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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被判无效│在明案例

2017-02-22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单方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被判无效——刘勇进、谭深杰律师诉讼胜淄博市国土局临淄分局

委托人:武先生,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某村

代理律师:刘勇进、谭深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

案由:请求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无效

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没签字的协议书


委托人武先生系涉案村的土地使用权人,其所在区域因当地张皇路建设项目被纳入征收范围。2015年12月,武先生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知其所使用的0.0099公顷土地已于2011年5月通过《收回土地使用协议书》被收回。协议中确定的补偿费用为25641元。武先生认为该份协议书并非其本人所签,被告在组织实施征收过程中存在未张贴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布补偿安置方案等违法情形,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武先生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这份协议书无效。


被告国土局答辩认为,原告所诉属于重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请求依法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然而被告却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证据,仅在庭审时才向法院提交了3组证据。


胜诉:举证不能吞败诉苦果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勇进、谭深杰在庭审中指出,被告提供的已生效判决书是原告以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请求是确认区政府不履行征收补偿法定程序违法。因此,该案被告主体与诉讼请求均与本案不同,故被告辩称的原告诉讼属于重复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及应诉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也未提交答辩状,应视为举证不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二位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被告淄博市国土资源局临淄分局于2011年5月作出的《收回土地使用协议书》无效,原告武先生赢得胜诉。


律师说法: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期限


最高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明文规定,被告(行政机关)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供据以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


刘勇进律师表示,本案中被告国土局正是违反了该条规定的举证期限,最终被法院依据《规定》第57条第4项“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之规定判定其举证不能,从而导致了涉案协议书被确认无效的最终判决结果。


办案律师:

刘勇进律师

刘勇进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作为一名专业征地拆迁、刑事辩护律师。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达上千万元,典型的有平度村民放火案、济南杨玉波案件。在长期执业生涯中形成了独特的办案风格,以擅长办理典型疑难法律事务而著称,具有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精湛的诉讼技巧,深受当事人的好评与信赖。

谭深杰律师

谭深杰律师毕业于佳木斯大学,作为一名专业征地拆迁、刑事辩护律师。在征地拆迁领域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款达上千万元,并在当事人之间影响力极大,典型的济南杨玉波案件。在刑事诉讼领域,成功地代理了李某某寻衅滋事一案。谭深杰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与灵活的庭审诉讼技巧,据理力争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委托人的的好评与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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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是由专业的拆迁律师团队创办的法律服务机构。团队坚持“只为被拆迁人维权”的理念,致力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帮助被拆迁人获取更多合理补偿。


截至目前,在明的拆迁维权业务已经覆盖全国30个省级行政区,累计代理案件超过3000起,通过各种渠道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数万次,惠及的拆迁户数以万计,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十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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