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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子旸:中国式三权分立秒胜西方

李子旸 铅笔经济学 2022-05-18

本文共计1429字,建议阅读时间6分钟。

   

一般提到三权分立的,大家想到的都是西式的三权分立,也就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并且认为这是中国没有的、应该大力引进的好东西。


其实,说到分权,中国古已有之。《礼记》中记载周朝时就有“三公”,也就是司马、司徒、司空。秦统一以后,设立了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到了汉朝,是丞相、大司马、御史大夫。


三个不同职位,尽管名称有变化,但大致都是分别掌管行政权、军事权、官员监督权。


这三种权力的分立,具有互相制衡和互相牵制的作用,对于维持国家的政治稳定,非常重要。


当然,在秦汉等文明早期,经常会出现某一种权力过大,最终威胁中央集权的情况,比如丞相,就经常成为强大的权力中心,直接威胁皇权。曹操就是汉朝的丞相。


所以,后世朝代一直在调整分权结构。最终,到了清朝,中国传统政治制度发展到非常成熟的地步,在省一级政府中都有分权结构。清朝时,有所谓制台、藩台、道台、臬台的说法,分别对应的就是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等官职。


在这种分权结构下,地方上的军权、财权、民事行政权、财政权都彼此分开,互相牵制。所以,有清一代,除了初期有吴三桂三藩之乱以外,中期后期,即使内忧外患,也没有出现安史之乱那样的地方造反。


曾国藩平定太平天国以后,军事实力足以造反,甚至称帝,但曾国藩保持了对朝廷的忠诚。这其中有曾国藩个人忠君思想的原因,但清代地方政治有效的分权结构,也让造反成功的几率很小,比如,由于军权和财权是分开的,军队造反,很快就会陷入没钱的困境。


对比一下中国和西方分权,会发现重要的差异。


一、中国的分权之上,仍有皇权这种对国家负总责的制度设计。这样,既能通过分权达到政治稳定的目的,又能避免分权造成的无人负责、互相推卸责任的弊端。


二、西式的立法、司法、行政分权,在制度上把立法奉为最高,但既然是三权制衡,实际上就没有最高的总负责者,这就给各个分支互相推卸责任,留下了空间。


重要的是,中国的分权,是长期制度实践、反复试错修改的结果。这个过程甚至长达千年,其中融合了几十代人政治智慧、经验和教训。


而西式的三权分立,是书斋中学者理念的产物,最主要的就是法国的孟德斯鸠。可是,法国反倒不是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最典型的国家是美国。但美国有很多特殊条件,比如美国建国以后,一直没有严重的外部安全威胁,一直到二战,美国的军队规模都很小。


这些特殊条件之下,美国的三权分立,实际上是就是一种政治游戏,是假设国家没有重大内忧外患情况下政府内部的一种规则,一旦这个假设不复存在,这种三权分立也就无效了。


事实上,即使在美国相对和平的历史中,只要出现重大事项,所谓三权分立也就发挥不了作用了,从南北战争,到二战中日裔美国人集中营,所谓的司法独立都没能阻止行政当局一意孤行。


一个有效的政治制度,要求兼具决断能力行动能力,和内部的制衡能力。美国由于特殊的环境,对前者要求不高,所以只重视后者。但对大多数其他国家来说,前者反而更重要。


所以,那些相信和引入西式三权分立的发展中国家,往往因此陷入无休无止的政治内耗之中,造成国家发展无力。这也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主要的政治教训。


政治制度确实需要有分权的设置的,但必须是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和历史传统,在保持国家行动能力和内部制衡之间,找到最佳的结合点。西式三权分立无法满足这种要求,是一种适应性很差的简单规则,并不是值得效法的制度榜样。


贬低中国历史中的政治智慧,奉西方政治制度为偶像的那些人,缺乏对历史和现实的理解能力。他们需要多学习多思考。

-----全文完,既然看到这里了,如果觉得不错,随手点个“在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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