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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一男子绿化带内猥亵儿童已被警方控制

2016-07-17 玉溪那点事



据@直播云南:7月15日下午,玉溪一名女性到玉溪春和派出所报称自己未成年女儿在绿化带内,被犯罪嫌疑人不法侵害。2小时后,犯罪嫌疑人宋某(男,20岁,红塔区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讯,宋某共实施2起猥亵儿童案,目前,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猥亵儿童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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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猥亵,有的父母会选择姑息?一个触犯刑律的问题为什么受害人都不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原因可能有二:一是他们难以对抗世俗的偏见,二是他们觊觎钱财。但不论何种目的,高雅也好,粗鲁也罢,他们内心深处最忌讳的可能是传统的“贞操”观念。其实问题还不至此,但已经被无形放大,被猥亵、被强奸这类事件发生,太多父母下意识是保守“秘密”,好像错误在于自己。


所以,在此我要重申,被猥亵和被强奸一样,它意味着一个女性受到了伤害,而不是一个什么好东西被糟蹋。


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不满十四周岁的男童女童都可以作为本罪的受害人或猥亵对象。


性骚扰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动作,或者宗教仪式 针对被骚扰对象,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 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在很多国家,性骚扰是一种不法的行为。


性侵害是指加害者以威胁、权力、暴力、金钱或甜言蜜语,引诱胁迫他人与其发生性关系,并在性方面造成对受害人的伤害的行为。


强奸(又叫性暴力、性侵犯或强制性交),是一种违背被害人的意愿,使用暴力的非法手段,强制与女性被害人进行性交,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在全世界大部分的国家(除了阿富汗、塞拉利昂、刚果民主共和国),强奸行为都属于犯罪行为。当被害人因为酒精或药物或宗教影响等而无法拒绝进行性行为时,与其发生性行为也被视为强奸。

玉溪那点事整编于@直播云南、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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