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岁阿姨走路过马路,竟被判3年!赔偿117万...江门人都看看吧!
很多时小编走在江门街上
经常会见到不少“急性子”的人
明明还是红灯
他还是冒险地过了马路
看的小编一身冷汗
(网络配图 图文无关)
然而,
浙江宁波一位50多岁的女子
因为走路闯红灯
竟然闯出祸来!
近日,她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
并赔偿117万!!!
看完本文,
以后走路还敢随意闯红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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闯红灯后与电动车相撞
双方倒地
路面监控显示,2018年12月6日17时35分许,被告人谢某在宁波市鄞州区五乡镇环城南路机动车道南车路路口,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由北往南步行穿过马路。
这时,谢某与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由东往西行驶的被害人邓某发生碰撞,双方都倒在了地上。
△事发当时的状况
谢某在事发后逃逸,最终造成邓某受伤。经抢救无效,邓某于当日死亡,电动自行车也受到损坏。
2018年12月14日,谢某被公安机关查获。案发后,谢某亲属代为向被害人亲属赔偿5万元。
行人闯红灯担主责
在本次事故中,谢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且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承担次要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邓某因交通事故头部撞击钝性物体面,导致颅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继而引发颅内压增高,压迫延髓呕吐中枢及生命中枢,咳嗽等反射减弱,呕吐物吸入呼吸道阻塞支气管引起窒息死亡。
2019年3月19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向鄞州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邓某的家属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89万余元。
昨天,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对行人谢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
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庭审中,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表示认罪。她也在庭上解释,当时风雨交加,自己打着伞没能看清路面情况。事故发生后,心慌意乱,又担心对方讹钱,没有查看车主的受伤情况也未报警,就逃离了事故现场。
庭审现场
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鄞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在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谢某的犯罪行为致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最后,依法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赔偿被害人家属医疗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117万余元。
其实,中山曾经也有类似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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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特殊的交通意外事故。
中山市一名女子胡某过马路的时候闯了红灯,并且全程低头看手机,与正常行驶中的摩托车相撞,导致摩托车后座上的乘客滑落在地,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最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决,胡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法庭外,胡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最终赔偿被害人家属共计20万元人民币。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从事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行人),也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
行人看手机过马路、
闯红灯过马路的现象在江门有吗?
记者此前曾在市区一些
人流量较密集的交通岗进行蹲点
发现这两种现象都偶有发生
红灯停
绿灯行
试问一下,
大家真的缺这十几秒时间吗?
这么短的时间也要去挑战法律吗?
甚至拿生命去冒险吗?
再看看这些触目惊心的动图
闯红灯的后果↓↓
人人都应遵守交通法规
不管是走路还是开车
都要以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重
拒绝闯红灯,拒绝做“低头族”
希望能引起大家重视!
别等出了事才后悔...
来源:宁波晚报、广州日报、网络
江门广播电视台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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