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声!重要信号→
今天(4月2日),证监会就修订《关于加强在境外发行证券与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公开征求意见,此规定是为规范中概股保密和档案管理,于2009年由证监会会同国家保密局、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的,与近期11只中概股进入美国“预退市名单”关系密切,央视财经从五大修改点和三个关键词带你看懂这个修订征求意见稿和它与中概股的关系。
此次修订的内容主要有五个方面
一、保持与《国务院管理规定》《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上位法的衔接。
二、将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间接上市企业。
三、增加程序性要求,明确企业保密责任。修订后的《规定》将要求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向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境外监管机构提供、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披露文件资料时,遵守保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就提供的涉密敏感信息具体情况提供书面说明。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妥善保存上述书面说明以备查。
四、明确会计档案管理要求。明确境内企业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五、修改有关境外检查的规定。结合跨境审计监管合作的国际惯例,删除《规定》中关于“现场检查应以我国监管机构为主进行,或者依赖我国监管机构的检查结果”的表述。结合《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明确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活动对境内企业以及为该等企业提供相关证券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调查取证或开展检查的,应当通过跨境监管合作机制进行,证监会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双多边合作机制提供必要的协助,为安全高效开展包括联合检查在内的跨境监管合作提供制度保障。
此次修订内容可总结为三个关键词
一是明确,明确了适用企业的范围,明确了企业要真正担起信息管理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二是顺畅,因为有了法律的法规的修订规定之后,也会促进境外上市活动的依法合规顺畅的开展,保持境外上市渠道的畅通。
三是灵活,也就是监管合作的方式将更为灵活。把从前的“以我为主”变为灵活的“联合检查”。
总体来讲,此次修订的内容可以说为在境外上市的境内企业,或者想到境外上市的企业吃下了一粒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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