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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暂停购房落户!南京连续5天急发重磅政策!潜台词很明显

2016-09-27 365楼市

南京连续5天加班加点出政策,夺命连环追击!就在刚刚杭州也发出要暂停购房落户政策及提高首付!密集的政策出台,连浇几大盆凉水,高烧楼市会冷静一下吗?


今晚(9月27日)杭州三箭齐发:暂停购房落户 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

1、自9月28日起同步实施“暂停市区购房入户政策”

在购房入户政策方面,明确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杭州市区范围内(含萧山、余杭、富阳、大江东)暂停实施购房入户政策。2016年9月27日前已在网签平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二手房转让合同的购房人,仍按原政策执行。


2、公积金贷款首付4成提高到5成 

在公积金贷款政策方面,明确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市区限购范围内,职工家庭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购房贷款,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40%调整为不低于50%。


3、商住房二套房首付3成提高到5成

在商业性住房贷款政策方面,明确自2016年9月28日起,在市区限购范围内,对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不低于30%调整为不低于50%。


https://v.qq.com/txp/iframe/player.html?vid=a13097wleu2&width=500&height=375&auto=0


以上视频发生在昨天,杭州龙湖·春江天玺售楼处的现场。兴奋地买房人们推挤,奔跑生怕比别人晚一步的样子堪比“釜山行”逃难,令人震惊。



南京连续5天加班加点无论白天黑夜都在出政策!

从9月22日起,南京市政府连续5天密集出台调控政策,落户新政、税收新政、登记新政、限购限贷、监管新政五大重磅调控,楼市的深秋来了!买房人的春天来了!


9月22日

落户新政: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发布《南京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和《南京市积分落户实施办法》公开征集意见。南京户籍准入拟推行积分落户政策。


9月23日

税收新政:10月8日起,买房要先交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房产交易管理中,将核验购房证明,对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交易手续。


9月25日

限购新政:发布南京主城区限购政策,非南京市户籍限购1套;本地人,限购2套,但可以再买二手房,而且不限套数。


9月25日晚

登记新政:购房证明重出江湖,发布《不动产登记落实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相关事项的告示》,办理事项;


9月26日晚连发三大官方文件

监管新政:南京市政府发布“宁13条”《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严厉打击打击捂盘,不按规定开盘取消参与土地拍卖资格。


密集政策背后是什么?


正如我昨天说的,这一届买房人胆子肥,房价上涨成为信仰,笃定了房价一定会排除万难,哪怕曲折跌宕,最终一定会涨上去!政策一个接一个出来,就是在击打这份信仰这份信心。

政府说,销售环节我打击捂盘、土地环节加快宅地供应,价格环节监控报价,加强监督、各个环节该做的,我都做了。还责任到了具体单位,就看落实了。


我们都知道现在南京最大的问题不是房价高,而是大家的房价预期很高,现房销售,地价烫脚,供不应求,种种都指向了房价降不下来。所以政策来了,如果不能达成两个目的,一切都是瞎哔哔。

1、降低大家的心理预期

2、提高供应量。


接下来,就看那些纯新盘带着什么价位出现了,这个可能是检验政策诚意度的最高标准。接下来的河西南金地风华,城南的绿地玉晖等等一系列纯新盘的价格,决定政策在买房人眼中究竟是。。。。。。还是!!!



南京(9月26日)连环出击,在政府网站公布一连发出三大官方文件:


1、晚间8点,南京发布了宁13条《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稳定楼市;


2、晚间9点半,南京不动产登记发布了《不动产登记落实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相关事项的告示》,告诉你南京限购下如何办理相关材料;


3、晚间11点,南京市房产局官方微博发布南京新政解读,官方回应了五大重点问题


宁十三条

政策原文: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市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75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加商品住房上市供应

  1.加强房地产市场土地出让、开发建设、上市销售等环节的监管,督促开发企业严格履行开竣工合同。(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房产局)


第1条解读:一条龙调控到位。从开发商拿地到开发、销售,都得按合同办事,听指挥。


  2.对房价过快上涨区域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房源,符合销售条件的,价格主管部门积极主动服务,指导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经备案后的同期房源申报价格不再调整。对具备上市条件的,房产、建设、国土、物价部门加强督促。经督促仍未及时上市的,建设、国土部门将其行为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责任单位: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建委)


第2条解读:开发商你敢捂盘我就不卖地给你


继续加大房价上涨区域价格控制,同期房源不给涨价。更重要的是,打击开发商捂盘惜售有举措,不达条件不卖,开发商你敢捂盘我就不卖地给你。


  二、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

  3.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增加土地上市规模,确保完成全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力争超额完成商品住宅用地500公顷计划。通过土地市场均衡有序供应,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

  4.加强土地出让后跟踪管理,组织对全市已出让商品住宅用地的付款、开竣工等情况进行全面核查,督促开发企业按土地合同约定进行开发建设,增加存量土地可上市房屋供应量。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建设的,严格按照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处理。(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


第4条解读:这将是一场大清理打击捂盘


将前几年出让的地进行盘点,还没开发,或者没按合同约定开发的,都将受到处理,这一招打击捂地,盘活存量地,目的还是增加新房供应,希望能改变购房预期。



  5.在土地出让合同中,除明确开竣工时间外,还需明确所建商品住宅的上市时间和规模。未按合同开工上市的,将严格按合同约定处罚。(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房产局)


5条解读:明确拿地房企所建商品住宅的上市时间和规模


这是此次政策中的最大亮点之一,拿地时就明确未来商品房的上市时间和规模,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商品房供应量。加强了开发企业拿地后开发进程和上市时间的监控,拿地后的房企不仅要明确开竣工时间,还要明确所建商品住宅的上市时间和规模,这样就避免之前那种开发商拿地后,根据市场行情拖延上市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商品房供应量。同时,也明确了未按合同开工上市的,要进行处罚,对房企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三、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6.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节奏,同期房源应一次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备案价格,且批次申报面积不宜低于3万平方米,不得通过分批申报价格变相涨价。(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产局)


第6条解读:限价政策不会放松 变相涨价继续调控


今年年初政策的又一次重申,一次性领销许不得低于3万平米的政策在市场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所以这次重新强调,可以看出相关部门不会对之前的相关政策进行放松,将继续对变相涨价等行为进行调控。



  7.领取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应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时对外销售。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不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不接受上调价格的申报。(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市建委)


第7条解读:领销许后不销售的,不接受上调价格的申报


还是之前政策的重申,调控之心坚决。对于开发商想要随意涨价的行为进行了遏制,杜绝了之前那种开发企业拿了销许捂盘不卖、再重新申报销许的情况。


  四、强化综合执法

  8.严厉打击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任部门: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等)


第8条解读:能否杜绝炒卖房号拭目以待


今年以来,南京楼市疯狂之时乱象也不少,针对炒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一直都没有明确的政策或手法,这次联合市房产局、市公安局和市物价局等机构,对此类现象进行了专门一项的提及,一定程度上对市场乱象具有一定的威慑力,但能否杜绝炒卖房号等市场违规现象,拭目以待。



  9.打击不实炒作,加大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力度,对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制造“恐慌”氛围的行为,依法处理、严厉打击。(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物价局、市房产局)


第9条解读:日光盘的报道会减少么?

一开盘就日光究竟有几分真几分假?后期可能用这个做不实宣传会被喝茶,我们期待的是真实数据能及时公布,让买房人少一点猜测和恐慌,权威发布也许是最好的结果。


  10.加强舆论引导,通过南京日报、龙虎网等媒体发布商品房上市、销售等相关信息,引导市场增强理性。(责任部门:市房产局等)

  11.市房产、建设、国土、规划、物价、公安、工商、金融办、人行南京营管部等相关部门及各区政府,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各司其职、积极履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12.市政府成立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市房产局郭宏定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市房产局吴春华副局长、市建委李真副主任、市物价局徐卫华副局长、市国土局冯雪渔副局长任副主任,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南京营业管理部、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区、高淳区分管负责同志任办公室成员。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施行执法情况周报制度。(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法制办、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物价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人行南京营业管理部以及有关区政府)

  13.市监察、督查部门要对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时督查。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严肃查处和问责。(责任单位: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26日

 

如何进一步稳定房价?南京官方回应五大重点问题


南京《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督管理的意见》政策解读


一、问:怎样有效增加商品住宅上市供应?


目前局部区域商品住宅供不应求的态势明显,日光盘现象突出。为缓解供需矛盾,一方面增加商品住宅用地供给,保证市场中远期供应,另一方面加快在建项目的建设,推动符合条件的楼盘尽快上市。为此,市国土、建委、房产、物价等部门,将加大联合管控,有效增加商品住宅的上市供应。国土部门将加大土地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建设部门将督促开发企业按时开工建设;物价部门积极主动为符合销售条件的项目进行按期价格备案;房产部门牵头加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如各部门在工作中,发现企业存在捂盘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严厉处罚,并将通过信息共享机制,将其行为纳入国土和建设系统不良信用记录。经督促仍不上市销售的企业在房屋销售前不得参与土地公开出让市场竞买。


二、问:加大商品住宅土地供应的主要措施有哪些?


年初,经市政府批准发布了全市2016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全年需完成500公顷商品住宅用地供应。今年以来,我市结合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加快土地供应节奏,努力稳定土地市场供应预期,截至9月26日已供应326.27公顷商品住宅用地。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加大土地出让计划执行力度,按照全年出让计划倒排时间表,将出让土地计划分解到各责任主体,并加强出让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确保完成全年土地出让计划。同时,我市将结合土地市场及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做好形势分析,加快商品住宅用地上市节奏,努力通过土地市场均衡有序供应,维持土地市场健康平稳有序发展。


在落实商品住宅用地供应计划的同时,我市将加强土地供后监管,促进土地开发利用。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基础,严格规范出让合同管理,对开发企业付款、开竣工等行为须严格按出让合同要求履行,增加存量土地可上市房屋供应量。同时,依托土地诚信系统,加大对出让金催缴、违约责任处理、闲置土地、土地开发企业不诚信行为等处理力度,严厉打击故意囤地行为,引导企业诚实守信,促进尽快形成市场有效供给。


三、问:如何进一步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房产、建设、国土部门及时跟踪开发项目建设工程进度,对房价上涨过快区域符合上市条件的普通商品住房房源,督促开发企业及时进行价格申报备案。符合上市条件的房源经督促仍不及时上市的,申报价格不得因拖延申报时间变相涨价。


开发企业应合理安排新建商品住房的销售节奏,对房价过快上涨区域的普通商品住房房源,同期房源应一次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价格备案,不得通过分批申报变相涨价。一个批次申报量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施工许可证上的房源,且批次申报面积不宜低于3万平方米。


凡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住房项目,应按《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承诺的时间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时对外销售。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不一次性销售的,价格主管部门不接受上调价格的申报,开发企业因不可抗因素不能销售的,在调价时应提供充分的证明。


四、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的重点有哪些方面?


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的查处力度,规范市场秩序,净化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着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监督管理:


1、严禁炒卖房号。凡取得预售许可的商品房项目,应在十日内按《商品房预售方案》中承诺的时间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供需矛盾特别突出的项目,须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公平、公正对外销售,禁止炒卖房号。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要加强管理,强化自律,规范流程,坚决杜绝工作人员参与炒卖房号行为。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项目,不得以认购、预订、排号、发放VIP号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性质的费用,不得要求购房人提供银行定存、资金证明等验资性质的银行凭证,不得与电商捆绑,参与入会抵房款等促销活动。


3、认真落实购房实名制。认购后(除配偶外)不得更改购房人姓名。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后,买卖双方需解除合同的,所退商品住宅房源均须通过摇号再销售。对于集中开盘销售的,须自开盘之日起,三日内上传认购信息,销售现场销售进度须与南京网上房地产公示的销售进度完全一致。


4﹑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市场需求合理定价,切实规范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行为。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的规定,销售现场公示的销售价格须与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完全一致。


5﹑商品房预售资金(含定金)须全部存入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监管额度内预售资金必须首先用于监管项目的后续工程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五、问:如何在复杂形势下形成监管合力?


加强部门联动,房产、建设、国土、物价、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信息共享、工作联动,形成监管合力。市政府专门成立房地产市场综合执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产局,市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实施综合执法,同时市监察、督查部门还要对各部门的履职情况及时督查。对工作不力、履职不到位的,将严肃查处和问责。综合执法查处的对象包括,涉嫌或参与炒卖房号、捂盘惜售等行为的开发企业及中介代理机构、发布不实信息、恶意炒作、制造“恐慌”氛围行为的企业或个人。同时市有关媒体也将定期发布相关信息,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市民理性消费。


南京限购后大家想问的核心问题在这:

南京限购后该不该买房?房价会涨会跌?终极答案来了 


关于限购还有一个官方文件

《不动产登记落实主城区住房限购政策相关事项的告示》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控我市房地产市场实施主城区限购措施的通知》精神,我市从2016年9月26日起实施主城区住房限购措施。现根据限购措施要求,将市本级不动产登记相关事项告示如下:



一、2016年9月26日至9月30日期间,对于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六区范围内的预购商品房合同鉴证(预告登记)、现房销售的新建商品住房转移登记、二手房交易转移登记,区分情况办理:

1、购房人提供《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以下简称“购房证明”)原件的,正常受理;


2、二手房交易且购房人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应向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补充提供以下资料:

(1)购房人本人为本市户籍的,提供本人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

(2)购房人本人为非本市户籍的,提供全体家庭成员(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簿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其他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未成年子女可不提供);已婚的还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户口簿不能反映未成年子女与父母之间关系的,还需提供未成年子女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现役军人不能提供户口簿的,需提供军官证(士官证)与居民身份证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以及由军官证(士官证)颁证机构出具确认服役地点的书面证明原件,服役地点在南京市的视为本市户籍居民,服役地点在非南京市的视为非本市户籍居民;

(4)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等材料上记载的身份证件编号与现身份证件不一致的(居民身份证号由15位变为18位的除外),需提供原身份证件与现身份证件为同一人的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经查验确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的,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正常受理。


3、购买(预购)新建商品住房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买二手房的,如未开具购房证明,应先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确认交易合同上传时间,根据确认结果处理:

(1)如交易合同上传时间确认为2016年9月26日之前,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正常受理;

(2)如交易合同上传时间确认为2016年9月25日之后,购房人补充提供购房证明原件后,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方可受理。


4、根据房地产交易管理相关要求,对于免网签的存量房交易且购房人为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共有人之间份额交易除外),在2016年9月25日之后申请登记的,需开具购房证明;对于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购房人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取得房改部门审批确认的《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确认书》的,不需开具购房证明。


二、自2016年10月8日起,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在房产交易管理中,将核验购房证明,对违反限购规定的,不予办理交易手续。不动产登记经办机构根据购房证明和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地产交易办理(备案)告知单》、推送的交易信息,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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