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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管制刀具认定及处罚标准(附相关规定汇总)

法度 2023-06-08

在警察处理刑事案件及治安案件过程中,有时会需要对管制刀具进行认定。对于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关系到是否违法甚至犯罪,所以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其中哪些刀具不可以携带。但到底什么才是管制刀具,很多人脑海里往往没有准确的界定标准,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下,哪些刀具属于管制刀具。


公安部

关于印发《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切实加强管制刀具治安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和国家有关民用刀具技术标准,在深入调查、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公安部制定了《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公安部

二〇〇七年一月十四日


一、凡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


1、匕首:带有刀柄、刀格和血槽,刀尖角度小于60度的单刃、双刃或多刃尖刀(见图一)。 

  图一 


2、三棱刮刀:具有三个刀刃的机械加工用刀具(见图二)。 

 图二


3、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刀身展开或弹出后,可被刀柄内的弹簧或卡锁固定自锁的折叠刀具(见图三)。 

图三


4、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刀尖角度小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15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四)。 

图四


5、其他刀尖角度大于60度,刀身长度超过220毫米的各类单刃、双刃和多刃刀具(见图五)。 

图五


二、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 


三、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的管制范围认定标准,由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参照本标准制定。  


四、述语说明:

1、刀柄:是指刀上被用来握持的部分(见图六)。   2、刀格(挡手):是指刀上用来隔离刀柄与刀身的部分(见图六)。   

3、刀身:是指刀上用来完成切、削、刺等功能的部分(见图六)。   

4、血槽:是指刀身上的专用刻槽(见图六)。   

5、刀尖角度:是指刀刃与刀背(或另一侧刀刃)上距离刀尖顶点10毫米的点与刀尖顶点形成的角度(见图六)。   

6、刀刃(刃口):是指刀身上用来切、削、砍的一边,一般情况下刃口厚度小于0.5毫米(见图六)。 


图六


7、刀尖倒角:是指刀尖部所具有的圆弧度(见图七)。 

图七



刀具类型


1、匕首,除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三棱刮刀仅限机械加工人员使用,不得带出工作场所。


2、制造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须经县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管制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数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


3、经销上述管制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局检查。


4、购买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5、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销售。


补充:江苏省公安厅经研究并请示公安部同意,对管制刀具的认定标准作了相应的补充规定。规定中说,除未开刀刃且刀尖倒角半径R大于2.5毫米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外,未开刀刃且无刀尖或平头的各类武术、工艺、礼品等刀具也不属于管制刀具范畴;而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马刀等刀具,凡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一律列为管制刀具实施管理,不得在我省范围内销售、携带和使用;虽不在《标准》规定的范围,但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准备或携带,明显非生产、生活所需的刀具,也可以认定为管制刀具;《标准》中所指的管制刀具既可以是各种金属材质,也可以是陶瓷等其他非金属材质;《标准》中“小于”不包括本数,“大于”、“超过”包括本数,“刀尖角度大于60度”包括无刀尖或平头的刀具。


管制刀具治安处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的行为及处罚】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公通字〔2018〕17号)

十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轻”: 

(一)非法携带弹药,经告知,主动交出的;

(二)以收藏、留念、赠送为目的,携带属于管制刀具的各类武术刀、工艺刀、礼品刀,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


管制刀具刑事处罚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立案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公通字〔2008〕36号]


第七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刑法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携带管制刀具二十把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或者用来进行违法活动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


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立案标准】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08年6月25日印发,公通字〔2008〕36号]


第三十九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案(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应予立案追诉。


附1:


公安部

关于执行《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83]公发治31号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执行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暂行规定》拟于今年四月下旬公布执行。自公布之日起,对所管制的刀具即按本规定管理。现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二、《暂行规定》公布后,各地公安机关应会同有关部门,对现有制造、销售管制刀具的工厂、作坊、商店,以及持有管制刀具的单位和个人,普遍进行一次清理登记。限定时间,按照规定,补办登记许可手续。清理登记结束后,凡未经批准,非法制造、销售、持有管制刀具的,一律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根据其不同情节,依法严肃处理。 

三、随文发去《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的式样(附后),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刷。《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和《匕首佩带证》上“××省”,是指省、直辖市、自治区名称,请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印制时加上。 

签发《匕首佩带证》时,在佩带人照片右下角加盖签发机关钢印或公章。签发各种证件,一律只收工本费。

四、对于不属管制范围的其他生产、生活用的各种刀具,请商轻工等有关部门,根据其不同用途,在产品的规格上(包括长度、厚度、刀顶端尖度等)研究制订一些标准,在不影响生产、生活使用的前提下,减少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凶器的可能性,以利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

  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1983年8月30日


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

(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颁布实施)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人身安全,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刀具作为凶器进行犯罪活动,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管制的刀具是: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它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


第三条  匕首,除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警察作为武器、警械配备的以外,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的,须由县以上主管单位出具证明,经县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发给《匕首佩带证》,方准持有佩带。


佩带匕首人员如果不再从事原来的职业,应将匕首交还配发单位,《匕首佩带证》交回原发证公安机关。


第四条  机械加工使用的三棱刮刀,只限工作人员在工作场所使用,不得随意带出工作场所。


第五条  制造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工厂、作坊,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发给《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方准生产。刀具样品及其说明(名称、规格、型号、用途、产量)须送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备案。产品须铸刻商标和号码(顺序号或批号)。


第六条  经销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商店,必须经县、市以上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所在地县、市公安局批准。购销要建立登记制度,备公安机关检查。


第七条  购买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符合第三、四条关于持有和使用的规定。军队和警察,由县、团以上单位凭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函件,向指定单位定购。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由所属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申请《特种刀具购买证》,凭证购买。三棱刮刀,凭单位介绍信向批准经销的商店购买。


第八条  使用上述管制范围内刀具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使用保管制度,加强刀具的管理和检查,确保安全。持有上述刀具的个人,对刀具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赠送、转借他人使用。发现丢失、被盗,要及时报告公安保卫部门。凡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被盗,而酿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销售和贩卖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属于管制范围内的各种刀具。严禁非法携带上述刀具进入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影剧院、展览馆或其它公共场所和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


第十条  本规定下达后,凡制造、销售上述管制范围内各种刀具的单位和持有匕首的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须向公安机关补办登记许可手续。非因生产、工作需要持有上述刀具的,应一律自动送交当地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  《特种刀具生产许可证》、《匕首佩带证》和《特种刀具购买证》,样式由公安部统一规定,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统一印制。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由于生活习惯需要佩带的刀具,由民族自治区地区制订办法管理。少数民族使用的藏刀、腰刀、靴刀等,只准在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销售。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范围刀具的,公安机关应予取缔,没收其刀具,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予以治安处罚;有妨害公共安全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公安部备案。


附2:公安部关于管制刀具相关批复


公安部

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10] 1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将陶瓷类刀具纳入管制刀具管理范围的请示》(京公治字[2010]282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陶瓷类刀具具有超高硬度、超高耐磨、刃口锋利等特点,其技术特性已达到或超过了部分金属刀具的性能,对符合《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规定的刀具类型、刀刃长度和刀尖角度等条件的陶瓷类刀具,应当作为管制刀具管理。


公安部

关于管制刀具范围的批复

(1994年5月20日 公复字[1994]4号)


北京市公安局:

你局《关于将东洋武士刀纳入管制刀具管理的函》(京公治发字[1994]l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国务院批准公安部1983年颁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已明确了管制刀具的范围。据此,我们认为,无弹簧但有自锁装置的单刃、双刃刀和形似匕首但长度超过匕首的单刃、双刃刀(如仿“东洋武士刀”)等,符合《暂行规定》第二条“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的规定,属于管制刀具的范围,应按《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格管制。

此复。


公安部

关于海关缉私部门认定管制刀具问题的批复

(2011年9月16日 公治〔2011〕550号)


海关总署缉私局:

你局《关于鉴定管制刀具有关问题的请示》(缉私[2011]1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海关缉私部门对海关监管区内查获的管制刀具进行认定,由隶属海关缉私分局以上缉私部门依据公安部制定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公通字[2007]2号)组织实施。对难以做出准确认定或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海关缉私部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认定。海关缉私分局以上缉私部门应确定两名以上具有良好政治、业务素质,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经验的民警负责认定工作。对送检认定和收缴的管制刀具,由隶属海关缉私分局以上缉私部门登记造册,妥善保管,适时集中销毁。


公安部

关于对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

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公复字[2001]6号)


四川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少数民族人员佩带刀具乘坐火车如何处理的请示》(川公明发〔2001〕3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对部分刀具实行管制的暂行规定》(〔83〕公发(治)31号)的规定,管制刀具是指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相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任何人不得非法制造、销售、携带和私自保存管制刀具。少数民族人员只能在民族自治地区佩带、销售和使用藏刀、腰刀、靴刀等民族刀具;在非民族自治地区,只要少数民族人员所携带的刀具属于管制刀具范围,公安机关就应当严格按照相应规定予以 管理。凡公安工作中涉及的此类有关少数民族的政策、法律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特别是要加大在车站等人员稠密的公共场所及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宣传力度。       

少数民族人员违反《铁路法》和《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携带管制刀具进入车站、乘坐火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但在本少数民族自治地区携带具有特殊纪念意义或者比较珍贵的民族刀具进入车站的,可以由携带人交其亲友带回或者交由车站派出所暂时保存并出具相应手续,携带人返回时领回;对不服从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3:涉及管制刀具的其他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年修正)

第六条  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2)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现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操作规程(公通字〔2010〕9号2010年1月27日)

第四十二条  违法犯罪行为人携带毒品、淫秽物品等违禁品或者管制刀具、武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公安民警应当依法予以扣押或者收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修正)

第五条  集会、游行、示威应当和平地进行,不得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动使用暴力。


第二十九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犯罪行为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包围、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或者国事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占领公共场所、拦截车辆行人或者聚众堵塞交通,严重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公安部等六部门印发《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

第九条  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应当在本单位网站网页显著位置标明单位、个人购买相关危险物品应当具备的资质、资格条件:

……

(八)购买匕首、三棱刮刀应当持有所在单位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且匕首仅限于军人、警察、专业狩猎人员和地质、勘探等野外作业人员购买,三棱刮刀仅限于机械加工单位购买。


(5)港口治安管理规定(1989)

第十七条  严禁旅客携带下列物品进港上船:

(一)易燃、易爆、剧毒、腐蚀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二)匕首、三棱刀、弹簧刀和其他刀和其他管制刀具;

(三)淫秽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第十九条  旅客托运或寄存行李包裹,须严禁遵守有关规定,接受检查。不得以夹带或伪报品名方式托运和寄存枪支、弹药、管制刀具以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违禁物品。


(6)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1996)

第十六条规定:戒严期间,戒严实施机关或者戒严指挥机构可以在戒严地区对管制刀具采取特别管理措施。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2018修正)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禁止旅客随身携带危险品乘坐民用航空器。除因执行公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批准外,禁止旅客携带枪支、管制刀具乘坐民用航空器。禁止违反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将危险品作为行李托运。


(8)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2015修正)

第四十八条规定:运输危险品必须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禁止以非危险品品名托运危险品。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进站上车。


(9)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12修正)

第十四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携带管制刀具。


(10)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病病原体进入娱乐场所。 


(11)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

第八条规定:典当行严禁承接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来源:公安部 警事百科 法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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