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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一通过非法技术获取境外网站webshell案件链接

文章来源:安全圈

     赵建俊,男,1979年5月5日出生于江苏省阜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阜宁县。被告人赵建俊曾因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2年11月30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赵建俊因涉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6日,经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9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


2018年6月以来,赵建俊使用技术手段寻找境外网站漏洞,通过挂“木马”程序等方式在境外网站后台生成webshell链接(即网站后台登录管理权限)并卖给被告人张俊煌、林晓敏、周小毛等人使用,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获利27万余元。经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赵建俊QQ14×××57邮箱保存的其非法获取境外网站webshell链接39966个,截止至2020年6月23日仍能正常链接的webshell链接573个,按IP地址去重后有363个,被告人赵建俊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363台。


2018年6月至2020年3月,福建省耐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俊煌为了提升该公司网站在境外搜索引擎上的排名、扩大广告渠道,以达到提升外贸产品销量获利的目的,共支付234746元人民币从赵建俊处购买境外网站webshell并加以利用,并安排公司员工何某(另案处理)对webshell筛选,公司员工吴某(另案处理)操作在境外网站后台挂链接,操作成功后将有用的webshell数量反馈给何某,由何某通知公司会计林某给赵建俊转账支付。经鉴定,截止至2020年6月23日,被告单位福建省耐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张俊煌所买的仍能正常链接的webshell链接108个,按IP地址去重后有79个,福建省耐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张俊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79台。


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林晓敏为了提升自己网站在境外搜索引擎上的排名,以达到提升外贸产品销量获利的目的,支付至少38000元人民币从赵建俊处购买境外网站webshell链接,并加以利用在境外网站后台挂链。经鉴定,截止至2020年6月23日,林晓敏所买的仍能正常链接的webshell链接50个,按IP地址去重后有38个,林晓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38台。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周小毛为了提升自己网站在境外搜索引擎上的排名,以达到提升外贸产品销量获利的目的,支付至少6000元人民币从赵建俊处购买境外网站webshell链接,并加以利用在境外网站后台挂链。经鉴定,截止至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周小毛所买的仍能正常链接的webshell链接40个,按IP地址去重后有26个,被告人周小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26台。


2018年6月至2020年1月,被告人林晓敏为了提升自己网站在境外搜索引擎上的排名,以达到提升外贸产品销量获利的目的,从赵建俊处购买境外网站webshell链接,并在境外网站后台挂链,为此支付给被告人赵建俊人民币至少38000元。经鉴定,截止至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林晓敏所买的仍能正常链接的webshell链接50个,按IP地址去重后有38个,被告人林晓敏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至少38台。


2019年9月至2020年4月,被告人周小毛为了提升自己网站在境外搜索引擎上的排名,以达到提升外贸产品销量获利的目的,从赵建俊处购买接收境外网站webshell链接,并在境外网站后台挂链,为此支付被告人赵建俊人民币至少6000元。经鉴定,截止至2020年6月23日,被告人周小毛所买的仍能正常链接的webshell链接40个,按IP地址去重后有26个,被告人周小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至少26台。

 审判结果

     赵建俊违反国家规定,利用他人网站漏洞,通过挂“木马”等程序在他人网站后台生成webshell链接,并卖给他人挂链,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特别严重;被告单位福建省耐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林晓敏、周小毛明知是赵建俊非法获取的webshell链接仍予以购买,并通过挂链的方式对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被告人张俊煌作为福建省耐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具体负责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上述各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行为均已经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建俊、张俊煌、林晓敏、周小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赵建俊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俊煌、林晓敏认罪认罚、初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为保护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四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建俊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二○年十一月九日起至二○二三年十一月八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单位福建省耐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罚金已预交。)


三、被告人张俊煌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四、被告人林晓敏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五、被告人周小毛犯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交。)


六、责令被告人赵建俊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七、扣押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2台、硬盘2块,依法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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