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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实施!佛山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佛山市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5月26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21年8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明确了佛山市内非户籍人口居住登记的信息报送、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法律责任。
一、明确居住登记的对象
本条例所称非本市户籍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居住的人员。
二、明确各类居住房屋的信息报送人
(一)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居所报送人;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含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等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
(二)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居所报送人。
(三)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
(四)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为居所报送人。
三、明确各类居住房屋信息报送的时间
(一)除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报送人外的出租房屋和用人单位宿舍,应当在非本市户籍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分别在非本市户籍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信息。
(二)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非本市户籍人口入住和搬离时,即时报送其居住信息。
(三)本人或直系亲属自购房屋以及除前面所述情形以外的其他房屋,应当分别在非本市户籍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信息。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所报送人可以不报送其居住信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明确需要配备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的房屋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出租的房屋;(二)居住人数三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宿舍;(三)居住人数三十人以上的出租房屋。
五、明确处罚情形
(一)非本市户籍人口未按照规定向居所报送人提供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非本市户籍人口向居所报送人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二)居所报送人虚假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按照虚假报送居住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
(三)居所报送人未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1.居所为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承租人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未按照规定报送与承租人同住的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2.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非本市户籍人口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3.居所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承租人居住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四)居所报送人未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相关标准的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来源:桂城新市民办编辑:佛山新闻网 张琛审校:范俊凯、何锦婷、赖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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