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整顿之案件评查:刑事不予立案、撤销案件评查要点
一、不予立案
评查要点一,是否符合不予立案条件?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
(1)没有犯罪事实,
(2)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关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情形: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评查要点二,是否及时履行告知、送达程序?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评查要点三,是否按规定对不予立案决定复议、复核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
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公安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执法机关的复议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
评查要点四,对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审核重点
对受理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刑事复议、复核案件,刑事复议、复核机构应当重点审核:
(一)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二)是否有控告行为涉嫌犯罪的证据(“涉嫌犯罪”不受控告的具体罪名的限制);
(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是否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
评查要点五,是否按规定向检察院说明不立案理由
对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对不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应当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十五日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复印件送达人民检察院。
二、撤销案件
评查要点一,是否符合撤案条件?
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评查要点二,撤案后是否依法释放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
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
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评查要点三,撤案后涉案财物处理是否合法?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返还或者通知当事人。
评查要点四,撤案后是否及时履行告知程序?
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应当在三日以内告知原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以及案件移送机关。
评查要点五,开展侦查工作是否全面,是否存在应当重新立案而未立案的情形?
公安机关撤销案件以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重新立案侦查。
参考法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86条至第19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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