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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今天南京房产出新规了!附最全解答、办理攻略……

2017-06-02 365楼市

昨晚7点,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了《开通不动产登记资料自助查询服务的告示》从6月5日(下周一)起,在华侨路52号不动产档案馆、中山路171号不动产登记大厅设置自助查询区,配备自助查询机,向市民免费提供不动产登记常用证明、登记信息及业务进度查询服务南京市民可以持本人身份证查询名下的住房,目前该服务免费,每周限三次



具体内容>>>http://news.nj.house365.com/zx/20170602/027343677.html


与人工查询模式下,受理、审核、打印、盖章分步进行,一般需时3-5分钟相比,由自助查询机进行自动身份读取、自动人脸识别、自动信息判定、自动结果生成、自动证明打印,最快仅需40秒,即可完成从身份识别到证明出具等全部工作,达到随到随办、立等可取的目标。


今天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不动产登记中土地使用权面积记载方法的通告》,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调整不动产登记中土地使用权面积记载方法的通告》有关问题解读>>>http://news.nj.house365.com/zx/20170602/027344188.html



 南京不动产相关重要案例解答


南京不动产办理说难不难,但是遇到以下一些问题还真的是摸不着头脑--



1持离婚协议,一方能否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王某(男)和苏某(女)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2016年6月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原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归苏某一方所有。之后,苏某多次要求王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王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于是,苏某单方持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将该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转移到苏某一人名下,登记机构能否办理?




律师分析与点评:

1、根据申请主体的不同,不动产登记申请可以划分为共同申请和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申请以共同申请为基本原则,以单方申请为例外。


共同申请,是指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主要适用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物权变动的情形,如房屋买卖、交换、赠与、抵押等。


单方申请,是指登记权利人或者登记义务人一方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14条采取了列举+兜底的方式,单方申请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

(3)经过国家公权力确认导致物权变动的,包括司法行为、仲裁行为和政府行政行为;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和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2、根据法律规定,持离婚协议要求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并不在条例列举的单方申请情形之中。同时,持离婚协议单方申请登记,难以保证登记结果真实准确,不符合不动产登记管理实践。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离婚协议书是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意见的协议,本质上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双方可以事后修改或撤销。离婚协议并不具备法院或仲裁机构出具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政府出台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文书所具有的公示效力,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


因此除非有法律、行政法规的例外规定,持离婚协议的单方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关不应予以办理




2隐名购房,真假房主?



最近,鼓楼区市民张某,手上有一笔闲散资金,想着买房投资,因为其他原因想借万某的名义购买一套房屋。为此,双方还订立了协议,购房款都由张某支付,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归张某,由张某实际使用,不动产权证登记在万某名下,产权证由张某保管,如果万某未经同意,擅自处分房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张某想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自己名下,万某不同意怎么办?




律师建议:

1、张某可以起诉万某要求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但如果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与真正的权利人不一致的,应当否认不动产权属证上记载的人为权利人,而应当认定提供证据证明其是该不动产的真正的权利人为该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2、此类做法风险极大,应尽快将产权归在自己名下,或采取专业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




3及时登记,防止“房财两空”



2014年6月,周某购买了老乡李某一套二手房,为降低税费,双方约定在2016年7月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时间届满后,周某发现该房屋因李某其他债务被法院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极有可能被法院拍卖,自己已经支付的200余万元购房款亦很难再向李某追回。




律师建议:

1、购买房屋等不动产,除需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还应及时办理不动产登记。否则,因出卖人一房二卖或者出卖人其他债务导致不动产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购房人利益将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司法实践中,此类情况引发的 “房财两空”现象并不鲜见。


 2、交易双方因款项未付清等原因不便立即办理“过户登记”的,还可通过办理预告登记方式保护双方合法权益




4立好房产遗嘱,实现家族财富的传承



彭光自幼父母双亡,一直和爷爷奶奶住在珠江路2号的房屋中,系同一户口,彭光长大成人后一直承担着照顾和赡养爷爷奶奶的责任,直到2016年两位老人先后过世。两位老人去世时对于自己名下珠江路2号的房子没有留下书面遗嘱,彭光的两个叔叔均未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明确表示


2016年7月彭光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就珠江路2号的房屋申请变更登记,要求将该房屋变更至自己名下,理由是爷爷奶奶生前都同意将房子留给自己。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答复彭光材料不齐全,不予受理;其申请不符合转移登记的条件。彭光不服,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不动产登记部门将案涉房产变更至其名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房屋的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本案中原告依法不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又未能提供有效遗嘱等相关证明材料,不符合申请转移登记的主体资格。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其办理转移登记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律师分析与点评:

1、我国的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当中,彭光系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其叔叔没有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彭光不能当然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


2、彭光虽然陈述爷爷奶奶在世时均同意将房产留给他,但遗憾的是彭光未能拿出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并且即使真如彭光所说,那也应该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设立正式的遗嘱予以确认,因此在诉讼中法院未能采纳彭光的诉请。


3、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六条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之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因此,彭光在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否则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不予受理。




5共有份额变化,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张某良与张某好共同共有一套办公房。二人在权属登记后自行商定改为按份共有,张某良份额为80%,张某好份额为20%。2016年,张某良要求将拥有份额抵押给银行,但因张某好不配合办理,致使抵押和贷款无法及时完成,严重了经营活动。




律师建议:

1、共有分为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有人应当明确共有性质、份额及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置方式;


2、共有人应当根据出资份额和共有财产使用、管理及处置便利等因素审慎确定共有性质及份额并办理登记;


3、共有性质变更的,如共同共有转为按份共有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按份共有份额变化的,应及时办理转移登记。




6委托他人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李某因生意需要向银行借款100万元,由长兴担保公司做担保,同时李某以其名下的房屋与长兴公司、银行签订反担保合同(抵押)。随即,李某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给长兴公司,签订授权委托书,全权委托其办理房屋登记事宜。


2016年6月,长兴公司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经审核,该中心为李某和长兴公司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并向长兴公司核发了房屋他项权证。李某以登记违反其真实意思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回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抵押权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房屋抵押权登记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行政程序合法,故驳回了李某诉请。




律师分析与点评:

1、代理申请,是指由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包括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两种。


委托代理,又称授权代理,是指根据委托人的授权委托而产生的代理。接受委托代为申请登记的一方称为代理人(受托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因此代理人经委托所做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对委托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2、本案中,李某作为委托人,长兴公司作为代理人,反担保合同(抵押)、授权委托书均系李某亲笔签署,且授权委托书明确载明:“由长兴公司全权办理房屋登记事宜;房屋登记机构就有关事项需要询问委托人,委托代理人可以对询问结果签字确认,委托人对询问内容的真实性和询问结果负责”,因此,代理申请有效。不动产登记中心作出的房屋抵押权登记行为并无不当。




7不动产申请登记,可以邮寄吗?

2016年7月,胡某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书面申请对其所居住的房屋发放各自独立的产权证,但未前往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提出相关申请,而是通过邮寄方式向登记机构送达登记申请书等材料。但是,登记机构没有为其办理登记。胡某等为此以登记机构未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律师观点:

不动产登记,以申请登记为原则。一般情况下,权利人未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的,登记机构无权主动登记。而申请登记首先就需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当面申请,否则不能视为申请人提出过有效的申请。


为便于当事人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登记,但应当与代理人到登记机构现场签订授权委托书,或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处分不动产的,应当就其授权委托书办理认证或者公证手续。




 南京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



南京不动产登记怎么办理?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南京不动产登记去哪办?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多长时间?具体请看小5妹为您提供的南京不动产登记办理指南吧~



办理条件


1、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2、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1)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2)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3)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4)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5)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6)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个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

1、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2、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企事业单位申请不动产登记的,需提供:

1、法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核对原件);

4、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注: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南京市自2016年10月8日起,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不动产登记受理要件,请申请人提前准备。



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权籍调查(不需权籍调查的除外)→审核→登簿→发证




办理地点


全市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申请办理地点地址服务窗口设置咨询电话
中山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中山路171号

(1)房产交易大厅(一楼):办理测绘配图、商品房交易备案、存量房交易备案、存量房资金监管

84710699
(2)不动产登记大厅(二楼):办理各类个人不动产登记、司法查解封、单位不动产登记(纯土地登记业务除外),开具《一、二套房证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83198500
华侨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华侨路35号(1)房产交易大厅(二楼、三楼):二楼办理测绘配图、商品房交易备案、非资金监管类存量房交易备案,三楼办理存量房资金监管及相关交易备案84722588
不动产登记大厅(一楼、东三楼):一楼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东三楼办理各类个人不动产登记(抵押权登记除外)83198500
大光路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大光路49号房产交易大厅(四楼):办理测绘配图、商品房交易备案、存量房交易备案、存量房资金监管,咨询电话84680379
不动产登记大厅(三楼):办理各类个人不动产登记,开具《一、二套房证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83198500
中央门房产交易与不动产登记大厅龙蟠路9号(1)房产交易大厅(五楼):办理测绘配图、商品房交易备案、非资金监管类存量房交易备案,不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85532963
不动产登记大厅(五楼):办理各类个人不动产登记,开具《一、二套房证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83198500
不动产档案馆华侨路52号档案馆一楼办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开具《一、二套房证明》、《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证明》83198500
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江东中路265号
68505239
栖霞区和燕路352号
85307278
雨花台区软件大道 176 号
52829550
江宁区山街道杨家圩2号(江宁区市民中心)
69977148
双龙大道1200号(江宁国土资源分局辅楼2楼政务大厅,受理纯土地登记业务)
69977148
浦口区泰山街道大桥北路1号华侨城216幢1楼
58881007
江浦街道象山路 1 号
58881007
六合区六合区政务中心一楼
57096204
化工园新华西路328号江北驾校对面(受理原大厂区范围内的申请)
57014994
溧水区永阳街道后巷10号
57223140
高淳区淳溪街道丹阳湖北路16号
56821737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

个人商品房、存量房不动产登记: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余不动产登记: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法律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期限办理。


办理费用:

1、住宅不动产登记80元/套

2、非住宅不动产登记550元/件

(不再收取土地登记费)


注:

1、向多个权利人共有的房屋核发证书(证明)时,每增加一本证书(证明),加收工本费10元。

2、自行申请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换发为不动产权证书,以及已经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但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申请换发为不动产权证书时,每本证书收取工本费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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