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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仅一个月,全部抓获!桂城正严查!

南海桂城
2024-08-16


直捣两个偷排废水环境犯罪窝点

抓捕犯罪嫌疑人10名!

桂城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想“玩”水?真“刑”!

👇👇👇


5月14日深夜,佛山、南海、桂城三级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组织70余人的执法队伍,兵分两路,直捣两个偷排废水的环境犯罪窝点,抓捕犯罪嫌疑人10名!



此前,桂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收到群众举报线索——平洲工业园和平南工业园内有两家无证作坊,在深夜偷偷加工,违规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桂城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安排现场勘查,深入摸排案件线索。


经过走访群众、无人机侦察、深夜蹲守等一系列行动,执法人员分别在平洲工业园顺胜路西侧巷子内和平南工业区一家废旧鞋厂内确认目标,掌握其生产规律,并向上级部门通报相关线索情况。


前期勘察。


经过连日严密部署,5月14日晚,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生态环境和公安部门联合开展突击收网行动。


经现场检查发现,该两家无牌作坊均从事拉链加工,车间内有多个化学药剂水桶,操作工人通过化学镀工艺对拉链进行染色,染色过程中产生大量废水,企业为节约成本,将未经处理的废水直接排出厂外,对周边水体造成严重损害。


经检测,该两家作坊排出的废水中六价铬、总铜的浓度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10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公安机关现场依法将相关涉案人员进行刑事拘留。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执法人员现场采样。


执法现场。


本案中的违法企业抱着侥幸心理,在深夜偷偷排放废水,试图躲避监管。然而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开工仅一个月,涉案人员悉数落网,并将面临牢狱之灾,为偷排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指认现场。


在此

桂城君温馨提醒所有企业

切勿以身试法

莫偷排,偷排必被抓!

❗️❗️❗️


法条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水的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防止污染环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业废水应当分类收集和处理,不得稀释排放。


第一百零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7号)


第一条第三项和第四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第十七条第三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三)重金属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学习强国阅读分享

《佛山:高端装备“出海” 南海制造“弄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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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桂城微信编辑部
来源:桂城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所
编辑:佛山新闻网  游小彤
审校:周月明、何梓筠、何锦婷、杨洁怡、罗静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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