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拆”乡干部被铲死,看“贾敬龙”之命途
导读:“贾敬龙”风波还尚有余热,新的“贾敬龙”又起,这让人疑虑是不是贾敬龙案件带来了蝴蝶效应,也让人担忧民众维权到底终归何处……
据澎湃新闻网消息,江西省赣州用镰铲砍死上门劝拆乡人大主席的嫌犯已被抓获。3月17日上午,在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该乡人大主席卓某和4名村干部再次来到村民明某某(明经国)家,做拆除其“空心房”动员工作(前一天,乡村干部已深入明某某家做“空心房”拆除动员工作)。10时许,明某某趁卓某接听电话时,突然用镰铲袭击,致使卓某受重伤。随后明某某潜逃。伤者迅速被送至区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过重,于下午2时左右死亡。经公安机关全力追捕,3月18日11时许,犯罪嫌疑人明某某被缉拿归案。
该事件不落俗套的引来大众舆论:有媒体称乡镇干部做形象、业绩工程,不顾百姓利益,指令不到3日弄死百姓;网友称用锄头敲死乡干部的明某某为“英雄大伯”,呼吁:“保护私有财产,天赋人权,老人无罪。”更多的将明某与贾敬龙相提并论,而对于乡干部的死出现一边倒式的漠视,似乎是罪有应得。
但是不是罪有应得,又该担多大的罪与责,不能由大众舆论来评判,更不应该由明某“一镰铲”的行为就给乡干部的责任承担作了终结。
当然,不可否认赣州乡人大主席的所作所为在该事件中所反映出来的体制弊病,让人不得不深思在拆迁工作中的法律运行问题。
据了解,2016年7月18日赣州市印发《赣州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从2016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对农村“空心房”进行集中整治。2017年3月14日,全市召开推进会。要求坚决拆除“两违”建筑,保持高压态势。随后有《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空心房”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规定,政府安排3万元对乡镇进行奖励,但如果各乡(镇)因工作不力,导致未完成本整治工作任务,影响市政府整治工作验收的,对该乡(镇)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在全县予以通报批评,启动问责程序。接连而来的是3月17日乡人大主席卓某劝拆遇袭死亡的悲剧案件。
整治“空心村”应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程序进行,但尴尬的是现行《土地管理法》并没有“空心村”拆除的有关条例,这也是立法上的欠缺。且各地普遍用“红头文件”和规范性文件来治理“空心村”问题,这些“红头文件”是不是合宪、是否违反上位法都还有待监督体系的形成,这也就给事件中的卓某肆意行政留出空隙,拆迁户权益缺少保障。没有上位法的支撑和土地新法修改中止,是卓某跳过法律程序进行逼迁避责的一个支撑点,拆迁户将成最终的受害者。如若没有明某的“挡刀”,其他拆迁户也会面临同样的情景,这连锁反应般的损害农民利益,如何明确责任承担?
很显然,卓某难辞其咎,但卓某终归也只是“听命行事”,只承担与过错相对等的责任,因而明某得对过当的维权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可百姓理所当然的承担刑责,那对于造成悲剧的顶头人员是不是更该承担刑罚呢?从上而下的“罪责相适应”机制才能保证根本上的公平公正。这除了完善土地立法,更应该贯彻拆迁农民的权益保障和为政人员的罪责处罚机制。
拆迁中的普遍现象是一旦出了事故,拆迁百姓肯定得面临巨额处罚甚至是刑责,而对于涉事官员顶多是撤职、警告,甚至不了了之,这样的悬殊对比让人气愤却无可奈何。所以不管是此“贾敬龙”,还是原贾敬龙,民众虽都明白法不容情,但毕竟情有可原,希望法外开恩,这样的思想除了是对当事人的同情,更多的是长期积压的“官尊民卑”的宿怨。从这样的现象看,提高民权地位,约束公权力,才是保障百姓利益的关键。
目前此次事件已引发众多舆论,给最终的司法判决带来的舆论压力可想而知,这也是我国的一个普遍现象:民意影响着司法判决。其实,这可以借鉴欧美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能很好的规避公众舆论对司法的干扰,还原案件事实,引导法官根据具体的情节来定罪量刑,实现真正意义上的监督,有效保障民众的诉讼权利。
而对于当事的“两个贾敬龙”,其悲,悲在两败俱伤;其愚,愚在损人不利己,维权当以法。在法治社会,惩恶扬善应该用法律做武器,而不是逞匹夫之勇。维权者,在感愤当政者的无公之外,更该学会将不公之处诉诸法律来实现权利的保护。
延 伸 阅 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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