财物。虽然A实施了欺骗行为,但B并非因为受骗而产生处分财产的认识错误,更没有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A拿走财物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2、并非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导致对方将财产“转移”给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诈骗罪。
盗窃罪也包括间接正犯,盗窃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骗手段利用不具有处分财产权限或地位的人取得财产。(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财物的处分权限)
例如,洗衣店经理A发现B家的走廊上晒着西服,便欺骗本店临时工C说B要洗西服但没时间送,让他取来,C信以为真取来西服,A将西服据为己有。C只是A盗窃的工具而已,不具有将B西服处分给A占有的权限或地位,因此A成立盗窃罪(间接正犯)。
3. 牢记诈骗罪行为模型:“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或交付)财产——行为人获得或者使第三者获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03
侵占罪与盗窃罪
关键区别:作为犯罪对象的财物是否脱离占有以及由谁占有。侵占罪的对象是“自己持有的他人之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盗窃罪的对象是“他人持有的他人之物”。
经典案例:
1. 盗刷支付宝案:重新控制他人支付宝账户,但未破坏原先银行卡与支付宝的绑定关系,妨害的只是支付宝公司的管理秩序,并未妨害银行卡的管理,应当构成盗窃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虚构买家的身份,诱骗淘宝卖家使用手机接收并安装其发送的伪装成购买货物图片的木马病毒,截获并转移对方手机短信,从而获得对方的验证码,进而对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密码重设等操控后,盗走被害人账户及关联银行卡内资金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2. 快递员占有包裹案:快递员利用分拣快递之便盗窃快递构成盗窃。
裁判要旨:快递员根据其工作要求,仅仅在短时间内“握有”财物,或财物仅仅从其手中过一下,其并无法律意义上占有、控制、持有财物的意思和行为。而且,单位对财物的取得、分拣及转移过程随时进行监视,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职务便利,被告人取得财物的,只是利用了自己与财物空间距离近、拿走比较便利的工作机会窃取了他人财物,并无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可能性,因而属于盗窃。
(摘自《职务侵占罪客观要件争议问题研究》,周光权,《政治与法律》2018年第7期)
04
受贿罪与贪污罪
关键区别:收受财物的行为导致谁的利益受损。如果领导收受钱物后使得单位利益、公共利益受到损失,那此时应当认定为贪污罪;如果单位利益未受损失,只是行贿人单纯让利,则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摘自《受贿罪案件办理中的十个疑难问题》,许兰亭)
具体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受贿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贪污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2、侵犯对象不同。受贿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贪污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3、客观方面的犯罪手段不同。受贿罪是采取为他人谋利益的手段,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财物;贪污罪是采取侵吞、窃取、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自已主管、经营、经手的公共财物。
4、主观方面的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是为了取得他人或单位的公共财物,贪污罪是为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05
挪用资金罪与职务侵占罪
关键区别: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挪用资金罪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但不并不企图永久占有,而是准备用后归还;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具体区别:
1. 犯罪客体不同。挪用资金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资金的使用权,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本单位财产所有权。
2. 犯罪对象不同。挪用资金罪的犯罪对象限于本单位的资金,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包括自己所在单位内的其他财物,包括不动产等。
3. 挪用资金的行为可以转化为职务侵占的行为,但必须具有挪用资金后携带挪用的资金潜逃,或者采取虚假平账、销毁有关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资金已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的行为的;截留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资金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的,且没有归还的行为的,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资金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的资金去向的等特征。否则应当以挪用资金罪定罪处罚。
(摘选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相关规定)
06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
关键区别:是否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
具体区别:
1. 行为手段不同。招摇撞骗罪的手段只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而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
2. 犯罪的主观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希望非法占有公私财物;而招摇撞骗罪的犯罪目的,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诈骗罪的目的广泛一些,它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占有。
3. 构成犯罪有无数额限制的不同。只有诈骗数额较大以上的公私财物的,才可构成诈骗罪;而法律对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罪的构成并无数额较大的要求
4. 存在想象竞合的情形。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去骗取财物的情况下,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07
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
关键区别:造成财产损失的原因不同。敲诈勒索罪中的财产损失是由具有强制性质的恐吓行为所造成,占有人(或具有处分权限的人)是在意志被扭曲的情况下基于恐惧心理而作出的财产处分;而诈骗罪中的财产损失则是通过欺诈手段而转移财物的结果,占有人(或具有处分权限的人)的财产处分乃是由因欺诈造成的认识错误所致。
(摘自《刑法各论精释》,陈兴良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出版)
▶典型案例:
1. 故意制造虚假交通事故骗取赔偿款构成诈骗罪——仲樾等诈骗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使自己身体被被害人的车辆碾压,造成因被害人不慎而引发交通事故的假象,并以此为由对被害人进行要挟,被害人出于认识错误而自愿地向被告人支付钱款。由于被害人交出财物是对行为人看病治疗的需要而主动做出的补偿,并非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因此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这类行为实质是以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
2. 冒充车主诈得他人所购赃车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刘某、冯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冒充车主诈得他人所购赃车的行为,虽然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但取得财物的方法是利用了被害人所持有的车辆是赃车,害怕被报警的恐惧心态。此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以要挟或威胁手段强行取财的犯罪特征,应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而非诈骗罪。
3. 以抓嫖客为名敲诈他人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王建国、张井龙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警察纠集妇女以色情为诱饵,着警服以抓嫖“罚款”为名强索他人钱财的,构成敲诈勒索罪,因被害人并非基于自己的意愿交付财物,对该行为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4. 绑架自己索要赎金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李某敲诈勒索案
案例要旨:行为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通过绑架自己对其父、兄实行威胁,让其父、兄产生恐惧心理,进而促使其父、兄交出赎金,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并非自愿交出赎金,因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而非诈骗罪。
来源:桑磊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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