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伙伴网】食品标签知识交流(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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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内容:
根据GB 7718、GB 28050等标准法规中要求的食品标签中必不可少的十个基本要素,然后采用案例解析的形式,就大家最感兴趣、最容易出现问题的前三个要素进行深入的分析说明,后面的几个要素,会在后期进行讲解,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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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包装食品术语:
预包装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按照该定义,预包装食品具有两个根本的特征,
首先是"预先定量",
其次是"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
同时具备这两个特征的加工食品就是预包装食品,任何一个特征不具备,则不成为预包装食品,即仅定量不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或仅包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不定量都不是预包装食品。
二、基本要求
1、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应清晰、醒目、持久,应使消费者购买时易于辨认和识读。
3、使用规范的汉字、信息要清晰、醒目、通俗易懂、易于辨认和识别。不欺骗、不误导消费,不得进行虚假、夸大等宣传。
4、真实、准确,反映产品的本质属性。有科学依据,不标示迷信、色情、贬低其他食品或违背营养科学常识的内容。
5、不应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6、所有外文(包括繁体字和拼音)不得大于相应的汉字。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7、标签不能与包装容器分离。
三、食品标签要素
1、食品名称
2、配料表
3、净含量和规格
4、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5、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6、贮存条件
7、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8、产品标准代号。
9、营养信息
10、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包括产品标准中的质量等级、食用方法、加工工艺、适用人群、转基因信息等。
四、实例解析
1、关于食品名称中常出现的问题的分析
名称的基本要求:
A、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B、应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
C、使用相关食品标准中的名称或类别名称。
D、当“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实例1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
分析:
食品名称“留香展翅”四个字的字体明显大于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膨化食品”四个字,食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实例2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2 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分析:
芒果汁饮料:这里的“芒果汁”字体明显大于“饮料”。明显容易误导消费者错将此产品的属性当作果汁,但此产品的真实属性是果汁饮料。
实例3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2.2 标示“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4.1.2.1 规定的名称。
分析:
红豆吐司中的吐司其实是一个地方的昵称,属于“地区俚语名称”。所以必须在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红豆面包”。
2、关于食品配料中常出现的问题的分析
A、术语定义: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以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食品添加剂。
B、配料的标注原则:
1)使用引导词或标题:配料、配料表、原料或原料与辅料
2)配料名称必须规范:使用标准名称、添加剂及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2760和GB14880中的名称。
3)配料表的排列原则:从多到少的顺序(低于2%的不作要求,合并项内的成分按合并后的总量排序)。
4)单一配料,或者加入的水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在加工过程中已挥发的水或其他挥发性配料不需要标示。
5) 配料间可以用逗号、分号、空格等易于分辨的方式分隔。
6) 配料的展开原则,只有当有相应的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可以不展开原始配料。
7)配料的定量标示:
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如果在食品的标签上特别强调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的含量较低或无时,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在成品中的含量。
只强调食品的口味时可以不进行标示。
8)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9)酶制剂:失去活性时,可以不标示,当还有活性,一定要按其添加量的排序标示。
10)可食用菌种的标示:标注菌种名称,企业可同时在预包装食品上标注相应菌株号及菌种含量。
11)食用香精的标示:“食用香精”,或者“食用香料”,或者“食用香精香料”。
12)合并标识的配料:(植物油(除橄榄油)、淀粉、胶基、果脯、蜜饯、食用香精香料)。如果某种香辛料或香辛料浸出物加入量超过2%,应标示其具体名称。复合香辛料添加量超过2%时,按照复合配料标示方式进行标示。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不超过10%,可以在配料表中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或者统一标示为“蜜饯”、“果脯”。如果加入的各种果脯或蜜饯总量超过10%,则应标示加入的各种蜜饯果脯的具体名称。
物理改性淀粉可以标示为"淀粉";化学改性淀粉应按食品添加剂标示。
13)复合配料中含有的复合配料,企业可自愿展开标示。
14)复配食品添加剂,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分别标示其中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15)可食用包装物的标示:可食用包装物是指由食品制成的,既可以食用又承担一定包装功能的物质。这些包装物容易和被包装的食品一起被食用,因此应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其原料。对于已有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可食用包装物,当加入量小于预包装食品总量25%时,可免于标示该可食用包装物的原始配料。
16)食品添加剂的标注:
a.按照加入量的递减顺序
b.如何建立食品添加剂项: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形式:
a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b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c 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实例1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3.1.2 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加入量不超过2%的配料可以不按递减顺序排列。
·附录B
B.4.1 一般原则
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分析:
·人造奶油(25%),那么前面的三个配料的添加量都必须要多于25%,才符合递减排列的要求。这样的话,其总配料的添加量就超过了100%。
·食品添加剂(维生素A、富马酸钠),维生素A属于营养强化剂,不应该在食品添加剂项内标示
·GB 2760-2014标准中富马酸钠的对应名称是富马酸一钠,所以应该按GB 2760标准中的名称标示。
实例2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
3. 12 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分析:
·食品名称“鮮蟹片”只使用繁体字,没有与之对应的规范汉字的使用,是不合规的。
·食品名称也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配料表的配料名称标识不规范。
实例3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3 配料表(包括食品添加剂的详细规定)
分析:
品名:辣山蘸水 看不出是什么属性。但通过标准:DB52/ 524-2007 豆豉(贵州)分析,明细属于发酵类豆制品。
配料:***等十多种**。所有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应遵守标示食品名称的规定。这里明显不符合配料的标示要求。
3关于食品净含量出现的问题的分析
A、净含量标示原则:
1)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2)必须与产品名称在同一版面。
3)单位与数值在协调。固态食品只能标示质量单位,液态、半固态、粘性食品可以选择标示体积单位或质量单位。"净含量:2 kg (10X200 g)" ,不标示为"净含量:2 kg(10X0.2 kg)" 。
4)满足一定的字符高度. 在任何情况下,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不得低于2 mm。当用符号表示法定计量单位时,字符高度以字母L 、l 、k 、g 等的高度计。
5)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含量
6)规格的标示: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个单件预包装食品时,大包装在标示净含量的同时还应标示规格。不强制要求标示“规格”两字。
B、净含量的标示形式:
1) 单件预包装食品的净含量(规格):
2)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
3) 同一预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类的预包装食品
C、相关问题:净含量字符高度:
标示单位不对:
与产品名称不在同一版面的问题。
未标注固形物含量的问题。
实例1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 标示。
4.1.5.4 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应符合表3 的规定。
分析:
1、 净含量的数值及单位的标注问题:根据图片产品净含量标示为:1000克。根据上表2当质量≥1000g时,计量单位应该标示为千克(kg),也就是说应该标示为1千克。
2、 净含量的字符高度问题:根据图片,该净含量字符高度不足2毫米。根据上表3,净含量在1kg的情况下,字符最小高度为4mm。
实例2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实施指南
3. 12 关于标签中使用繁体字
本标准规定食品标签使用规范的汉字,但不包括商标。"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5.1 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4.1.5.2 应依据法定计量单位,按以下形式标示包装物(容器)中食品的净含量:
a)液态食品,用体积升(L)(l )、毫升(mL)(ml ),或用质量克(g)、千克(kg);
b)固态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
c)半固态或黏性食品,用质量克(g)、千克(kg)或体积升(L)(l )、毫升(mL)(ml)。
分析:
名称:鮮奶中的“鮮”字是“鲜”的繁体字,但是违背了实施指南中关于使用繁体字时的要求:"规范的汉字"指《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不包括繁体字。食品标签可以在使用规范汉字的同时,使用相对应的繁体字。
净含量的标示:没有净含量标题,单位也不是法定计量单位。
实例3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5.6 容器中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且固相物质为主要食品配料时,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以质量或质量分数的形式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
分析:
品名:**辣椒大王。明显不能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净含量:净含量写了390g,却没有标明固形物含量。
实例4
依据:
·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
4.1.3.1.3 如果某种配料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其他配料构成的复合配料(不包括复合食品添加剂),应在配料表中标示复合配料的名称,随后将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在括号内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标示。当某种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
4.1.3.1 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按照4.1.3.1.4 的要求标示名称。
4.1.3.1.4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 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4.1.5.3 净含量的计量单位应按表2 标示。
分析:
1、 未反映产品名称的真实属性。需要先通过配料与相关工艺确定产品真实属性。通过配料中的燕麦片,巧克力,推断应该是麦片谷物类产品。
2、 巧克力26%,巧克力属于复合配料,虽然有其标准,但含量已经大于25%,所以需要展开其复合配料的内容,并按照由多到少的顺序排列。
3、 生物素是一种营养强化剂,但是是不能使用在燕麦谷物类食品中的,生物素的使用是不合规的。
4、 抗坏血酸棕榈酸,全称应该是抗坏血酸棕榈酸酯,没有按照GB2760中的标准名称来写。
5、 净含量:0.5kg,按照标准中表2的标示方式,应该为500g。
关于实例4中其他疑问的解析:
1、 配料表中直接写草莓合理吗?
答:草莓也是企业实际添加的配料,只是普通的原始配料,加工成冻干草莓,切片,颗粒,其原始配料就是原始草莓。如果草莓作为食品名称来使用,就必须标明其真实属性。
2、 香草味的食用香料表述合规吗?
答:香草味食用香料表述的是食用香料的味道,可以按照配料表中的方式表述。
3、大豆磷脂这个名称的表述合规吗?
答:根据GB 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
致敏物质可以选择在配料表中用易识别的配料名称直接标示,如:牛奶、鸡 蛋粉、大豆磷脂等;
大豆磷脂是为了便于识别过敏原,是没有问题的。
其他相关内容
1、当强调某种预包装食品"含有"某种配料或成分时,需要进行定量标示,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
a) "特别强调",即食品生产者通过对配料或成分的宣传引起消费者对该产品、配料或成分的重视,以文字的形式在配料表内容以外的标签上突出或暗示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配料或成分;
b) "有价值、有特性",即暗示所强调的配料或成分对人体有益的程度超出该食品一般情况所应当达到的程度,并且配料或成分具有不同于该食品的一般配料或成分的属性,是相对特殊的配料。
在满足"特别强调"的前提下,只要具备"有价值、有特性"中的二点就应当进行定量标示。
2、当强调不含某种配料或成分,如"无"、"不含"等同类表示方式时,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定量标示。最典型的就是葡萄酒中的微量二氧化硫的含量标示。
当使用"不添加"等词汇修饰某种配料(含食品添加剂)时,应真实准确地反映食品配料的实际情况,即生产过程中不添加某种物质,其原料也未使用该物质,否则可视为对消费者的误导;当GB 2760 未批准某种添加剂在该类食品中使用时,不应使用"不添加"该种添加剂来误导消费者。
3、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规定的食品名称或食品分类名称。若上述名称有多个时,可选择其中的任意一个,或不引起歧义的等效的名称;在没有标准规定的情况下,应使用能够帮助消费者理解食品真实属性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具有明晰产品本质、区分不同产品的作用。
*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是能够反映食品本身固有的性质、特性、特征的名称,使消费者一看便能联想到食品的本质。
*食品名称中关于风味的描述应根据其组分中的特定原料或其生产的特定工艺真实描述,如焦香风味可以通过焦香化工艺来实现,草莓风味可以通过添加草莓粉或食用香精香料来实现;当产品风味仅来自于所使用的食用香精香料时,不应直接使用该配料的名称来命名,如使用草莓香精但不含草莓成分的冰淇淋产品,产品名称不应命名为"草莓冰淇淋",可命名为"草莓味冰淇淋"。
备注
作者介绍:
张佳兵,食品伙伴网信息服务部标签合规组主管,在食品行业工作十多年,具有丰富的食品进出口和标准法规工作经验,食品标签审核工作经验,开展标签审核服务工作以来,为多家企业设计中的食品标签查找纠正了多处错误,避免了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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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对标签实例的分析,只针对于我们本期所讲的前三个要素,还未涉及其他要素。更多精彩内容,期待下期继续分享。
编辑: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