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欧盟2019—2021年动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监控计划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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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1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 (EU) 2018/555 ,2019—2021年动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监控计划,该法规将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届时2017年发布的(EU) 2017/660将会被废止,但是2018年测试的样品将继续使用该法规至2019年9月1日。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针对本法规解读如下:
1、植物源性食品:计划每年取样10类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涉及水果、蔬菜、谷物、酒类等。对植物源性食品中2,4-D、阿维菌素、乙酰甲胺磷等175种农药进行监控。
2、动物源性食品:计划每年取样2类产品(包括进口产品),涉及牛奶和猪油(2019),禽脂肪和羊油(2020),牛油和鸡蛋(2021)。对动物源性食品中联苯菊酯、氯丹、毒死蜱等24种农药进行监控。
为使我国出口欧盟的食品企业及机构清楚的了解欧盟农药残留监控计划的具体内容,食品伙伴网标法中心对欧盟农药残留监控计划的整体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
一、残留监控计划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于2005年发布的(EC) No 396/2005《动植物源性食品和饲料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了动植物源性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确保动植物源性食品中的农药残留量低于最大残留限量,并评估消费者摄入食物的农药暴露量,欧盟成员国应按照官方控制的有关规定对食品中的农药残留进行监控。
二、谁来制定及执行?
欧盟食品安全局(EFSA)验证农药残留对消费者的安全性,欧盟委员会下属健康与食品安全署(SANTE)根据欧盟食品安全局的意见决定制定、修正、删除农药的残留限量。
SANTE下属健康、食品审计和分析办公室(Health and Food Audits and Analysis)专门负责农药残留监控行动。该部门负责制定年度残留监控计划,并与各成员国内相应的机构联系,督促其制定本国残留监控计划和执行欧盟协调监控计划,公布残留监测结果,并对第三国残留监控情况进行核查验证。
欧盟成员国各主管当局负责执行和监控本国农药的使用,并监测农药残留限量是否在 (EC) No 396/2005规定的限量范围内。
三、残留监控计划分为几个层级?
欧盟自1996年起启动了欧共体农药残留监控计划。该计划分为两个层面-欧盟层面和国家层面。欧盟层面监控计划,又叫协调监控计划,是一个覆盖主要农药和相关产品的周期滚动计划,目前周期为3年。
国家层面计划为各成员国综合考虑协调监控计划的建议、本国的消费类型、其他成员国的监测结果等多方面的因素确定监测的产品和杀虫剂的类型、采样和样品数量,各成员国一般会将其所承担的协调监控计划纳入国家监控计划中。各成员国必须每年8月31日前向欧盟委员会下属健康、食品审计和分析办公室提交监控报告。
四、监控计划主要内容有哪些?
取样
取样工作一般由成员国食品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部门承担,Directive 2002/63/EC规定了取样方法,对初次样品收集、大块样品制备、实验室样品制备和包装运输、采样记录等都给出了具体可操作性的方法。
另外采样需兼顾不同地点,如批发商、零售商、进口产品的入关处及加工厂区,并且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的取样量应该能够反映欧盟市场情况。
样品检测
执行监控计划样品检测任务的官方实验室应符合欧洲标准EN ISO/IEC17025、EN ISO/IEC 17011的要求并经过欧盟的实验室能力测试和验证。
农药检测方法及要求根据SANTE 11945/2015号文件《农药残留分析方法确证和质量监控程序》规定的要求执行。欧盟对具体的检测方法不做唯一性要求,而是在欧盟理事会指令96/23/EC中规定各成员国应保证抽取的官方样品要用符合要求的方法来分析。
结果报告
欧盟各成员国每年向欧盟提交年度残留监控报告,以提供在本区域和本国对检测结果处理的措施。如果从第三国进口的食品检测呈阳性,会将所有检测产品的种类和有关批次通知欧盟委员会,并立即通知所涉及的边检站。
五、小结
综上,欧盟层面制定了农药残留监控计划,具体的执行机构为欧盟各成员国的食品安全主管机构,欧盟委员会下属健康、食品审计和分析办公室监督欧盟成员国对欧盟层面相关法规的执行情况。
另外,欧盟层面每年会发布新一轮的农药残留监控计划,食品伙伴网提醒我国出口相关产品至欧盟各成员国的企业,应密切关注欧盟的各项政策的发布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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