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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课堂,“桂”在学习 | 桂城加强自然人住房租赁税费征收管理

南海桂城 2022-12-26
注意事关房屋出租!

桂城将加强

自然人住房租赁税费征收管理

为助推街道乡村振兴战略,规范自然人住房租赁市场综合管理和涉税工作,桂城街道决定加强辖区自然人住房租赁的税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如存在出租住房行为并取得租赁收入的,应依法缴纳税费
什么样的行为需要征税?
征税的标准是什么?
来跟着桂城君
一起了解一下
👇👇👇


收范围


桂城街道自然人住房租赁是指,自然人在桂城街道范围内出租住房而发生应税行为。



征收标准


01出租业务

情况1:自然人出租住房征收税(费)率表


备注:以上税(费)率表供参考,若有变动,按最新政策执行。

情况2:自然人出租非住房征收税(费)率表


备注:以上税(费)率表供参考,若有变动,按最新政策执行。


02停租业务(含停租后转自用或空置)

情况1:自然人住房停租征收税(费)率表


无应征税(费),可直接终止税源登记。


情况2:自然人非住房停租征收税(费)率表


备注:以上税(费)率表供参考,若有变动,按最新政策执行。




法律责任


纳税人们还要注意

自己的纳税行为

这些情况要负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三条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拒不缴纳税款的行为,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 纳税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请市民自觉依法纳税
共同营造良好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建设和谐美好桂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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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桂城街道零散税源协税护税领导小组
编辑:佛山新闻网 周子灏
审校:周月明、吴碧霞、杨洁怡、张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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