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田:《民法典》是知识产权的法律母体和精神家园
知识产权之于《民法典》,如江河入海。
作者 | 刘春田 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注:本文于2020年6月10日首发《中国知识产权报》,作者授权知产力推送未删减版。
编辑 | Matt
编者按: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这部重要法律无疑具有时代性意义。那么,新颁布的《民法典》存在哪些亮点?对于知识产权制度而言有何影响?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刘春田这样说——
对新颁布的《民法典》如何评价?《民法典》的出台对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何影响?
A:
《民法典》在建国71年之际问世意义重大。它具有宪法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总章程,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规定国与民的关系,规定国民的基本人身及经济权利、政治权利。人身和经济权利即私权或民事权利,也称市民权。
《民法典》可谓宪法的民事权利编,是民事权利的总章程。以往,用单行法律分散规定民事权利,《民法典》则是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第一次对市场经济的全貌做出了系统的法律表达,第一次为私权划出了一块完整的的领地,对私权的范围、行使规则和违反的责任做出了完整的规范。
《民法典》在私权与公权力之间竖起了法律的界碑,它展示了这样的图景:吾国之下,公权力与私权利,政府与国民既是共于一炉、休戚相依的命运共同体,又有各自的专属区域和各自的行为规则。
《民法典》就是私权和私行为规则的总纲目,它与14亿人命运攸关,关系每个人的衣食住行、生老病死,在新中国前所未有,是名副其实的国之重器,具有划时代意义。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民事立法落后,知识产权单行法律的立法是独立于民事立法之外进行的,导致知识产权体系性的、先天的欠缺民法思维和制度营养的浸润。《民法典》的颁布,有助于改变这种状况。
《民法典》中涉及知识产权的规定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
A:最大亮点是《民法典》为知识产权和民法建立起来的逻辑关系,以及为知识产权法律的未来,包括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制定等确认了性质,框定了范围。
总则部分是纲领,第一百二十三条对知识产权的规定提纲携领,具有决定性。有了它的统领,其他在分编中的各项具体规定如水银泻地,顺理成章。有人统计,《民法典》共有50多处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我粗略看了一下,不止这些。
我突出的感受是知识产权和《民法典》的互动,知识产权之于《民法典》,如江河入海。突出的有两点,一是彰显了一个事实——知识产权的主体和肱骨上已经融入民法体系。《民法典》从总则到分则,包括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所有权、合同等法律行为、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制度,水乳交融,已经系统地将知识产权纳入其中,自恰而和谐。
这一情况表明,作为“地道”的民事财产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以及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实体内容,已经是《民法典》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余如具体权利细目以及程序性等非根本的规范,留在《民法典》之外,无关大局,也因此打消了知识产权特殊,不适合用民法规制的种种顾虑。
二是知识产权实体内容入《民法典》,可实现制度资源的科学配置,促进知识产权规范的体系化乃至术语的规范化,降低法律成本,提高制度的功能。如,主体制度,最初,商标法、专利法违背民法原则,以特殊为由自设商标、专利权主体。专利法至今不肯放弃计划体制的术语,用“单位”“个人”这种非法律语言表达法人、自然人。《民法典》的颁布,势必要求专利法修改这类谬误。
体系化,是技术和制度的要求,归根到底是经济规律的客观要求,技术进步和制度创新的宗旨是提高效率,降低成本。
我之所以把技术和制度归结为同一问题,是因为二者的本质一样,技术和制度都是对人的规范,规范对象都是人的行为,因此,性价比就成为衡量技术和制度优劣的统一标准。合同法就是例证。最初,叠床架屋,并存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个合同法,这种荒唐的局面持续近二十年,除去制度成本浪费,经济实践的损失无法计量,并阻碍了经济的进步。
归根结底,技术和制度都是生产力。追求知识产权法律的体系化,进而融入民法体系,既是制度创新,也是技术创新,它以规范的力量与经济活动融为一体,无疑可以转化为巨大的生产力。
在《民法典》的编篡中,知识产权学界关于将知识产权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呼声较高,但并未如愿,您认为主要原因是什么,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A:首先,知识产权属于私权是一个事实,这既为WTO特别申明,也为世界各国法律所认可。其次,体系化是民事法律性价比的最优选择,其载体是《民法典》。知识产权作为财产的新形态,融入《民法典》,名正言顺,客观可行。立法面临的挑战一方面是知识产权法律自身的体系化,以及它融入民法体系的技术问题。另一方面是潜在的原因,是我国《民法典》优先参照来自《德国民法典》的思维,而120年前的《德国民法典》中,没有知识产权。从立法机关对知识产权未独立成编“入典”给出四点理由专门说明来看,立法机关对此是重视的,也做了研究。对此,我认为这些理由都属于相对条件,并非不可改变,故主张持积极态度。
总之,无论从逻辑方面,还是从实践方面而言,知识产权法律融入《民法典》是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大势所趋,如前所述,知识产权法的实质内容事实上已经“入典”,余下则是形式上的体系化任务。市场经济是一个庞杂的系统,发展市场经济,必须有与之匹配的同样庞杂、精微民法体系。中美贸易纠纷告诉我们,市场竞争归根结底是科学技术、知识产权的竞争。要保障对创新的激励,必须对知识产权实施充分有效的保护。以知识产权编方式汇入《民法典》,不仅有形式上的意义,而且可以在立法上提高知识产权的法律层级,具有重要价值和实质意义。
国外在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哪些好的做法和经验,我国应当如何借鉴,以便进一步发展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A:按照《民法典》思维,可以借鉴的外国经验主要有两方面。一是知识产权法律融入《民法典》,采用这种做法的既有发达国家如意大利、西班牙,金砖国家俄罗斯,还有独联体国家、越南等。其中俄罗斯最彻底,全部废止知识产权诸单行法律,把它们统统装进《俄罗斯民法典》,这反映了新的技术时代民法典的立法趋势。另一方面,是知识产权单行法律自身的体系化、规范的具体化、条文的细密化趋向,让法律变得更方便操作。以著作权法为例,英国版权法条纹繁复,译成汉语近17万字,美国版权法更是近20万字。即便是发展中国家,乃至于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篇幅也呈现扩张趋势。反观我国著作权法自颁布实施以来,技术经济巨变,但30年一贯,保持在寥寥数千字,落后于时代。
可见,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建设,无论是提升体系化,融入民法典,还是强化与提高单行法律的规制能力;无论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相比,我们都有很大的提升空间。这与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地位,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矢言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愿景,不相适应。
此外,随着数据经济的迅猛发展,传统手段对技术的监控日益困难,创新成果的保护出现了新的趋势,商业秘密日益成为企业技术保护的重要手段,如台积电90%以上的技术是由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欧盟、美国都开始重视商业秘密法,尤其是在判例法传统的美国,2016年实施了成文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影响深远。
总体来讲,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修法工作,滞后于技术进步的要求;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滞后于国际社会;滞后于我国国家地位和期望。40年改革开放,使中国知识产权领域的资源丰富、人才济济,只要立法机关解放思想,配置得当,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足以构建一套合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往期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