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论滥用著作权的表现及其规制
——兼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4条、第50条
作者 | 雷征伟【1】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编辑 | Matt
摘要:滥用著作权是指实质上享有著作权的权利人,以专门损害社会公众或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行使著作专有权和著作使用权的行为。
滥用著作权可以分为“防御层面”的权利滥用和“进攻层面”的权利滥用。
“防御层面”的权利滥用包括著作权人拒绝或变相拒绝许可、选择性许可、在许可合同中约定不合理地限制以及滥用技术保护措施。
“进攻层面”的权利滥用仅包括著作权人“滥用救济”的情形。
草案第4条的新增规定应当删除,因为该条不宜新增限制权利行使的宣誓性规定且针对滥用著作权行为的规制没必要通过《著作权法》来规定。
草案第50条的新增规定同样应当删除,因为该条缺失滥用著作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且会导致行政执法主体的混乱。
关键词:滥用著作权 反垄断 反不正当竞争 侵权责任 行政处罚
引言
就实务界而言,一线执法者认为新增规定缺乏对滥用著作权行为的类型化分类,在行政执法中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导致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利;有关行业的著作权人也担忧上述新增规定可能会不合理地阻碍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值得一提的是,上述新增规定是首次出现在草案中,并未出现在此前的征求意见稿与送审稿中,其正当性值得关注。
一、滥用著作权的概念
(一)何为“滥用”
(二)何为“著作权”
二、滥用著作权的表现
(一) “防御层面”的权利滥用
(二)“进攻层面”的权利滥用
三、评草案第4条、第50条的规定
(一)草案第4条的规定
(二)草案第50条的规定
参考文献:
向上滑动阅览
1.雷征伟,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本文的写作得到了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律与政策研究院杨勇研究员的指点,在此谨致谢意。当然,文章一切疏误概由作者本人负责。2.参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65页。
3.史尚宽:《民法总则释义》,上海法学编译出版社1936年版,第503页。
4.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约谈主要网络音乐服务商 要求全面授权广泛传播音乐作品》,http://www.ncac.gov.cn/chinacopyright/contents/518/349213.html, 2020年6月1日最后访问。
5.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18页。
6.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523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48条第1款规定:权利之行使,不得违反公共利益,或以损害他人为主要目的。王泽鉴教授指出:“最高法院”将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主观要件,转变为客观利益衡量,系一个值得肯定的法律发展。
7.例如,在2019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的谭发文、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明知其诉讼请求缺乏正当权利基础,仍不正当地提起专利诉讼,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上具有恶意,损害了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又如,在2018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的优衣库公司与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任何违背法律目的和精神,以损害他人正当权益为目的,恶意取得并行使权利、扰乱市场正当竞争秩序的行为均属于权利滥用。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96号民事判决书。
8.WTO, Report of the Panel, 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WT/DS362/R, 26 January 2009, para. 7.50.
9.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决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20页。朱庆育教授也认为:倘若更加严密地管制权利行使,对于本就缺乏尊重私人自由之传统的我国,良非有益……把规范焦点集中于私人权利限制而非自由行使,权利所蕴含的自由理念将前景堪忧。参见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517页。
10.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4月公布的《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9)》指出:2019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共新著作权案件293066件,比2018年上升49.98%;该报告同时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形成有效的创新激励机制,是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必然选择。此外,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2019年11月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指出:加大侵权假冒行为惩戒力度。研究制定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加快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修改完善。
11.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鲁民三终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本文作者认为,被告的行为仅仅构成对展览权的侵权。
12.例如,在我国法院认定的首例滥用专利权的案件中,被告将国家标准中早已充分披露的技术方案申请为实用新型专利以主张他人构成侵权,法院认为被告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以恶意申请并应当被认定自始无效的专利权对原告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参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宁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
13.例如,在第82号指导案例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但原告的商标系抢注被告在先使用的企业字号所得,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以非善意取得的商标权对被告的正当使用行为提起的侵权之诉,构成权利滥用,其与此有关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
14.该款的规定自1990年《著作权法》实施以来沿用至今,并无做任何修改。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的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因此,《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中的“为”应当理解为“视为”,即署名者可以被推定为作品的权利人,同时,司法解释中“视为……权利人”的规定,比《著作权法》中“(视)为作者”的表述要更加严谨,作者与著作权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15.事实上,黑洞“照片”是经过严谨精密计算所得的科学成果,无从也不容体现科研人员的个性,其不具有独创性,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摄影作品,任何人都无权主张著作权。退一步讲,即便肯定其独创性,但根据新闻报道,黑洞“照片”的拍摄团队否认其转让过黑洞“照片”的著作权,视觉中国公司也无从取得黑洞“照片”的著作权。
16.《著作权法》的立法者指出: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行为与把他人作品署上自己姓名而标示自己为创作作品的行为不同,后者虽然也是假冒,但其行为的性质属于剽窃他人作品,不属于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页。
17.《民法典》第648条第2款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第810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18.需要说明的问题有二:第一,唱片公司是著作权人,因为作者通常会将其著作权转让给唱片公司;第二,独家授权协议并不意味着腾讯公司“独占”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因为独家授权协议中包含“转授权”条款,腾讯公司以“总代理”的身份,负有将著作权转授权给第三方(例如阿里、网易)的合同义务。
19.参见绍耕:《腾讯音乐遭遇反垄断调查的“危与机”》,载微信公众号《绍耕的竞争法冷思考》,2019年9月29日。此文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刘旭。
20.参见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法院认定网易公司构成侵权,赔偿腾讯公司85万元。
21.这也说明了为何《民法典》合同编在技术合同部分的用语是“技术秘密合同”而非“商业秘密合同”:商业秘密并非必然包含技术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2.草案第47条规定: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事实上,该条规定也可以归入草案第10条第2款所规定的著作使用权,即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为保护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采取技术措施。
23.即便该司法解释出台于2002年,但司法实践的做法始终没有突破司法解释的规定:计算机软件用户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其使用行为是否经过软件权利人的许可及其是否系商业性使用。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5)粤知法著民终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
24.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5)高民终字第538号民事判决书。
25.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
26.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决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19页。梁慧星教授还从立法目的以及构成要件的角度区分了权利滥用与侵权行为。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80页
27.《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8.通过过错侵权的“四要件”来认定滥用权利的案件包括:涉及认定滥用专利权的案件,参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终407号民事判决书;涉及认定滥用商标权的案件,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涉及认定滥用著作权的案件,参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终50号民事判决书。
2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三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
30.参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70号民诉判决书。
31.参见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374页。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30条规定:“事业违法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被害人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并的请求防止之。”第31条规定:“事业违反本法之规定,致侵害他人权益者,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王泽鉴教授认为,这里的权益包括纯粹经济损失。
32.参见孔祥俊:《论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范式》,载《法学家》2018年第1期,第57-59页。
33.参见李宇:《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决集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314页。
34.《民法典》第132条来源于《民法总则》第132条,在制定《民法总则》的过程中,其草案一审稿和二审稿均将禁止权利滥用规定在第一章(基本规定)中,然而,三审稿和最终通过的《民法总则》将禁止权利滥用规定第五章(民事权利)中。
35.见杨勇:《或然性还是应然性?<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第52条涉行政处罚条款的思考和建议》载微信公众号《网舆勘策院》,2020年6月3日。
往期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