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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注意!这项“百日行动”开始了!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涉及……


根据我市涉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交通违法行为突出

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的实际情况

为大力整治道路交通秩序

预防和减少各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


江门市公安局决定

从2021年3月1日起至6月30日

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

 集中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交通秩序“百日行动”


“百日行动”整治重点

1、重点整治时段:赶集赶圩、红白喜事、重大民俗活动、周末等重点时段。

2、重点整治道路: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和近2年曾发生过摩托车、电动自行车交通死亡事故、秩序混乱的城市道路、城郊结合部道路、城镇赶集赶圩点、工厂企业、工业区等务工人员比较集中出行的周边道路。

3、重点整治对象:摩托车、电动自行车


重点整治的违法行为:


摩托车集中整治:无证驾驶、酒后驾驶、超员搭载、驾乘人员不戴安全头盔、违反交通信号、逆向行驶、不按规定参加检验或不购买交强险、多次违法未处理、竞速行驶(飙车)、非法改装、加装遮阳伞、违反禁令标志指示通行等。



电动自行车集中整治:逆向行驶、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醉酒驾驶、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载物、互相追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等。



2021年3月2日(昨天)

江门市公安机关多警种联合

开展了第一次全市统一集中整治行动

行动首日,全市交警联合辖区派出所在辖区内重点路段设置卡点,对过往摩托车和电动自行车进行逐一检查。行动中,全市共出动警力633人,检查车辆5342辆,其中摩托车3456辆,电动车995辆,其他车辆891辆;查处无证驾驶56起、酒后驾驶14起、超员搭载5起,不戴头盔135起,查处其他电动车交通违法行为57起,查扣违法摩托车、电动车一批。



行动首日查处违法行为

曝光!

1、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

3月2日16时00分时,周某驾驶一辆粤J***0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开平市荻海迎宾路时,被开平交警市区中队民警拦停检查,当民警要求其出示证件时,周某神情闪缩。经核查,周某存在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后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依法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并对周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2、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


3月2日下午,蓬江交警大队民警在蓬江区胜利路开展整治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百日行动。当天15时45分,当交警例行检查一辆男装摩托车时,驾驶员梁某无法出示驾驶证。经核查,梁某于2020年7月12日在蓬江区杜阮镇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根据梁某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驾驶非汽车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民警对其依法扣留机动车,且梁某将被依法处以1000元罚款,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3、无证驾驶摩托车

3月2日下午,江海交警大队民警在江海区连海路设卡时,查获一宗摩托车驾驶员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对该驾驶员处以罚款,并暂扣机动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驾驶机动车上路未悬挂号牌

3月2日下午,江海交警大队民警在连海路卡点查获一宗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的违法行为,经查,该三轮摩托车未按规定悬挂机动车号牌。执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相关规定,扣留其机动车作进一步处理。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驾驶证记12分扣留机动车



5、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3月2日上午10时30分许,黄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台山市大江镇渡头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黄某进行现场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28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机动车。民警经过核查还发现,黄某并未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属于无证驾驶。民警依法对黄某两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整治行动已经在全市范围开展

江门交警提醒广大驾驶人


●     驾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必须遵循“有牌证、戴头盔、限两人、靠右行”的安全要求,确保自身及他人安全。

●     摩托车车主或驾驶人要留意行驶证、驾驶证是否有效,及时到交警部门办理相关牌证及年检(审)手续,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要及时处理,避免车辆被扣留。



来源:江门交警

江门广播电视台综合整理

编辑: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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