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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证券IPO收到监管反馈,证监会连发41问,涉及规范、信披、财务等方面

券业行家 创新业务平台 2023-03-24
首创证券IPO收到监管反馈,证监会连发41问,涉及规范、信披、财务等方面

券业行家,事实说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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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家爆料“酒驾案”后,拟上市的首创证券,收到了监管反馈意见,涉及规范性问题、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等方面的41项问题。


距招股书披露已逾百日


2021年9月27日,由国信证券保荐,首创证券预披露了招股书。时隔百日有余,证监会于2020年1月14日发布《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监管提出四大类41项问题


针对招股书中涉及到的规范性问题、信息披露、财务会计等方面,证监会连发41问,要求发行人(首创证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等限期30日内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还要求以楷体加粗标明。


通读反馈意见全文,行家发现有一处前后不连续,疑似存在错漏之处。


一、规范性问题(1-14)

1、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中存在如下问题:2004年首创有限第一次增资时的评估报告备案文件丢失;2004年华东置业转让首创证券股权所涉及的内部决策文件缺失。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历史沿革涉及公司设立、增资、股权转让等事项是否取得证券行业主管部门批复,是否存在未依照当时有效的规定履行评估、备案或核准等程序的情形,如存在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原因、弥补措施、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2)历史沿革涉及国有股权变动或转让、受让国有资产等事项是否符合当时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如存在不符合规定的情形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原因、弥补措施、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2004年1月增资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原因,是否履行评估备案程序,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3)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履行公司决策、评估、工商登记等程序,股权变动的交易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异常,如存在瑕疵或价格异常的请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原因、弥补措施、对发行人的影响,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4)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存在非国有股东,如存在请说明非国有股东的基本情况、获取股份的定价依据、出资资金来源,是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5)申报前一年引入新股东的基本情况、产生新股东的原因、股权转让或增资的价格及定价依据,有关股权变动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新股东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新股东是否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股东资格;请按照监管要求补充披露的基本信息。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控股股东首创集团持有第一创业证券12.72%的股份,首创集团关联方首农集团、京国瑞基金分别持有第一创业证券4.99%、4.99%的股份,合计持有第一创业证券22.7%的股份。招股说明书未披露北京市国资委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证券业务的情况。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说明:


(1)发行人是否按照招股说明书格式准则要求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认定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时,是否已经审慎核查并完整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全部企业,该等企业是否存在与发行人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如存在请说明是否构成同业竞争;


(3)第一创业证券是否为首创集团控制的企业,北京市国资委控制的其他证券公司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业竞争。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联交易。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关于关联方的认定是否符合规定,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关联交易是否履行公司决策程序;


(2)结合不同业务类型的关联交易规模、收入、利润及占比情况,说明发行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是否符合独立性的要求;


(3)报告期向关联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的规模、实现收入情况及占比,说明收取费用的定价依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定价是否公允;


(4)按照不同业务类型说明关联交易是否合理、必要,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存在利益输送。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行政处罚及监管措施。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是否完整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违法违规行为;


(2)报告期内行政处罚和监管措施发生的原因、整改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能否保证经营合规性;


(3)发行人被采取暂停债券自营业务3个月的监管措施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目前相关影响是否消除,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关于合并范围。请发行人:


(1)以列表形式补充披露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子公司及变化情况;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合并》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证券公司会计核算、年报披露及审计工作的通知》(会计部函[2013]45号)等相关规定,详细说明公司结构化主体的具体情况,其纳入或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依据,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6、关于信息披露。请发行人:


(1)结合发行人收入结构、主要盈利来源、主要收入区域等,完善披露“业务与技术”章节中行业竞争格局、公司面临的竞争情况相关内容,发行人是否面临业务区域集中、主要业务市场占有率较低的情形及应对性措施,并充分揭示风险。披露时请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分析,确保简明扼要,通俗易懂;


(2)披露同行业公司的选取标准,同行业公司的主要情况及财务数据,招股说明书各章节披露的同行业公司应保持一致性;


(3)请认真分析公司经营活动中的主要风险,在“风险因素”披露时应全面、具体、有针对性,并尽量进行量化分析。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过程和结论,明确发表核查意见。


7、发行人营业收入按会计核算和经营分部口径进行分类披露。请发行人:


(1)在业务与技术章节主营业务情况中补充披露各经营分部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净利润的金额、占比及波动原因、与业务规模的匹配性,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及原因;


(2)结合新金融工具准则情况,补充说明各经营分部下收入确认政策、计量依据,相关资产科目划分依据及资产减值政策;补充披露各经营分部对应资产情况及减值情况,涉及到的违约、诉讼等风险事件情况,是否对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存在潜在影响。如相关事项涉及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请充分揭示风险并在重大事项提示中予以披露;


(3)请对照《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5号—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完善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内容,请保荐机构对照核查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8、关于资产管理类业务。发行人资产管理类业务包括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全资子公司首正德盛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及参股公司中邮基金公募基金业务。请发行人: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上述三类业务投资规模、收益率、收入(分投资收益/管理费收入)、利润情况,并说明波动原因及合理性、规模与收入匹配性。资管新规对发行人业务的影响,详细分析在资管新规下该类业务收入报告期内持续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


(2)补充披露资产管理业务下细分业务(集合/单一/专项)产品只数、管理规模、收益率、收入情况,并说明波动原因及合理性;资管类产品是否存在以自有资金购买的情况、是否为分级产品及相关约定、是否购买次级份额及具体情况,是否存在承诺保本、最低收益或在相关文件中存在“预计收益”或“预期收益”相关表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请详细披露上述两类产品的产品规模、风险敞口、收益情况、清算情况及最近进展、发行人是否仍存在潜在偿付义务、会计处理是否准确,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一致,对报告期内财务情况的影响及潜在影响,并充分揭示风险;


(3)说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及公募基金业务作为资产管理类业务划分的合理性,是否符合证券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特别规定的有关要求,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可比;


(4)说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及公募基金业务的规模、收益率、投资者、投资对象、自有资金投资情况及变动情况,相关权利义务安排,该类业务发行人收入、成本、利润情况及波动原因,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违约等风险事件,并结合合同约定发行人需承担的权利义务,披露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5)结合底层资产情况说明资产管理类产品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是否足额计提减值准备;


(6)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为表外业务垫款情况,如有,说明具体垫款项目、原因及合理性,并说明对发行人财务经营成果的影响;


(7)说明发行人对表外业务项目是否存在信用增级或支持,是否存在兜底约定,发行人是否涉诉,相关项目是否存在潜在兑付风险或违约风险,相关预计负债或减值计提是否充分,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


(8)相关表外业务风险项目的应对措施是否有效,是否能防范和化解风险,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9、关于投资类业务。发行人投资类业务分为固定收益投资交易业务、权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新三板做市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四类。请发行人:


(1)披露按上述四类各投资类业务对应发收入、成本及利润情况,逐一分析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2)分别披露固定收益业务、权益类投资的具体收入构成、驱动因素及变动原因,结合投资对象情况说明投资规模及收益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3)披露新三板做市业务投资规模及收益情况,分析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4)披露另外投资的具体标的,收益情况及变动原因,相关资产的会计核算情况,入账价值及后续计量依据,相关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减值计提充分性;


(5)说明投资类业务相关内控机制是否建立健全,是否运行有效,相关决策机制、程序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存在与投资类业务相关工作人员额外获取利益的情况;


(6)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投资类业务各类业务收益率波动较大的原因与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变动趋势存在差异并解释差异原因。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关于投资银行业务。请发行人:


(1)按不同分类标准(首发、再融资、债券、ABS、财务顾问、新三板),列表披露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项目的详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数量、名称、佣金费率及佣金收入等,并说明业务模式、经济效益等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明显差异;


(2)披露报告期发行人投行类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风险,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被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等行为,是否对投资银行业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请充分揭示风险;


(3)披露债券融资类业务及资产证券业务项目的具体情况,债务人财务状况是否面临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存在违法违约事件或风险事件,发行人是否承担相关责任,请充分揭示风险;


(4)列示包销及跟投业务情况,会计处理及是否与同行业公司一致。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关于经纪业务。发行人证券经纪业务主要包括代理买卖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代销金融产品业务等。请发行人:


(1)按照上述分类披露收入、利润情况,并分析波动原因及合理性;


(2)说明不同资产规模客户数量情况、客户稳定性及获客成本变化,结合账户金额分层个人客户对应的交易量及佣金率、手续费收入情况,说明交易量及佣金率波动是否正常,分层佣金率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3)补充披露股票、基金、债券净佣金费率水平变化情况,并分析各自变动趋势、行业对比等;


(4)披露对关联方收取的交易佣金率是否公允;


(5)说明证券经纪业务净佣金率高于同期市场平均水平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市场佣金收入整体呈下降趋势及经纪业务区域性特点,说明经纪业务净佣金率未来是否存在大幅下滑的可能,是否会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形成重大不利影响;


(6)结合行业经纪业务行业发展环境,说明发行人经纪业务成长性及进一步向外部区域拓展的可能性,区域高集中度是否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风险是否充分揭示。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关于信用业务。请发行人:


(1)详细披露公司对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规模监控和调整机制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2)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证券信用交易业务变化情况、公司自身业务特点,详细披露公司报告期内融资融券业务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开户数量及占比、平均融资融券金额、保证金比例和平均担保比例、利率水平及平均利率,是否与同行业公司存在重大差异;并结合实际业务特点,详细披露公司融出资金风险准备具体测试及计提政策制定依据;


(3)披露报告期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融入方资质审查、标的证券管理、标的证券市场风险监控等相关风险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各期末融入方家数、平均融资金额、平均质押率水平、利率水平及平均利率等,并结合实际业务特点,详细披露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减值准备计提政策制定依据及减值情况、充分性;


(4)说明融资融券业务、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是否存在已发生信用风险的业务,如有请说明具体数量、金额及损失;如无,请进一步说明是否存在重大风险项目,如质押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存在负面信息而长期停牌、质押率临近警戒线等。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关于期货业务。请发行人说明期货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及其驱动因素,主要指标与同行业比较是否存在差异,如平均期货经纪佣金率、资产管理业务收益率等;说明期货资产管理业务具体开展情况,是否发生重大风险项目或存在风险隐患。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发行人报告期内业务及管理费逐年增加。请发行人:


(1)报告期内业务及管理费主要为职工薪酬,结合公司具体的薪酬政策及其实际执行情况,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薪酬制度及水平未来变化趋势等,说明各期末应付职工薪酬的具体构成、变动及期后支付情况,是否与收入、利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金额等变化相匹配;


(2)说明公司职工薪酬核算的具体方式,是否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


(3)公司工资薪酬制度的管理体制是否适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如适用,请结合国资主管部门有关高管薪酬、工资薪酬总额等规定和审批情况,说明公司职工薪酬确认与计量的合规性,是否存在跨期确认费用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信息披露问题(15-31)

15、关于资质许可。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各项资质的基本情况、有效期,如存在即将到期的资质证书请补充披露续期情况;


(2)发行人是否取得经营所应当具备的全部资质许可,报告期是否持续拥有上述资质,是否存在无证或超出许可范围经营的情形。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6、关于股份锁定。发行人股东京投公司、京能集团均为实际控制人北京市国资委控制的主体。请发行人:


(1)结合各国有股东的控制关系,披露各国有股东是否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2)说明发行人现有股东是否按要求出具股份锁定承诺,京投公司、京能集团股份锁定承诺是否符合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注销或转让关联方。请发行人补充说明:


(1)报告期内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的基本情况,注销或转让原因;关联企业注销后资产、业务、人员的去向,报告期内与发行人的业务、资金往来情况,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为发行人代为承担成本、费用或调节利润的情形;


(2)注销或转让的关联方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影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社保和公积金。请发行人补充披露:


(1)发行人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形,如存在请披露具体情况、形成原因,如足额缴纳对经营业绩的影响,并揭示相关风险、披露应对方案;


(2)是否存在因违反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的情形,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资管业务合规性。请发行人对照《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说明报告期内资产管理业务规模大幅增长的原因与合理性,补充披露资产管理业务规范与处置措施,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存在违规风险,并量化新规对发行人资产管理业务、经营业绩等可能产生的影响。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风控措施。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结合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各项要求,核查发行人各项业务条线风险管理制度的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并有效执行,发行人业务经营是否符合各项监管规定。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请会计师核查报告期内历次增资或股权转让中是否涉及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处理,如涉及,请进一步核查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22、报告期内,发行人发生多种类型、多笔关联交易。请补充说明发生关联交易的原因,结合同类交易价格,说明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和交易价格公允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3、申报材料显示,发行人报告期内涉及个别诉讼纠纷。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报告期内诉讼产生的原因,是否存在内部控制缺陷;或有事项的会计处理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应计提预计负债而未计提的情形,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方法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4、请发行人结合行业情况、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情况、净利润与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差异情况补充说明报告期内业绩变化的具体原因,报告期内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波动的合理性。请保荐机构和会计师说明发行人现金流量信息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情况。


25、发行人资产负债表涉及金融资产种类较多、金额较大。请发行人:


(1)逐项说明每项资产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依据与合理性;


(2)补充说明发行人金融资产的分类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严格执;(?)


(2)披露各期对金融资产的重分类情况及原因;分析披露发行人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减值政策是否谨慎,与同行业上市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上述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26、招股说明书未完整披露表外业务及相关财务数据情况。请在招股说明书“管理层讨论与分析”部分补充:


(1)表外业务的具体类别、报告期内涉及表外资产、负债的资产负债简表;


(2)表外资产按投资期限、投资类别、会计分类等标准的分布情况,主要资产类别对应报告期内投资收益率;


(3)表外负债的产生原因,是否导致流动性、偿债能力不足等直接或潜在风险;


(4)发行人报告期内经营表外资产的收入、成本、收益等情况,是否为表外资产负债承担担保、刚性兑付等直接或潜在义务;


(5)报告期内发行人表外资产负债与表内资产负债发生交易及其原因,是否符合监管及内部规定,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刚性兑付义务等情形。


27、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融出资金账面价值分别为217,075.77万元、281,086.50万元、259,937.17万元和229,742.34万元。请发行人:


(1)说明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个人客户、机构客户数量及金额、占比情况;


(2)说明融出资金余额的前五大个人客户和前五大机构客户金额及占比情况;


(3)说明新旧会计准则下减值准备计提政策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是否存在差异,说明融出资金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列示三阶段模型的分类、预期信用损失计算过程的主要参数情况,说明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4)说明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融出资金减值准备计提比例变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说明发行人的计提准备及风险管理是否谨慎、是否合理;


(5)说明融出资金客户是否存在个别减值迹象和风险,结合具体资产违约发生时间、进展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期间是否正确;


(6)说明发行人融出资金账龄与展期情况,说明不同账龄区间的担保比例及减值计提金额和比例,同时说明相关融出资金是否存在担保品相对集中或发生涉及诉讼和重大不利舆情等情况,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减值计提的充分性与合理性;


(7)结合历史上市场大幅波动时期发行人融资融券出现违约的情况及占比,说明发行人的计提准备政策是否合理,风险管理是否谨慎,是否能有效应对未来可能的市场大幅波动的风险情况。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8、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款项账面价值分别为3,338.34万元、6,185.21万元、10,071.03万元和16,865.78万元,主要包括应收资产管理费、应收手续费及佣金等。请发行人说明:


(1)详细分析各类应收账款金额波动原因,与业务规模是否匹配。


(2)应收款项计提减值或坏账准备的具体方法,不同科目计提标准是否存在不一致及其原因,与同行业公司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3)应收款项的期限结构,是否存在账龄较长的资产及其原因,是否发生违约事件,已形成风险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减值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29、关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请发行人:


(1)说明并披露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账面原值、减值准备及账面价值情况,金额较大的前五名明细内容;


(2)说明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具体情况,包括融资方、融资金额、担保比例、账面余额、减值准备余额、质押比率、最新市值,是否存在减值风险;


(3)披露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将三阶段模型的分类、预期信用损失计算过程的主要参数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对比分析是否存在差异,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4)第二、三阶段买入返售金融资产的计提减值准备情况,计提是否充分,结合具体资产违约发生时间、进展,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期间是否正确;


(5)披露股票质押业务涉及的客户违约案件情况最新进展。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30、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确定的方法,相关资产是否已发生重大风险或存在风险隐患,如投资债券出现违约、投资股票出现不利信息长期停牌等,是否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提相关减值损失。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方法、过程、依据和结论,并发表明确意见。


31、关于其他债权投资。请发行人补充:


(1)说明其他债权投资科目的确认依据,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变动及原因;


(2)列表说明其他债权投资中各项目初始成本、账面金额以及主体评级情况;


(3)说明其他债券投资减值计提政策,披露债权投资按三阶段模型计提减值准备的具体情况,并与同行业比较,说明发行人信用风险三阶段划分标准与同行业标准存在重大差异(如有,说明差异情况、原因、合理性及谨慎性),参数选取是否合理;


(4)报告期内存在部分已违约的其他债权投资的,列示违约债权投资涉及的项目、金额、涉及减值计提的违约或风险事项发生的具体时间、减值准备各报告期计提的比例、计提时点的确认依据、计提计量的确认依据,并结合前述情况,说明违约债券减值计提的确认时点与计量比例是否合理、充分;


(5)第二阶段、第三阶段其他债权投资的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债券违约情况及最新进展,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结合具体资产违约发生时间、进展,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期间是否正确;


(6)说明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追偿上述资产的情况,结合最新进展说明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与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问题(32-37)

32、请说明财务报表项目比较数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情况及原因是否已恰当披露。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33、请保荐机构、会计师说明公司财务部门人员与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如为个人)是否具有亲属关系,如有,是否会影响财务工作独立性。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财务相关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34、请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相关规定完整、准确的披露关联方关系及交易。


35、请在招股说明书中补充披露:


(1)公司员工薪酬制度、各级别、各类岗位员工收入水平、大致范围及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比较情况,公司未来薪酬制度及水平变化趋势。


(2)结合员工数量变化、劳务派遣用工调整等,披露职工薪酬核算与相关科目变动情况的匹配性。


36、请发行人对报告期申报财务报表、原始财务报表和纳税报表之间差异调整的具体事项、内容和理由予以逐项说明,说明相关项目截止性或重分类调整、差错更正的原因、依据及其合规性,重点说明对损益的影响、涉及纳税义务的处理与履行情况。请保荐机构、会计师逐项核查差异调整的事项及依据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补充分析发行人的会计核算及会计基础工作是否符合规范性的要求。


37、请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对照证监会公告[2012]14 号《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6号《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与盈利能力相关的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逐项说明有关财务问题及信息披露事项的解决过程和落实情况,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四、其他问题(38-41)

38、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核查发行人股东中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是否按《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登记备案程序,并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39、请发行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2号》出具说明或核查意见。


40、发行人持有首创京都期货100%股权。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补充说明首创京都期货纳入上市资产是否取得期货监管部门的意见。


41、请发行人、中介机构回复反馈意见时注意区分信息披露问题和分析说明问题,如认为补充说明内容对投资者价值判断有重大影响的,请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补充披露。根据反馈意见对招股说明书进行补充披露时不应引用反馈意见问题作为标题,并注意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请保荐机构督促发行人按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并说明核查方法、过程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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