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蹊跷的“盗窃”案丨检察护企
利用职务之便,长期侵占公司现金,眼见案发在即,她竟然再次卷走大量现金并伪造盗窃现场企图蒙混过关。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张某某提起公诉,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处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十余万元护理费不翼而飞
2023年11月,某护理公司工作人员清早发现公司收费台前零钱散落一地,保险柜柜门大敞,里面存放的大量现金已不翼而飞。该公司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以盗窃罪立案,介入调查后发现,案发时公司的监控遭人为关闭,公司虽失窃,但门窗和保险柜均没有被破坏,疑似内部人员所为。
报案后,公司进行了账目盘点,发现失窃的现金大约有人民币11万元左右。公司主管认为,先前负责现金收取和保险柜管理的张某某在11月底离职,并没有完成现金交接,且多次以各种借口拖延与公司进行对账,行为异常,立即向她致电询问。
谁知在电话那头,张某某坚称,自己最后一天上班时,所有的钱款均在保险柜内,怀疑是“遭了贼”。她还说,离职后已经乘坐飞机前往外地,准备在当地定居,短期内不会回来,希望公司不要再联系她。
介于张某某的反常言行,公安机关判断这位“前员工”张某某具有犯罪嫌疑,并在同年12月将其抓获。
为掩盖罪行伪造盗窃现场
面对讯问,张某某起初拒不承认,一再坚称自己离职时公司钱款均正常在保险柜内存放,公司只是恰巧遭遇了盗窃。但事情真有这么凑巧么?
眼见公安机关已经掌握大量确凿证据,张某某被迫供认了自己的罪行。据交代,张某某因在某手机APP“追星”开销巨大,长期入不敷出,2023年6月起,张某某开始截留收取的护理费现金,每次从中抽取1千元至4千元不等的人民币。
按照公司规定,保险箱内只能存放当月现金,且需按时核对、盘查清点。为拖延案发时间,张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故意将现金“保留”在保险箱内。11月底,公司和张某某解除劳动关系,眼见离职在即,张某某再一次拿走了现金人民币5万元。
离职当天,张某某一不做二不休,一口气拿走了保险箱内所有剩余的100元面值钞票,约人民币1.6万元。为了脱罪,张某某“急中生智”,在等两个同事离开后,拔掉了办公室内摄像头的电源,打开了公司前门和保险箱,并将零钱在箱门口散落一地,伪造成盗窃现场。后张某某带着现金,坐上了事先购买的飞机航班,逃往异地。
厘清案件定性 维护被害企业合法权益
案件移送到检察机关,检察官认为,张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司保险柜内的现金,尽管张某某不是财务人员,但在公司担任文员职务期间,长期、稳定地具有收取、保管、核算相关费用的职责,现金始终在其实际掌控范围内,应当认为其对于保险柜内的钱款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的构成要件,构成职务侵占罪。
检察机关认定,张某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侵占的钱款主要是不会使用电子支付的老年人线下缴纳的护理费用,尽管公司遭到一定损失,但所有护理服务如期进行,绝不打折扣。”在检察官走访涉案企业时,企业负责人表示。法律惩戒的目的是规范社会行为,为降低被害企业经济损失,检察官将追赃挽损作为工作重点,尽最大努力依法解决企业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
办案中,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并积极开展法治教育,向张某某家属详细讲解主动退赃退赔的法律效果和拒不退赔的法律后果,鼓励其积极退赃、帮助张某某从轻处罚。此外,检察官还与其家属及辩护律师、公安机关承办人积极沟通,就赃款发还方式等达成共识,张某某在审查批捕及审查起诉阶段,共退赔公司人民币6.5万元,剩余钱款在法院判决前全部退赔。
“非己之利,纤毫勿占;非己之益,分寸不取。”要自觉抵制金钱的诱惑,不要将工作的权限当作犯罪的便利,为满足“私欲”伸出“罪恶之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更不应该伪造犯罪现场、仓皇出逃,欲盖弥彰的“小伎俩”难逃“恢恢法网”。作为企业本身,也要不断完善岗位监督制约机制和人员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法律基础知识和职业道德素养的培训,从源头上预防员工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
近年来,民营企业“内鬼”侵蚀企业财产,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情况不少。下一步,静安区检察院将持续以“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为抓手,在依法打击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犯罪的同时,坚持把追赃挽损工作贯穿司法办案工作始终,充分运用法治力量帮助企业完善内部治理,针对性加强犯罪预防工作,更好回应企业诉求,让企业发展更有信心、更有底气、更有活力。
素材来源丨经济与职务犯罪检察部门
文字丨顾家奇
(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