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佛山社保、养老保险缴费有新变化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由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2023社保
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3〕10号),现作如下通告: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46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三、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5284元,上限调整为26421元。
四、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维持1900元不变,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27234元。
五、调整后的缴费基数执行时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由于缴费标准调整,请各缴费单位(个人)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告。
附件: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佛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23社保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佛人社〔2023〕10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2023年7月5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关于统一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关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收缴有关工作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统一为按年缴费。
各市原实行按季度、按月缴费的,应统一为按年缴费,原按季度、按月的缴费档次标准换算成按年的缴费档次标准,并适时完成相关法规和文件的修订或废止工作。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2023年6月8日
对此,佛山市由“每月一缴,全年保费分12次缴清”变更为“每年一缴,全年保费1次缴清”
原按季度、按月的缴费档次标准换算成按年的缴费档次标准,对于参保人而言,如维持原缴费档次,缴纳的总费用保持不变,只是将按月支出调整成按年一次性支出。
低收入群体主要选择360元的档次缴费,其中困难群体由政府代缴养老保险费。因此,按年缴费不会加重相关人员的缴费负担。
目前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主要缴费方式仍为:
一是税务机关批量扣费。参保人已办理银行签约扣费手续的,税务机关提供批量扣费服务。参保人需在绑定的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资金,税务机关将定期进行批量扣费。
二是参保人自行缴费和代他人缴费。税务机关提供“粤税通”“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机、粤智助政府服务自助机、银行网点等多种“线上+线下”缴费方式,支持本人缴费和代他人缴费。
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权利义务相对应,养老待遇体现“多缴多得”和“长缴多得”。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180个月)是领取基本养老待遇的条件之一,并不是缴费年限的上限,缴费年限超过180个月,不需要退费。
另外,参保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超过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发不少于3元的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多缴多得。
重复缴费主要出现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之间,如果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就业后,转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在转保的当年,可能存在既缴纳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缴纳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情况。
对于原选择较高缴费档次的参保人,如有意愿维持原缴费档次,但由于经济原因,暂时无法承担的情形,建议参保人选择在自然年度内经济相对宽裕时及时缴费。
文件印发前已按月缴费并领取待遇人员,不需要补缴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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