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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倒翁连环话丨年会中奖不兑现,违法吗?

孟晓蕊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23-06-22


 不倒翁连环话 

撰文丨孟晓蕊

漫画丨姜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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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家孩子这些年来的教育费用单据,这么多钱,这些年一分都没有给我报销。以前我以为公司是想让我攒几年再报,可现在我都要走了,你们还不兑现?真是一点诚信都不讲!”和公司负责人一番争论后,张先生还是没得到自己应得的“奖品”。


张先生是某餐饮公司的采购部总监。几年前,在一次公司年会的抽奖项目中,他抽中了特等奖,奖品为获奖者子女从获奖当年起至大学本科毕业的全部教育费用(包括参加外部培训机构的费用等)均由公司创始人建立的员工教育基金承担。张先生当时非常高兴,可是公司之后就再没提起过这件事,也没有人告诉他如何报销。直到最近,因公司结构调整,公司现在的负责人与他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张先生提出公司应该为他“兑奖”。公司负责人却告诉他,年会上承诺承担员工子女的教育费用,是公司几位创始人设立的员工教育基金会在年会上设立的奖项,并不能等同于公司的行为。现在公司创始人作为公司高管都已退休了,公司也已将这个基金会管理的基金挪作其他用途,自然不能再给他报销。


张先生忍无可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为他报销孩子的教育费用。在仲裁处理中,公司负责人提出,张先生的这一诉求实际为他与公司创始人以及早已不存在的员工教育基金会之间的争议,与公司无关,因此他的主张不涉及劳动争议,仲裁委不应受理;即使属于劳动争议,张先生在年会上中奖是几年前的事了,此时才主张报销费用,已过了仲裁时效。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先生的诉求。仲裁委认为,虽然双方提及的教育基金会由创始人出资设立,但这些创始人当时均为公司高管,基金奖励对象是公司员工,且奖励方式又以公司年会上的抽奖形式存在,因此,该基金会的行为并不能与公司的经营行为完全独立开来,应视为公司激励员工的一种方式。张先生所获得的教育基金奖励,性质上应该属于用人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公司不能以基金会创立者已退休、基金会已不存在等为由,否认公司当年的承诺。而且,虽然张先生中奖是几年前的事,但公司并未明确奖励内容中报销员工子女教育费用的频率是一年一报、员工子女大学毕业后统一报销还是由员工自己决定,时效处于未定状态,张先生离职要求报销时才知道公司食言,此时应视为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从这时起一年内申请仲裁,都未超出时效。


时隔数年,张先生的年会特等奖,终于在仲裁委的支持下获得兑现。


不倒翁连环话

聚焦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与员工关系实务知识

以普法小故事与漫画结合的形式

为用人单位点明合规化管理的必要性

为劳动者分析合理维权的着力点

促进劳动关系双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编辑丨邱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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