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相关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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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与自诉的选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条第二项第1目的规定,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属于既属于公安机关侦查移送起诉的公诉案件,也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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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处理
1.人民法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2项的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公安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六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故意伤害(轻伤)案件,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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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转换
1.公诉转自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2.自诉转公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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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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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立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版)》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
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公安机关在立案审查时,应当尊重被害人选择公诉或者自诉的权利。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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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案件
根据《刑法》第十三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经过侦查,发现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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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故意(轻伤)伤害案件,犯罪嫌疑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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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高检发[2019]13号)第七部分的规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应当告知权利听取意见、认罪教育。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起诉意见书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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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对侦查终结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应当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全部案卷材料、证据,以及辩护律师提出的意见,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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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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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能否以刑事和解为由申请撤销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高检发研字[2011]2号)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可以就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赔礼道歉、精神抚慰等民事责任事项进行和解,并且可以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是否要求或者同意公安、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达成一致,但不得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和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因此,当事人无权对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和法律适用、定罪量刑等依法属于公安、司法机关职权范围的事宜进行协商。另外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无权撤销案件,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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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过程中,被害人要求撤案或者转为自诉案件的处理?
1.一般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处理
1.1被害人要求撤案的处理
公安机关对立案侦查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撤销案件,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即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1.2被害人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处理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要求公安机关处理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受理。但在侦查过程中,被害人要求转为自诉案件的,相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尚未作出规定。
2.因家庭暴力的故意伤害(轻伤)案件的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法发〔2015〕4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于家庭暴力犯罪自诉案件,被害人无法告诉或者不能亲自告诉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告诉或者代为告诉;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没有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侮辱、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告诉。人民法院对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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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情节显著轻微”的认定?
目前,尚未出台故意伤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仅有个别省份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例如:
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轻伤害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鲁公通[2016]209号)
该《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双方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书面明确表示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轻伤害案件,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作犯罪案件处理,依法决定撤销案件,但检察机关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除外:
(一)亲友、邻里或者同事之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伤害行为的;
(二)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人殴打他人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
(三)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系由被害人事前的过错行为引起的;
(四)其他适用和解处理更易化解矛盾的。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盗窃、故意伤害、赌博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浙检发诉一字[2018]21号)
该《意见》第九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害案件,已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被害人明确表示谅解,公安机关认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不作犯罪处理,依法撤销案件,并向同级检察机关备案:
(一)在拉扯、推搡过程中造成伤害的;
(二)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
(三)具有防卫性质的;
(四)其他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
来源:警界优选 法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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