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医生按断12根肋骨救活,老太「翻脸索赔」近11万元,法院判了!
,m来源:爱爱医
救人却成了被告,这是人性最大的考验!
近日,孙向波医生被告一案等来了最终的审判结果,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原告齐老太的诉讼请求,孙向波不负民事责任。
这块压在孙医生心里长达四年之久的巨石终于落下了。
2017年9月7日上午,没什么事的孙医生去自家经营的药店帮其父看店。上午八点多,药店来了一名上了年纪的阿姨声称:她前一天没有睡好,有胸闷气短的感觉。 听老人如是说,孙向阳医生就拿出了血压计帮老人量血压。却不曾想,在量血压的过程中,老人突然倒地,没了呼吸心跳。 孙医生见状,赶紧拨打了120,并给老人做了心肺复苏。
因孙医生抢救及时,老人恢复了意识,随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只是因抢救施力的原因,老人肋骨被压断了12根,争执也随之而来.... 老人及其家属认为,孙医生的抢救,给老太太的身体造成了损伤,应该承担民事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9800多元。待伤残等级评定出来后,还需支付近10万元的赔偿金。),近11万元。 长达四年的两场官司2017年10月,孙医生收到了法院寄来的起诉书,他被老太太及其家人告上了法院。 除了压断肋骨之外,家属认为,老太太突发心脏骤停是因为吃了孙医生给的硝酸甘油,这也成了在法庭争论的焦点之一。 孙医生毕业于沈阳医学院,有“乡村医生证”和“行医执照”,在施救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即使给齐女士造成伤害,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
同时,药店公共视频显示,孙有取药动作,但没有看到老人有吃药动作。
2019年12月,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1.原告是否服用硝酸甘油与心脏骤停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2.孙向波在给齐老太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不违反诊疗规范,不应承担抢救过错。
但,刚到孙向波手上里的判决书还没有捂热乎,齐老太提出上诉。
面对新京报记者采访时,老太太声称:如果孙医生不给她吃药,她能“死”了吗?
孙医生的药店因这件事的影响,无法正常营业,最终只能关闭,他自己也被这件事搞得很崩溃。
历时四年,孙医生终于等来了二审最终判决。近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孙医生事件,众网友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Ax医者zjL:被救老太太和家人真的很不善良,如果这个医生当时不救她,她很可能就死了啊!虽然受了伤但毕竟保住了她的生命啊!不感恩也不应该告人家啊!
@王建:齐老太及其儿子是掉到钱眼里了,连起码的道德底线都不要了。应大力支持孙医生的行为,弘扬正义。
@原野:不担责可以,折腾你4年也够呛啊!
@DR.Cu:是,本案的确体现了“豁免抢救不利后果的法律责任”,但这四年折腾成本和烦心,怎么补偿,法律对于这种讹人的坏人是怎么处罚惩戒的。
@祝明衡:今天早上处置一肾输尿管结石绞痛的患者,女性,32岁,她一个人,到诊室就跪下了,脸色疼得煞白,问了病史及月经史,简单的查体,初步诊断该病,就开展绿色通道,先到药房借了解痉药给她肌注了,用药后她的疼痛得到了缓解,想不到的事发生了,她有力气了,跑进诊室跟我们理论了,问:为啥什么都不做检查就给她用止疼药?她要投诉,并且不交钱……我们…天天都有这样的患者,我该说啥?
75岁老太放话,“病好了我要杀他”
孙医生事件让我想起了前段时间上了热搜的老太太。
前段时间,75岁的陈老太和往常一样坐公交去菜市场买菜,但就在下车后出现了意外。
下车后的陈老太太在跨上公路旁的人行道时,不慎摔倒,躺在了马路上。
公交车司机老马通过后视镜看到老太太摔倒后,出于同情,在联系不上老太太家属的情况下,拨打120将老太太送去了医院,到医院检查后发现老太太被摔骨折,需要住院治疗,老马又自掏腰包给老人垫付了2000元住院费。
跑上跑下忙活了一上午的老马,并没得到家属的一句感谢,反而招惹了一身的麻烦。
陈老太太一家人认为是老马操作不当,老太太才被摔骨折。老太太也表示:自己还有一只脚在公交车,老马就关车门,导致她被门夹挤摔倒,要求马师傅支付所有的治疗费用。
老太太更是放话,等自己病好了,要杀了马师傅。
救人反而被讹上,马师傅被逼无奈,只能寻求帮助,找当天在现场的人为自己作证。所幸,最终有人帮忙作证,还了马师傅清白。
看到这里,小编为这家医院的医生捏了一把冷汗,对自己有恩的老马,陈老太都能说出要杀了他这种话,那对于我们的医护人员呢?会不会一有点治疗不满意,陈老太一家就要大闹医院了?
怎样才能让见义勇为没有后顾之忧?
现在有人倒地也没人敢扶,就怕对方一不小心讹上自己,有人说人心越来越冷漠了,当年震惊全国的小悦悦事件就能证明。
在这里我想说,不是人心越来越冷漠了,而是大家不敢扶、不敢助人为乐。因为你无法预知助人为乐后,会有怎样的结局等待着你,怎样才能让见义勇为没有后顾之忧,这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被众人称为“好人法”,在该法则的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施行,在第一百八十四条中,再次重复上述条款,从法律层面大大降低见义勇为的好心人所承担的风险,保护善意救助者。
最后,希望在法律的加持保障之下,让见义勇为不在难,让人心不再越走越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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