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 湖北大学2020年本科招生章程、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努力选拔优秀人才。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性质、校址、组织机构
第四条 湖北大学是湖北省人民政府与教育部共建的省属重点综合性大学,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批准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属普通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学校代码:10512,法人代表:谢红星。
第五条 湖北大学武昌主校区地址: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68号;湖北大学阳逻校区地址:武汉市新洲区阳逻平江东路630号。湖北大学网址:http://www.hubu.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收费
第七条 学校在核定的招生规模内,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年度招生来源计划。学校按照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比例确定预留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
第四章 招生录取规则
第九条 普通高考考生须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其他类型考生按有关规定参加相应的考试。港、澳、台地区考生须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学生办公室组织的文化考试。
第十条 考生电子档案按规定投入学校后,学校根据考生电子档案信息、填报的专业(类)志愿,结合其思想政治表现、体检等各方面情况,以“分数优先”的原则按投档成绩(部分专业考察单科成绩等条件)由高到低择优录取、安排考生的专业。若考生投档成绩相同,优先录取专业相关科目成绩高者,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因专业(类)招生计划数所限不能满足考生志愿的,若考生服从调剂,可安排至其它专业(类)。体育、艺术等特殊类型招生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在江苏省第一批次文理科录取的考生选修测试科目分别为历史、物理,选测科目等级为B+B及以上,对投档考生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其他批次的录取方式以江苏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文件为准。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东省、海南省考生填报专业志愿须符合高考选考科目要求,志愿规则遵循生源属地化原则,执行所在省(区、市)的相关政策。
第十二条 英语、翻译专业限招英语语种考生,其它专业不限考生外语应试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以英语语种安排教学。
第十四条 艺术类(含美术学、设计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录取时按照考生综合成绩分省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文化成绩÷文化满分×600+专业成绩÷专业满分×400。对于文科和理科分别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按照文理科分别排序录取;对于不分文科和理科投放招生计划的省份,录取时不分文理、统一排序。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部分专业(类)有最低分数要求:美术学、设计学类、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外语60分(适用于满分150分,否则按相应比例折算),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文化成绩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公布的一本线的80%。
第十六条 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有最低身高要求:男生170cm,女生160cm。
第十七条 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录取填报有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志愿的考生,专业服从调剂者视为此类专业间也服从调剂。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的学生入学后不得转换到非中外合作办学专业。我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包含: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中外合作办学)、材料化学(中外合作办学)三个专业。
第十八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办法详见《湖北大学2020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十九条 凡填报我校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不换录、不退档。
第二十条 录取的部分专业(类)新生进入通识教育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通识教育培养。
第二十一条 按学科专业类招生的,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专业分流培养。楚才计划班、“荆楚卓越工程师”协同育人计划等入校后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遴选。
第二十二条 录取考生入学后,可按学校人才培养规定在第二学期提出申请,通过有关考核后双向选择调换一次专业。
第二十三条 违规报名、考试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投档考生,因肢体残疾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或影响所报专业学习的投档考生,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不能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不符合有关学科、专业特殊录取要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退回其档案。
第二十四条 入学资格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学校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各类奖(助)学金40余项。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并实施一系列配套措施,形成以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主,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为辅的资助体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弹性学制,允许按规定休学、复学或延长基本学制,凡在国家规定的修业期限内获得专业培养方案设计的总学分且结构符合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湖北大学本科招生专业(类)
学 院 | 专业(类) |
马克思主义学院 | 思想政治教育 |
商学院 | 工商管理类( 含市场营销、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 |
管理科学与工程类(含大数据管理与应用、工程管理) | |
国际经济与贸易 | |
旅游管理 | |
金融学 | |
经济学 | |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 公共管理类(含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 |
法学 | |
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中外合作办学) | |
文学院 | 中国语言文学类(含汉语国际教育、汉语言文学、编辑出版学) |
教育学院 | 教育学类(含教育学、教育技术学) |
心理学 | |
外国语学院 | 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翻译) |
日语 | |
法语 | |
葡萄牙语 | |
体育学院 | 体育学类(含体育教育、社会体育指导与管理、运动人体科学、休闲体育) |
物理与电子科学学院 | 物理学 |
电子信息类(含电子科学与技术、微电子科学与工程、光电信息科学与工程) | |
数学与统计学学院 | 数学类(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科学) |
应用统计学 | |
历史文化学院 | 历史学类(含历史学、文物与博物馆学) |
档案学 | |
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 | |
哲学学院 | 哲学 |
生命科学学院 | 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生物技术、生物信息学) |
生物工程 | |
药学 | |
化学化工学院 | 化学类(含化学、化学生物学、应用化学) |
化工与制药类(含化学工程与工艺、制药工程) | |
资源环境学院 | 环境工程 |
生态学 | |
环境工程(中外合作办学) | |
地理科学类(含地理信息科学、地理科学、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 |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 材料类(含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材料化学、新能源材料与器件、材料科学与工程 |
材料化学(中外合作办学) | |
新闻传播学院 | 新闻传播学类(含新闻学、广告学、广播电视学、传播学)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
计算机与信息工程学院 | 计算机类(含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信息安全、物联网工程、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 |
电子信息类(含电子信息工程、通信工程) | |
艺术学院 | 美术学 |
设计学类(含环境设计、视觉传达设计、数字媒体艺术、产品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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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招生就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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