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分类了,可是都被一辆垃圾车运走了,这算什么?”2月9日,大河报·豫视频以《下月起,饭店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为题,报道了将于3月1日开始实施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新规要求后,引起了众多网友关注,但有不少网友对郑州市生活垃圾的收集和运输仍有疑问。
那么,目前郑州生活垃圾分类是什么情况?《办法》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郑州准备好了吗?
在即将实施的《办法》中,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都进行了明确要求,并明确责任主体。
根据《办法》二十三条、二十四条要求,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按照规定确定(注),并予以公示。根据《办法》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制度...
为了解目前郑州市的生活垃圾分类情况,2月9日、10日,记者探访了郑州市多个小区,发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虽深入人心,但能坚持做到分类投放的市民却不多。
在郑州市交通路某小区内,小区大门口就有两个分类垃圾桶,一个是其他垃圾桶,另一个是厨余垃圾桶,但两个垃圾桶内,都是生活垃圾杂乱丢弃。其他垃圾桶内不仅有纸张、塑料包装等可回收垃圾,还有菜叶子、剩饭等厨余垃圾。厨余垃圾桶内,有包装袋、锡纸盒、碎纸屑...甚至还有厕所里卫生纸。
在商城路某小区,该小区内有三处地方设有垃圾桶,厨余垃圾桶、可回收垃圾桶、其他垃圾桶、有害垃圾桶都有设置。其中,其他垃圾桶数量最多。但是,各个垃圾桶内丢弃的生活垃圾也是十分混乱。比如:其他垃圾桶中,菜叶子、剩饭、卫生纸、果皮碎屑都混在一起。该小区一居民告诉记者,他家的旧电池,坏掉的灯管等有害垃圾,他会专门扔进有害垃圾桶,但家里的其他垃圾还是会装进一个垃圾袋扔掉。“已经习惯了,最多也就是把厨房垃圾袋和客厅、卧室的垃圾袋分开扔。”另外,在正兴街某小区内,该小区的分类垃圾桶比起其他小区要好很多,各种生活垃圾基本上都能按照分类要求进行投放,但仍有少部分纸张被投放到了厨余垃圾桶中。虽然坚持做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市民不多,但郑州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已有基础,各小区内都已配备了分类垃圾桶。但是,就像开头网友所说:“我们是分类了,可是都被一辆垃圾车运走了,这算什么?”在走访中,记者还着重探访了居民小区、垃圾中转站,以及垃圾运输车辆的收集和运输情况。可看到的结果是,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却是“一锅烩”。在南关街某小区内,负责收集小区生活垃圾的是一辆带斗三轮车,其穿梭于小区内各个垃圾桶前。驾驶员在收集生活垃圾时,除了不管有害垃圾桶和可回收垃圾桶外,其他垃圾桶和厨余垃圾桶内的垃圾都被“一锅烩”地倒进车斗里。在康复中街一垃圾中转站,带斗三轮车等车辆运来的生活垃圾,都会被倒进中转站的压缩机内,进行压缩。被压缩的生活垃圾也是“一锅烩”,一个个垃圾袋里混装着各种生活垃圾。另外,在南大街上,记者还看到了一辆垃圾清运车,正在装载带斗三轮车卸下的生活垃圾。带斗三轮车直接将车斗满载的生活垃圾倒进清运车后边的机械斗内,清运车机械斗则会抬起,将上边的生活垃圾压缩到车厢内。其间,有不少生活垃圾直接掉在地上,三名工作人员配合着,将掉在地上的生活垃圾铲进清运车机械斗。现场周围路边,还停放有多辆收集生活垃圾的带斗三轮车,有的已经卸完垃圾,有的还在等待卸车。采访中,郑州市某区第三方生活垃圾清运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目前,郑州市的生活垃圾运输是由各区负责,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还不完善。其中,主要是涉及运输车辆的资金投入。虽然,生活垃圾在运输时会出现混装,但在处理前,分拣中心会进行一定的分拣,进行分类处理。那么,《办法》对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管理责任主体有什么要求和处罚?郑州市将会如何完善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分类运输呢?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规定,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按时分类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混装混运...处理单位在接收城市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若违反该规定,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记者咨询郑州市城市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了解到。目前,该局正在谋划研究郑州市城市管理2022年的工作要点,其中就包含有城市垃圾分类的相关工作,并将结合《办法》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等相关要求。根据《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一)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通过生化处理、制沼、堆肥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和利用;(二)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处理,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通过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三)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注:《办法》第二十四条,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予以公示:(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有异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确定。按照本条规定确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责任区内公示。
河南省政府令发布,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