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扬州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扬州晚报 2022-09-25


扬州市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

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精神,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有关疫情防控决定、命令、通告的,或者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而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或从疫情重点地区到扬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人员,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人民政府及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隔离、观察、封控等疫情防控公告后,村(居)、小区、企事业单位等管理人员拒不落实相关防控措施的;或已被当地疾控部门确诊为病例以及与病例有密切接触的人员,收到指令隔离、居家观察后,违反规定离开隔离地或居住地的。
五、恶意编造、散布、传播疫情虚假信息的;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体上传播的;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
六、以销售口罩、防护服、“特效药”等防治防护物资为名实施诈骗的;或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手套、消毒药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的;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假药、劣药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哄抬物价、囤货居奇、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或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
八、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检查点和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防疫措施的;或在采取防疫、检疫、治疗、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时,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九、故意伤害、威胁、侮辱人民警察、医疗救护等工作人员的;对不听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劝阻或无视公共场所提示警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的。
十、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上述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从严惩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一律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此通告自2020年2月3日起施行,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514-110、0514-12345。


来源:扬州公安微警务

新媒体编辑:刘巧、陆扬
文字校对:王海艳
(部分内容来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

 精彩推荐

最新详情!扬州新增1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通报

“山川异域,风月同天”火了!你知道吗?Ta们竟和扬州有关……

@即将返岗的扬州人,这10点建议真的很重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