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军动〔2018〕238号《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泰征〔2020〕23号《关于做好“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收集和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规定,经市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对拒服兵役新兵刘晨进行处罚,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刘晨,男,22岁,共青团员,肥城市安临站人,专科应届毕业,2020年9月1日经肥城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到天津警备区服役。
刘晨入伍到部队后,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多次向所在部队申请,明确表示不愿意在部队服役,经部队和市人武部以及家人亲属反复教育劝导,讲清利害关系和严重后果,本人仍坚持拒服兵役,所在部队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给予刘晨除名处理并退回原籍。刘晨拒服兵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已构成拒服兵役的违法事实。为切实维护依法服兵役的严肃性,根据军动〔2018〕238号《解决入伍新兵拒服兵役问题暂行办法》、泰征〔2020〕23号《关于做好“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收集和联合惩戒工作的通知》规定,为惩戒本人、警示他人,决定对刘晨拒服兵役行为给予以下处理:
1、由安临站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不少于10天《国防法》《兵役法》等相关法律集中教育。
依法服兵役是每个公民的光荣义务。加强对拒服兵役人员的联合惩戒,在全社会树立依法征兵、依法服役的正确导向,对切实维护依法服兵役的严肃性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今后,在肥城市依法征集送入部队兵员中,凡出现拒服兵役人员,一律按上述处罚措施严肃依法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