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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夏中的四六级考试,闪Star,你准备好了吗?

微尚工作室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5-10

 
四六级考试要来了

大家准备好了吗?

预祝大家取得一个好成绩啦!

这里有一些注意事项

与考试息息相关

同学们快点看过来



▎考试必带物品


入场必备: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

考试必备: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耳机、听力接收机、透明文具袋等



如果准考证丢了 赶紧来教务处考试科补办

如果身份证丢了 尽快开具相关证明

相信这么重要的东西大家一定会保管好的!


▎禁止进入教学楼的物品:


考试时考生自备2B铅笔、橡皮、黑色签字笔、耳机、听力接收机、透明文具袋等必要物品。


考生除考试必要物品,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手表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违规物品进入教学楼。如有携带请于教学楼外自行处理(注意防止丢失)。


▎考试时间


CET4/6


四级考试   

6月16日  09:00-11:20


六级考试

6月16日  15:00-17:25



▎考试入场时间


6月16日(星期六)

上午08:10开始进入考场

下午14:10开始进入考场


▎试音

四六级听力放音采用调频广播的方式

大家要准备好听力接收机

购买正规厂家的新电池

避免电量不足 信号不佳

仔细阅读接收机的使用说明

规定时间内前往

自己考试考场所对应的教室试音

确保万无一失



试音时间:

6月14、15日(周四、五)16:00-19:00


播出频率:

长安校区: FM87.3MHz

雁塔校区: FM79.8MHz


考试当天试音时间:

CET4:上午08:30-09:00

CET6:下午14:30-15:00


▎关闭部分区域网络


在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期间,我校将关闭部分区域网络,具体如下:


关闭区域:

1.两校区无线网络

2.两校区学生宿舍有线网络


关闭时间:

6月16日(星期六)08:00-17:30



▎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长安校区举报箱安放地点:文渊楼三段南门门口


长安校区举报电话:029-85310683


雁塔校区举报箱安放地点:教学八楼大厅门口


雁塔校区举报电话:029-85308837、85308407



▎CET考生守则



考试作弊已被国家列入刑法,大家要诚信考试,作弊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快来和小编一起学习下面的制度规定吧!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上下滑动查看内容)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陕西师范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处理办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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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必须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和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认定为一般违纪。

1.不听劝阻,迟到15分钟以上强行进入考场;

2.考试不到30分钟,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

3.开考后未在规定、指定的座位就坐;

4.考试过程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互借文具及其它考试物品;

5.开考后在考场内东张西望、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吸烟、随意走动以及交卷后在考场附近逗留、交谈、大声喧哗,影响他人考试或扰乱考场秩序;

6.开考信号发出前提前答卷或者考试终结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

7.未经允许试图带走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

8.其它一般违纪行为。

凡认定为考试一般违纪的学生,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视违纪情节在批评教育的同时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违纪:

1.闭卷考试时,未将书包、草稿纸、书籍资料、笔记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等放置在指定位置;

2.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现代电子设备带入考场;

3.未经允许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带出考场;

4.让他人擅自拿走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未加阻止或自己的试卷、答卷、草稿纸等物品丢失而未及时报告;

5.协同他人违反考场规则和考试纪律未遂者;

6.其它严重考试违纪行为。

凡认定为考试严重违纪的学生,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三章  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作弊。

1.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在桌斗内、桌面上、座位旁、试卷下方、学生身体部位或服饰等地方写有或装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籍、笔记、讲义、夹带等材料;

2.在考试过程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3.使用现代电子设备的存储功能存储与考试相关的内容进行抄袭;

4.未经他人允许强行抢夺他人试卷、答卷、草稿纸等或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在考试过程中,互对答案、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

6.在考试过程中,未经允许传递、接收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材料;

7.在考试过程中,借故离开考场,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与他人交谈考试有关内容,从考场外返回考场带回与考试有关的资料或禁带的物品;

8.阅卷时发现同一考场试卷答案有雷同,经组织专家审核确认情况属实;

9.其它一般作弊行为。

凡考试一般作弊的学生,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严重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或参与团伙作弊;

3.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现代电子设备带入座位,被发现时已处于可供上网查询或接收、发送与考试有关信息的状态,或者利用通讯工具与他人交流考试内容;

4.在考场外组织或参与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现代电子设备向考场内发送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信息;

5.在校期间已经受到纪律处分、再次作弊者;

6.留校察看期间出现考试违纪、作弊行为;

7.我校学生参加社会上组织的考试,有作弊行为者;

8.其他严重作弊行为。

凡考试严重作弊的学生,该门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协同、配合作弊为共同作弊,协同、配合作弊者与作弊者同等处理。




陕Star

四六级考试加油

祝你们取得好成绩!

编辑/ 陈佳薪 陈恬

责任编辑/ 张莹

内容来源于陕西师范大学教务处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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