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方向盘、殴打公交车驾驶员...“巨婴”式乘客终于有!人!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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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201路公交车上
乘客抢夺公交方向盘
//在大家道德讨伐手足无措的时候
国家重拳出击
7月30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止侵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的决定》,包括10项内容,自今年9月1日起实施。
决定还明确了以下方面
驾驶员有权采取避险措施
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城市公共汽(电)车、道路客运车辆的驾驶员】遭到侵害安全驾驶行为时,可以采取有利于司乘人员安全的避险措施。
对正在进行的妨害道路公共交通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同乘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报警。
安装防护隔离和智能监控
对新投入运营的道路公共交通车辆和在用道路公共交通车辆都提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驾驶区域安全防护隔离设施和智能视频监控装置。
车内、站内贴警示标语
要求在车内、站内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语,通过车载媒体播放道路公共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文明乘车公益广告,引导乘客遵守规则、文明乘车。
奖励见义勇为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见义勇为的同乘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进行宣传报道。
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依法从严惩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
《决定》明确>>
非法拦截道路公共交通车辆、强行上下车及其他危害道路公共交通安全、扰乱乘车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于乘客实施“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具有高度危险性的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并强调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一般也不得适用缓刑。
也就是说
即使发生冲突只是一时冲动
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只要有抢夺方向盘、变速杆
殴打、拉拽驾驶人员等类似行为
都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定罪处罚
而且
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所以害人害己的事情不要做
无论你身处何时何地
都请记得
对自己和世界负责
来源:沈阳日报
你遇到过什么不文明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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