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江门住房公积金新规出炉,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明确了!
该办法细化了商转公贷款的
对象、条件、额度、期限、
办理方式及程序等具体要求。
那么问题来了!
现在申请商转公贷款,
要满足什么条件啊?
申请商转公贷款
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
(一)借款申请人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商业贷款。
(二)原商业贷款已还款年限及剩余年限均在1年以上,当前无逾期,且尚未结清。
(三)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偿还商业贷款。
(四)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且仅为该商业贷款设定了抵押权,无其他担保,无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形。
(五)借款申请人无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发生贷款逾期。
(六)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抵押人与原商业贷款抵押人一致。
(七)符合国家、省和我市公积金贷款规定。
另外大家要注意的是,
商转公贷款仅限于
将商业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
原贷款为组合贷款
即一部分为商业贷款,
一部分为公积金贷款的,
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关于《贷款置换暂行办法》
更多主要变化
1、修订了贷款置换、实行贷款轮候的条件。
对《贷款置换暂行办法》关于开展贷款置换、实行贷款轮候的条件进行了修订,《贷款置换办法》修改为:“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和资金净流量,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置换,防控资金流动性风险。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低于85%的,可启动商转公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0%至95%之间,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的,可启动贴息贷款,暂停商转公贷款。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在95%以上,资金净流量持续为负数的,在启动贴息贷款、暂停商转公贷款的基础上,实行轮候放款。”
2.修订了商转公贷款申请条件。
《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规定,商转公贷款与原商业贷款借款人、抵押人一致。导致部分借款人与抵押人不一致的商业贷款无法办理商转公贷款。为使更多职工能减轻利息负担,《贷款置换办法》修改为:“商转公贷款的借款人、抵押人与原商业贷款抵押人一致。”
3.修订了商转公贷款办理流程。
《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商转公贷款申请时,公积金管理机构对受托银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2020年10月起,公积金中心实行贷款自主核算,公积金贷款由公积金中心直接划至指定账户,不再出具《江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通知书》。
《贷款置换办法》修改为:“公积金中心对受托银行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公积金贷款资金直接划至借款申请人在受托银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4.修订了商转公贷款办理方式。
《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商转公贷款可使用抵押权变更登记或第二顺位抵押权登记。但实际操作中没有商业银行使用抵押权变更方式,因此《贷款置换办法》删除了相关内容,只保留第二顺位抵押的方式。
5.修订了支付贴息。
《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规定,公积金管理机构收到受托银行提供的凭证,按月将上月贴息金额支付给受托银行,受托银行计发给借款人。2020年,公积金中心实行贷款自主核算后,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可由公积金中心直接支付给借款人,不需先支付给受托银行,再由受托银行支付给借款人。
因此《贷款置换办法》第三条修改为:“……贴息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的利息差额由江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按月支付给借款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六)贷款贴息。公积金中心按月将贴息金额支付给借款人。”
6.修订了贴息利率。
《贷款置换暂行办法》规定,贴息贷款商业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委托协议约定和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
目前,商业银行发放商业贷款采用LPR定价,不再根据基准利率上下浮动。因此《贷款置换办法》将商业贷款利率上限修订为由公积金中心每月核定,不得超过受托银行上月发放商业贷款的平均利率。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有效期5年
来源:江门公积金中心
江门广播电视台综合整理
编辑: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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