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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房管局答复:限购之前交的房款和定金,可以解除!

2017-03-29 四川乐居

3月29日成都市房管局在其官网公布了《2017年住房限购政策知识问答(二)》,就网友目前呼声比较大的几个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解答。



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因实施限购政策,买卖双方能否解除合同?如果解除合同,双方需如何承担法律责任?


    答:可以解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办〔2011〕442号)有关规定,房屋买受人在合同签订后由于相应住房限购政策的实施而无法办理房屋交易手续的,买受人以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请求解除合同,返还所支付的购房款和定金的,可以支持。当事人并主张赔偿损失的,原则上不予支持。


注:下文灰色斜体文字和图片为乐居编辑添加

前段时间,“互联网律师老吴”在微博上发布了头条文章,公开呼吁成都市政府和房管局就3.23限购政策适用范围和时间作进一步说明,并提出一些相关律师建议。

此文一发,在微博上受到很多网友们的关注,很多网友留言表示自己由于签了合同等贷款,还没网签就遭遇了限购,不知现在该怎么办。现房管局就此问题做了进一步的解答。

图/“互联网律师老吴”发布的头条文章截图


  2、张某出售有产权证的住房1套,购房人王某已经支付了部分房款, 2017年3月24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的,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答: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买卖双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的,在2017年5月31日前可以办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


  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买方向卖方支付购房定金、部分或全部购房款(不含现金支付)的银行转账有效凭证(POS单、转账单等,收款人必须为卖方),买卖双方对提交的证明材料真实性负责。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由中介机构组织收集相关材料,以集体件预约方式分批申请办理;中介机构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


  3、李某从邓某处购买有产权证的住房1套,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尚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也未有支付房款凭证,但李某已经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并经银行受理,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答: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买卖双方未在成都市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完成打印存量房经纪服务合同或者存量房买卖合同,双方自愿继续履行合同,且能够提交真实的银行于2017年3月24日零时前受理购房人购买该房屋贷款申请证明材料的,在2017年5月31日前可以办理交易手续;逾期未申请或不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将不予受理。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由中介机构组织收集相关材料,以集体件预约方式分批申请办理;中介机构对交易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承诺书。


  4、谢某拥有一套住房,尚未取得产权证,又将该房屋出售给周某,私下签订了买卖合同,且周某支付了购房款,购房人周某能否办理交易手续?


  答:不能。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


成都市房管局给购房者的答疑(一)

3月24日下午,成都市房管局针对市民比较关心的19个问题做了权威答复,包含跨区购买、社保认定、集体户口、军人购房、限购对象等内容。

1、成都市哪些区域实行限购政策?
  答:限购区域包括我市12个区,分别为成都高新区(包括高新区南部园区和高新区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

 2、此次限购新政何时开始实施?
  答: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开始实施。实施之前商品住房已在全市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系统完成商品住房定购、拟定合同、已售(备案)状态之一的;二手住房已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上,完成打印“成都市存量房买卖经纪服务合同”(居间成交)或“成都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自由成交)的,按原政策执行。

  3、此次限购包含哪些住房?
  答:此次住房限购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如果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间没有购房的话,自3月24日起能够新买一套住房(只能买一套,不管是买新房还是二手房)。如果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间买了一套新房,则不能再购房。如果2016年10月1日-2017年3月23日期间,买了一套二手房,自3月24日起能够新买一套住房(只能买一套,不管是买二手房还是新房)。商业产权不受限购影响,比如商铺、公寓、车位等。

4、什么是二手住房?
  答: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住房再上市交易的,通俗称二手住房。

 5、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买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必须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1)拥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户籍(或者在该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2)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3)自2016年10月1日以后尚未在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

  6、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必须三个条件同时具备):
  (1)拥有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户籍(或者在该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2)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无自有产权住房;
  (3)自2016年10月1日以后尚未在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新购买商品住房。

  7、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答:在上述限购区域新购买住房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成都高新区(包含南部、西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等12个限购区域内任一区域户籍(或者在12个限购区域内任一区域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2)自2016年10月1日以后尚未在12个限购区域内新购买商品住房。

8、限购区域内具有购房资格的购房人是否能跨区购房?
  答:具有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可在各自区域购房,也可在上述两个区域以外的成都市其他限购区域购房;具有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龙泉驿、新都、温江、双流、郫都区等区域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可在此范围内任一区域购房。比如户籍在温江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金牛区新购买1套住房,但不能在高新区南部园区或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比如户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的购房人,符合购房资格的,可以在温江区新购买1套住房;但户籍在高新区南部园区的购房人,不能在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购买住房。

9、2017年3月24日零时以前购买了二手住房的是否可以再次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
  答:可以。2016年10月1日后未购买商品住房(购买二手住房除外),且具有限购区域购房资格的购房人,2017年3月24日零时以后,可以在限购区域新购买1套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10、2016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购买了商品住房的,是否还可以购买一套住房?
  答:成都市此次住房限购政策以自然人为单位,不以家庭为单位。2016年10月1日以后通过联名(包括夫妻)购买了商品住房的,联名人(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产权证载明人)均不能再新购买住房。

  11、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联名(包括夫妻)拥有住房的,还能在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1套住房吗?
  答: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联名(包括夫妻)拥有住房的,不能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再购买住房,但只要2016年10月1日后未在限购区域购买商品住房的,还可以在限购区域的其他区域再购买1套住房。

  12、“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如何界定?例如,购房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在锦江区,社保是在青羊区缴纳的,是否可以在锦江区购房?
  答:“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是指购房者工作单位注册地在限购区域,且该工作单位已为购房人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购房人工作单位在成都市辖区范围内的法定社保机构缴纳的社会保险均可作为购房资格认定依据。“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以购房前一个月往前推24个月为准。购房人的工作单位注册在锦江区,社保在青羊区缴纳的购房人,可以在锦江区购房。

 13、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需要在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的,有什么具体要求吗?
  答: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在购买住房资格上不受户籍、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由项目、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在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并出具相关证明,但其所购住房自商品住房买卖合同备案之日起5年内或自二手房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所谓的高端人才,根据2016年修订的《成都市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实施办法》,可以分为以下三类A类(国际顶尖人才)、B类(国家级领军人才)、C类(地方高级人才),篇幅有限小编就不一一介绍了,需要了解的可以点击文末的阅读原文进行了解。

14、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还能作为购房资格认定条件?
  答:自2017年3月24日零时起,新购买住房(含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不再以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作为购房资格认定条件。

 15、军人没有成都的社保,能否在限购区域购房?
  答:军人部队所在地在我市住房限购区域的,可由其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开具部队驻扎地在成都限购区域的证明,据此认定购房资格。

 16、司法机构、法院拍卖的房屋是否受此次限购政策限制?
  答:通过直系亲属赠与、继承等非买卖途径获取的住房以及司法机构、法院拍卖的住房不受此次限购政策限制。

  17、户籍上在限购区域内集体户口的,可以购房吗?
  答:可以。

  18、没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可否在住房限购区域内新购买住房?
  答:为体现职住平衡、满足群众合理的住房需求,新政规定了未拥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只要在住房限购区域内稳定就业并且连续不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即具备新购住房条件之一;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在购买住房资格上也不受户籍和缴纳社会保险的限制。

 19、没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可否通过补缴社保在住房限购区域内取得购买住房资格?
  答:没有住房限购区域户籍的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住房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

注:橙色斜体文字和图片为编辑添加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可查看成都落户方法)

限购政策详情


政策原文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成办发〔2017〕10号

为切实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坚决遏制投机炒房行为,持续保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在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37号)、《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办发〔2016〕45号)的基础上,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限购范围
     将二手住房纳入限购范围,购房者在住房限购区域购买二手住房的,应符合成办发〔2016〕37号、成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的购买商品住房条件,且只能新购买1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二、强化区域职住平衡
    在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区域内购买住房的,购房者须具有限购区域户籍,或在限购区域稳定就业且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限购政策继续按成办发〔2016〕45号文件执行,但其中非本区户籍居民须连续不间断缴纳社会保险24个月以上。
 
    三、加强购房资格审核
    非本区域户籍居民不得通过补缴社会保险在限购区域购买住房。房管、人社等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强化部门协作,加强购房资格审核,确保住房限购措施落到实处。
  
      四、支持合理住房需求
  对于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端人才等,经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认定后,其购房可不受户籍、社保缴纳时限的限制,但所购商品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二手住房自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转让。
  
     五、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厉查处违规收取诚意金、虚高装修费用变相提价、伪造或虚开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违法违规行为。

本通知自2017年3月24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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