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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宣传教育月 | 保守国家秘密,人人皆有责,人人皆可为!


2024年4月中旬至5月中旬是我国第36个保密宣传教育月此次保密宣传教育月的主题是“贯彻落实保密法,你我都是护密人”

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面向全社会发布2024年全国保密宣传教育月保密公益宣传片《一秒钟》、宣传海报及保密宣传教育微视频,倡导大家增强保密意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


保密公益宣传片


保密公益宣传海报





保密宣传教育微视频


《干惊天动地事  做隐姓埋名人 》


《一个严守保密纪律的共产党员——周恩来》

《把好手机“保密关”》

《保密,其实就在你我身边》

国家秘密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让我们一起学习安全保密常识共同守护国家秘密安全

国家秘密相关知识

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国家秘密的密级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绝密: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机密: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国家秘密的基本范围

《保密法》第九条规定,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1. 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2. 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3. 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4.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5. 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6. 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7. 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长期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国家秘密事项,保密期限也可确定为长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规定

公民和组织应当履行下列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关于国家安全的有关规定;2、及时报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线索;3、如实提供所知悉的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证据;4、为国家安全工作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其他协助;5、向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有关军事机关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6、保守所知悉的国家秘密;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得向危害国家安全的个人或者组织提供任何资助或者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规定

(一)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二)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5、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网络的权利,促进网络接入普及,提升网络服务水平,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的网络服务,保障网络信息依法有序自由流动。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任何个人和组织有权对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向网信、电信、公安等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存储、处理涉及国家秘密信息的网络的运行安全保护,除应当遵守本法外,还应当遵守保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保守国家秘密人人皆有责 人人皆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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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宣传部



辑 | 万琛玥

责编 | 彭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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