惊险!江门一女子凌晨醉驾,结果代价太大了......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对于每个驾驶员来讲
几乎都是人尽皆知、烂熟于心的一句话
然而
就有个别司机心存侥幸
结果往往付出巨大的代价
女子凌晨醉驾,
迷迷糊糊撞上了花圃
11月1日凌晨4时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中心南路红绿灯处,一辆车牌粤J5***X小轿车摇摇晃晃行进时,竟然撞上了马路中间花圃,车辆骑到了花圃上。
江门新会交警大队城南中队值班民警立即前往现场,发现驾驶员是一名满身酒气的女子,民警当即对这名女性驾驶员进行酒精吹气测试,结果酒精度显示为203mg/100mI,远远超过醉驾标准,民警随即带其抽血检验,其结果为239mg/100ml。
据了解,该名姓赵的女驾驶员在事发前天晚上吃晚饭期间,因应酬饮下了大量酒水,事发当天凌晨冒险驾车上路,迷迷糊糊之间竟将车直接撞上了马路中间的花圃。
目前,交警部门已对该名女子醉酒驾驶进行立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其驾驶证将被吊销。
酒驾处罚标准
饮酒驾驶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
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2020年10月12日20时29分许,男子杨某驾驶一辆车牌号码为粤JU***G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新会会城侨兴南路时,被现场执勤交警拦下进行例行检查。
民警发现该名男子身上带有浓烈的酒味,于是要求杨某配合进行酒精测试仪吹气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杨某的乙醇含量为70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经过现场执勤民警调查和杨某的供述,杨某当晚和一班老乡在新会会城东甲市场的一家餐馆吃饭,在吃饭期间喝了300ml的自酿红薯酒。
交警在调查期间还发现,杨某于2019年2月13日驾驶粤JU6**G二轮摩托车在364省道67公里处,曾因酒后驾驶被会城交警中队查获并处罚,此次属于其二次酒驾。
无独有偶,2019年7月24日21时许,男子李某驾驶一辆粤JJB5**号牌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新会会城明兴路被执勤民警拦下进行例行检查,执勤民警发现该名男子身上带有浓烈的酒味,立即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为59 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
经执勤民警进一步查实,男子李某当晚在会城某餐厅吃饭时喝了100ml的红酒,自以为就喝这么点酒气很快就散了,饭后就大着胆子开车上路,结果还是被交警查出了酒驾。
执勤民警在办理该案件时,发现李某已经不是第一次酒驾了,早在2014年1月就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江门蓬江交警大队查获过,因此本次属于其二次酒驾。李某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10月29日晚,新会交警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依法对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杨某、李某分别作出罚款2000元、并处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同时对两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予以吊销。
不要不当回事!
二次酒驾比想象中的更严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二次酒驾”=行政拘留+罚款+吊销驾照
请所有驾驶人都记住
珍爱生命,拒绝酒驾!
来源:江门交警、江门台
编辑:东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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