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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遭跟踪殴打,厦门一女子只得……法院:支持!

厦门日报社 / 厦门日报 2024-04-13


太可怕了!

离婚后

她被前夫跟踪、殴打

前夫被判刑出狱后仍继续跟踪她



离婚却离不掉“家暴”

遇到这种情况,她该如何处理?

近日,厦门市思明法院发布一起案件


01

跟踪殴打前妻

男子获刑三年


小黄(化名)小彤(化名)本是夫妻

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小彤说,婚内小黄常因琐事打骂她,本以为离婚后可以脱离家暴的阴影,没想到小黄多次到自己单位无故吵闹,甚至到自己住处纠缠不休。小彤多次报警求助,但想到两人已经离婚了,实在不愿继续和小黄纠缠,怕立案后小黄会变本加厉,便接受了调解。




离婚后半年有余

某天晚上

小黄酒后再次前往小彤住处

殴打她并强行侵犯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02

出狱后竟还不罢休

女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刑满出狱的小黄怒火未消

又经常打电话纠缠小彤

还时不时跟踪殴打她

小彤再次报警

后双方达成调解

小黄表示认识到错误并保证不再发生类似情况


没想到,两个月不到

小黄又开始跟踪小彤

甚至不顾警方警告再次上门抢走小彤手机

小彤无奈只能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黄的暴力行为对小彤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伤害,产生了极大负面影响,小彤所面临情形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申请人小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小黄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小彤及其亲属以及限制小黄进入小彤的住所,法院予以支持。




漫画/刘哲姝



法官说法

妇女权益遭受的侵害除来自家庭外,也常见于恋爱关系中或终止恋爱关系及离婚后。为此,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明确扩大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主体及适用范围,终止恋爱关系或是离婚之后的双方当事人在遭受侵害或者面临侵害现实危险时,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本案中,法院根据上述规定,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让被申请人意识到其实施的行为已经违法,对其起到有效震慑作用,充分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近年来,思明法院家事法庭规范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办理流程,初步审核申请人材料、联系被申请人了解其态度,必要时前往妇联、公安、社区等相关单位调查,综合全案材料判断被申请人行为是否构成家庭暴力,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向被申请人进行一般性释法说理及批评教育。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法定审限结案率100%,2023年签发的保护令数同比上升50%。同时,对部分具有潜在风险的案件进行回访,预防家暴行为再次发生。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2022修订)


第二十九条 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



厦门日报社新媒体中心出品

记者:谭心怡 通讯员:思法宣

编辑:林聿晶 值班主任:蔡萍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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