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卷文书:受案登记表(制作规范及模板)
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是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所使用的文书。接受证据清单作为受案登记表的附件,用于在受案时登记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提交的证据。
制作及使用说明
(一)受案登记表
1、“案件来源”栏由受案民警在相应的“ロ”中打勾选定。
2、“报案人”栏填写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和现住址。报案人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此栏可注明“匿名”,但应当写明联系方式。
3、“移送单位”栏填写移送案件的单位名称。
4、“简要案情或者报案记录”栏填写简要案情或者报案人报称的基本情况,可采用问答方式记录,主要包括发案时间、地点、简要过程、后果和现状,违法犯罪嫌疑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住址和工作单位等基本情况以及到案经过,有被害人(被侵害人)的,应当写明人身伤害、财物损失及数量、特征等情况。违法犯罪嫌疑人是单位的,应当填写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该栏还应当注明是否接受了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投案人、扭送人等提供的证据,接受证据的,应当在该栏中注明“接受证据情况见所附《接受证据清单》”,并按照要求制作《接受证据清单》。
5、“受案意见”是受案民警在初步判定案件性质、管辖权限以及可否追究法律责任等情况后提出的处理建议,为方便民警使用,设计了由受案民警在相应的“ロ”内打钩选定的方式。如案件是属于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则在“属本单位管辖的行政案件,建议及时调查处理”前的“ロ”内打钩选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案件,则应当在“不属于本单位管辖,建议移送 处理”前的“ロ”内打钩选定,并在横线处填写被移送的单位名称。选择“其他”情形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注明具体情况。为防止文书制作后被人篡改,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相应的选项前的“ロ”内打钩选定的同时,可将其他选项前的“ロ”划去。
6、“受案审批”栏由受案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批意见,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同意”或者其他处理意见,并签名、注明日期。
7、使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执法执勤中发现的,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违法行为,也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对报案人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受案登记时注明,并为其保密。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的规定办理。
(二)接受证据清单
接受证据清单,是公安机关在接报案时,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等进行接受、登记的文书。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64条规定,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物品等应当登记,出具接受证据清单,并妥善保管。必要时,应当拍照、录音、录像。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有关证据材料和物品一并移交。
1.文书内容及制作要求。
接受证据清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提交人,一份交保管人,一份附卷。在提交人提交证据时,由提交人和接受民警签名确认。当有关证据作为涉案财物进行保管时,由保管人在办案单位保存的一份接受证据清单上签名确认。保管人签名确认后的接受证据清单,应当附卷。
(1)“编号”栏用阿拉伯数字按顺序填写“1”“2”“3”......
(2)“名称”栏填写接受证据的具体名称。
(3)“数量”栏填写证据的数量或者数额,用汉字大写。
(4)“特征”栏填写证据的具体特征,如新旧、规格、牌号、损失程度以及其他内在或者外在特征等。
(5)“备注”栏记载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6)“提交人”栏由提交人在提交证据时签名确认,并填写提交证据的年月日。
(7)“保管人”栏由保管人签名。相关证据作为涉案财物进行保管,保管人在接收时应当进行签名确认,并填写接收时的日期。
(8)“受案民警”栏由接受证据的民警在接受证据时签名确并填写接受证据的年月日。
2.使用中应当注意的事项。
接受证据清单应当按照规定格式,填写证据的编号、名称、数量、特征以及备注,应当一项一格、中间不应当有空格。如果填写完留有空格,应当在空格的对角线处画一斜线。空格不够的,可以续页。
附:文书模板
后台回复【登记表】可以获取电子word档
来源:法度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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