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发布疫情防控1号文!七大事项要注意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要求,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南海区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场所、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应配置体温检测设备,对进入公共场所的人员(含从业人员)进行检测,并要求其佩戴口罩。
二、请广大市民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疫情存续期请市民务必做好个人防护,减少探亲访友和到人多的地方,尽量避免前往封闭或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如确需前往,务必要戴口罩。同时要认识旅行风险,避免去已有疫情的地区旅游和居住。
三、请2020年1月23日(含当日)后从疫情发生地来南海的人员,主动向本人所在社区、单位或酒店等居住场所报备,保留来南海的机票、车船票等,并做好自我体温检测,从抵南海之日起14天内自我隔离观察,避免外出。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症状,应主动佩戴口罩,并立即到就近的发热门诊就诊。
四、2020年1月23日(含当日)后进入过疫情发生地的机动车辆,如进入南海,驾驶员务必主动向居住地的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等处申报,主动接受防疫检查和对车辆的防控处理。
五、全面加强公安、交通、卫生健康部门联合检疫,全区所有汽车客运站、地铁站、高铁站、机场、高速(国道)等交通站点全部实施卫生检疫,出入人员务必配合检测体温,如发现体温异常的将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六、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场所、公共场所管理者、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以及不配合联合检疫工作的人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我区已开通南海区疫情信息征集平台,广大市民如有疫情相关信息或有肺炎相关症状要寻求帮助均可登陆平台反映或求助。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另行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