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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1000万,俩“TATA”缘何对簿公堂?

布鲁斯 知产力 2022-01-17



TATA智能家居起诉TATA木门商标侵权,索赔1000万。


作者 | 布鲁斯编辑 | 布鲁斯




一方是专注于家装五金卫浴行业的苏州企业、“TATA智能家居”的经营主体苏州博士隆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下称“苏州博士隆”),另一方是中国十大木门品牌“TATA木门”经营主体北京闼闼同创工贸有限公司(下称“北京闼闼同创”),两家企业共存于市场十余年后,缘何起纠纷?


日前,知产力获悉,苏州博士隆及其经销商于近日对北京闼闼同创及其经销商、生产商提起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


苏州博士隆认为北京闼闼同创及其经销商、生产商在入户门、防盗门、铝合金推拉门等产品包装及推广上使用“TATA”字样,侵犯了苏州博士隆“TATA”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令北京闼闼同创及其经销商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0万元。


一场围绕“TATA”相关商标权利产生的纠纷,慢慢浮出水面。



谁先申请注册使用?


据苏州博士隆“TATA智能家居”官网及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显示,苏州博士隆成立于2003年3月13日,曾用名为苏州市欧柏特卫浴有限公司、苏州市博士隆洁具有限公司,是一家综合性的装饰装修行业的工贸公司,集研发、生产、营销、服务为一体的建筑装饰材料企业,主营金属门、金属洁具、盥洗室用品、安防产品、热水器等产品及相关服务。


自成立起,苏州博士隆开始销售金属门,最初销售的为手工铁栅门一类的室外金属门,后逐步开始做厂矿企业用金属电动门、洁净室门、家用入户金属防盗门。


在苏州博士隆成立后不到一周时间,2003年3月19日,北京闼闼同创创始人注册成立了北京闼闼伟业门窗有限公司(北京闼闼同创前身,下称“闼闼伟业”)。此后,2011年6月16日闼闼伟业注销,2011年8月24日,“TATA木门”运营主体北京闼闼同创注册成立。据“TATA木门”官网介绍,“TATA木门”致力于居室门研发、生产、销售、服务。


一南一北两家企业,虽然品牌同名,但经营范围上有所不同。概括而言,南边的苏州博士隆,产品涉及包括金属门在内的五金、卫浴类产品;而北边的闼闼伟业公司,则专注于木门行业


两家企业成立后不久,便开始对品牌申请注册商标进行保护。


2003年05月19日,苏州博士隆申请注册了最早一件“TATA”商标——第3559269号“TATA”商标,该商标核准使用于金属水管阀; 金属管道; 金属门; 金属环等五金商品服务类别上,专用权期限2004年12月07日至2014年12月06日。此后,因2009年09月11日申请的第7691580号商标核准注册,苏州博士隆认为,两件商标已共同使用6年,且该两枚商标的标识和商品类别一样,商誉已完全延续,因此,该枚商标到期未续展。


▲ 苏州博士隆至今已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来源:中国商标网)


▲ 苏州博士隆最早申请的“TATA”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随后,苏州博士隆还在五金器具、电门铃、金属门、太阳能热水器、水龙头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围绕自身经营范围申请了“TATA”相关商标,涵盖第6、7、9、11、19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
另一边,闼闼伟业公司也于2003年7月25日申请注册了第3647006号非正规字体的图形商标,2006年7月获得核准注册,使用在“已加工木材、非金属门、非金属窗”等第19类商品上。该商标的申请注册晚于苏州博士隆最早的一件“TATA”商标66天。

▲ 北京闼闼同创最早申请的3647006号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此后,两家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苏州博士隆仍然悉心经营五金卫浴领域,但市场受众主要分布在江苏当地以及周边地区,近年来也发展了众多经销商。


北京闼闼同创则凭借在投放广告、赞助体育比赛而迅速得到市场关注,成为一家工厂、门店遍布全国的大型企业,2017年后开始扩展至金属入户门、铝合金移门、智能锁、铝木门窗领域,其产销的一些门产品已不单纯是木制结构,而是同时含有木质和金属或其他材料的混合结构。


企业不断发展,两家公司在业务和产品上出现了“重叠”,两个“TATA”的商标纠纷始现。


对簿公堂


自最初于2003年5月19日申请了使用在第6类商品上的“TATA”商标并获核准注册后,苏州博士隆还在五金器具、电门铃、金属门、太阳能热水器、水龙头等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了“TATA”相关商标,涵盖第6、7、9、11、19类等商品和服务类别。


在最新的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尼斯分类中,“木门”属于第19类商品,“金属门”及相关金属部件则多属于第6类商品,两类商品上的“TATA”相关商标的注册也成为两家企业纠纷的焦点。此外,诸如第9类里的“电门铃”商品、第11类的部分卫浴用品等类别上的“TATA”相关商标,也面临北京闼闼同创的挑战。


2016年4月,北京闼闼同创将企业登记信息的经营领域增加了“防盗门”的经营范围。


2016年6月,北京闼闼同创在第6类的TATA木门商标申请2017年9月被驳回。


2017年10月,北京闼闼同创对苏州博士隆名下第7691580号“TATA”第6类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北京闼闼同创第3647006号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闼闼同创的这一举动将双方的商标争议摆上了台面。


值得注意的是,苏州博士隆这件申请于2009年9月的“TATA”商标使用于金属门、五金器具等商品上,并不包括木门。


▲ 苏州博士隆第7691580号“TATA”第6类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 引证商标:北京闼闼同创第3647006号商标(来源:中国商标网)


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18年9月作出裁定,支持了北京闼闼同创的主张,对第7691580号“TATA”商标中的金属管道、金属水管予以无效宣告。苏州博士隆随后对此裁定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0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诉无效宣告请求裁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就第7691580号“TATA”商标作出裁定。


法院认为,两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由规范字体的字母“TATA”构成,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并非规范字体,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难以将其识别为“TATA”。同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两者并列会引起混淆。


此外,法院表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诉争商标注册后有实际的使用行为,且原告拥有早于引证商标申请的第3559269号“TATA”商标。关于被诉裁定认定原告近期注册“闼闼”商标因而具有恶意的问题,法院认为不能成为该案诉争商标违反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充分依据。


虽然北京闼闼同创此后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维持了原判。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生效判决重新作出裁定,对第7691580号“TATA”商标予以维持


一方面,北京闼闼同创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的裁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但被一审法院再次驳回,目前正在二审审理中。


另一方面,北京闼闼同创于2019年5月,以第7691580号“TATA”商标的注册构成对北京闼闼同创驰名商标的恶意复制、具有主观恶意等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再次提交新一轮无效宣告申请,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并未予以支持。目前,北京闼闼同创已就该新的裁定提起了行政诉讼。



“攻势”愈烈


据了解,在对第7691580号“TATA”商标屡屡发起“强攻”之势后,北京闼闼同创便开始接连不断地向苏州博士隆名下的“TATA”相关商标发起无效宣告、撤三、异议申请。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北京闼闼同创已就苏州博士隆22件含“TATA”相关商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4次无效宣告申请、5次撤三申请、42次异议申请。仅2019年一年里,便多达38次。


例如,苏州博士隆名下使用在第9类“电铃按钮、电门铃、防盗报警器、警笛”商品上的第11864197号“TATA”注册商标,和使用在第7类“厨房用电动机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磨革机、犁”商品上的第26932314号“TATA”注册商标,也分别遭到北京闼闼同创的无效宣告申请。


但两件商标无效宣告申请程序目前的结果对于北京闼闼同创而言并不乐观。国家知识产权局、法院在两起案件中,均未支持北京闼闼同创有关构成近似商标、恶意复制驰名商标、或是恶意注册的主张,仍维持商标有效。


此外,在提起无效宣告、撤三、异议申请的同时,北京闼闼同创还将双方的“恩怨”诉诸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据了解,2019年9月,北京闼闼同创在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苏州博士隆提起4桩商标侵权诉讼。目前该系列案件仍在审理中。


截至目前,北京闼闼同创对苏州博士隆“TATA”相关商标提起的无效宣告、撤三、异议申请等不少以失败告终,多个行政纠纷案目前亦无利好北京闼闼同创的消息。在多个案件中,苏州博士隆名下商标均未被认定为恶意注册,其原因是苏州博士隆相关商标申请在先且使用在先,而北京闼闼同创亦难以证明苏州博士隆注册商标具有恶意。对此,知产力联系北京闼闼同创相关代理律师,相关代理律师未作出回复。



北京闼闼同创与苏州博士隆的“TATA”之争或许并非个例。


据了解,在房地产、快消品、家电行业等均存在类似案件。部分企业在规模扩大、业务多元化后,其品牌可能跨入了其他企业的经营范围,与其他企业产生竞争,因此,大量商标纠纷随之产生。


对此,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庄严律师表示,我国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几个原则包括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利益平衡原则等。此类案件主要涉及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


若一方企业在先注册商标,并诚信经营,并无恶意攀附规模较大的企业品牌,其仍可在原产品与服务领域继续经营。在善意前提下,若该企业在先使用商标,但未注册商标,则可以继续在原有的范围内经营但不能扩大经营规模。而规模较大的企业品牌也难以从法律层面对规模较小的企业采取举措。


若一方企业存在恶意抢注,则权利人可以穷尽法律手段进行维权。在实际案例中,个别企业抢注知名企业相同或近似商标,使得该知名企业的驰名商标显著性淡化,影响企业的市场声誉,造成消费者的联想,且部分企业抢注商标时间超过五年,于权利人而言,维权难度极大。


后续,“TATA智能家居”与“TATA木门”之间,围绕“TATA”相关商标的系列纠纷案件还将持续多久?知产力将保持关注。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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