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关于印发《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宁波地区产业创新发展,更好服务专利预审备案主体和代理机构,不断提升创新主体的专利预审案件质量,提高专利预审效率,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研究制定的《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经广泛征求意见,现予以公布执行。
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关于规范专利预审申请行为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挥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备案主体及专利代理机构专利预审申请行为,提高专利预审审查效能,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及《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等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宁波保护中心”)按照“公平、规范、高效、公益”的工作原则,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预审的有关规定,处理备案主体提出的专利预审请求。
第三条 宁波保护中心负责宁波地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的相关产业领域的专利申请预审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备案主体,是指在宁波保护中心通过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创新主体。对于备案主体的管理办法详见《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申请主体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代理机构,是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并在宁波保护中心完成注册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的机构。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利申请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递交专利申请之前,由宁波保护中心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文件提供前置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章 预审申请行为的规范管理
第七条 专利预审申请行为分三个阶段:专利申请的预审阶段、专利申请的正式申请阶段以及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阶段进行规范管理,其中:
专利申请的预审阶段,指的是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提供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的阶段。
专利申请的正式申请阶段,指的是备案主体将符合条件的专利申请正式递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申请、获得申请号并缴纳相关费用的阶段。
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阶段,指的是对符合条件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快速通道的专利申请,备案主体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下发的补正通知书、审查意见通知书等审查文件的阶段。
第八条 在专利申请的预审阶段,备案主体或其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对备案主体及其代理机构作出如下处罚,首次违反的,处以警告;再次违反的或半年内预审申请文件合格率不足30%的,暂停预审服务请求资格或预审申请代理服务资格三到六个月;累计违反三次及以上或一年内预审申请文件合格率不足50%的,停止预审服务请求资格或预审案件代理服务资格一年到三年:
(一)预审申请文件形式问题过多或多次修改之后仍不符合预审要求的;
(二)未针对预审补正通知书中指出的缺陷进行完全性修改,或主动修改之后未告知的;
(三)预审申请文件存在明显涉嫌抄袭、拼凑、简单变化现有技术的情形,即涉嫌低质量申请。低质量专利申请行为是指:
(1) 提交技术明显落后、实际应用性不强的专利申请;
(2)提交技术方案极其简单、难以达到技术效果的专利申请;
(3)提交技术方案使用复杂机构或系统解决简单问题、工作效率低下的专利申请;
(4)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的专利申请。
(5)多件申请之间仅涉及部分结构的简单变化,未解决实质性技术问题的。
(四)对于预审员提出的电话讨论或当面讨论等邀请,不予配合的;
(五)多次未按预审申请时限要求进行补正导致预审申请视为撤回的;
(六)针对同一主题批量编造预审申请文件;
(七)其他不符合宁波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在专利申请的正式申请阶段,备案主体或其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备案主体及其代理机构作出如下处罚,首次违反的,处以警告;再次违反的,暂停预审服务请求资格或预审案件代理服务资格三到六个月;累计违反三次及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停止预审服务请求资格或预审案件代理服务资格一年到三年:
(一)对同一内容的专利进行重复申请的;
(二)专利正式申请文本与预审合格文本不一致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XML格式的专利申请文本或其他相关材料的;
(四)获得专利申请号之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电子缴费或向宁波保护中心反馈申请号的,因系统原因等不可抗力导致费用缴纳延误的除外;
(五)未收到宁波保护中心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的专利申请,无正当理由提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的;
(六)收到宁波保护中心预审请求通过通知书后,未在合理时限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递交专利申请的;
(七)其他不符合宁波保护中心专利预审相关规定的、影响较大的申请行为。
第十条 在专利申请的快速审查阶段,备案主体或其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加快标记被取消的,对备案主体及其代理机构作出如下处罚,首次违反的,处以警告;再次违反的,暂停预审服务请求资格或预审案件代理服务资格三到六个月;累计违反三次及以上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停止预审服务请求资格或预审案件代理服务资格一年到三年:
(一)在初审阶段中,因专利请求书、专利代理委托书或实质审查请求书中申请人、发明人或代理信息有误而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补正通知书的;
(二)在专利申请的审查过程中进行著录项目变更的;
(三)未按要求提交修改后的XML格式的申请文件替换页,审查员要求的除外;
(四)未在《专利快速预审申请承诺书》的规定时限内答复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意见通知书的;
(五)其他因违反规定被取消加快标记的情况。
第十一条 对于备案主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列入“黑名单”,停止预审服务请求资格:
(一)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通报的;
(二)存在恶意侵权或重复侵权行为,或被法院、市场监管局判定专利侵权后拒不执行的;
(三)存在假冒专利行为,并且拒不执行行政决定的;
(四)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对于专利代理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列入“黑名单”,停止预审服务请求资格:
(一)提交虚假材料或协助备案主体伪造虚假材料,经发现并核实的;
(二)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扰乱宁波保护中心正常预审秩序且影响较大的;
(三)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中处于异常状态;
(四)各级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公布该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
(五)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三条 被处以警告的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宁波保护中心作相关情况说明,并承诺不再发生类似行为;被暂停预审服务或停止预审服务的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限期整改合格的,可向宁波保护中心申请恢复预审服务。
第十四条 对预审申请行为符合办法规定、申请文件质量较高、预审合格率或授权率达到一定要求的,宁波保护中心将定期对备案主体、专利代理机构进行公布。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宁波保护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宁波)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2020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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