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人围殴女孩5人未获处罚,未满14岁成“护身符”?
国庆期间,一则“多名少年男女殴打一名少女”的消息在网络广泛传播,引发高度关注。官方“5名打人者因未满14岁不予处罚”的通报,更是引发了热议。
8名打人者均未满16岁
网上流传的一则视频显示,先有一男孩对受害人(着紫色短袖者)连扇耳光,随后另一男孩从远处跑来,飞起一脚将其踢倒,之后还有几人对受害人轮番掌掴、用衣服盖住头部围殴……
@北京时间发布的视频截图
7日,海南文昌市有关部门发布通告称,参与打人者共8人,均未满16岁,包括在读中学生、职业学校在读生和辍学人员;被打者为中学生,伤势鉴定为轻微伤。
经查,10月4日下午,林某等9人相约喝茶,聊天过程中,说起林某此前被他人殴打时其朋友黄某(本案被打者)就在旁边却没有帮她一事,遂在陈某(本案打人者之一)提议下将黄某约出来,以殴打出气。林某通过QQ将黄某约至茶店后,又将其带至文城镇霞洞村的民房前,对黄某实施殴打。
通告指出,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已满14岁的3名打人者,处以罚款1千元的决定,因3人未满16周岁且系初犯,不执行15日的行政拘留;对5名未满14周岁的打人者不予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
然而,对于上述结果,特别是5人因不满14周岁不予处罚的决定,很多网友并不买账:
不少人直言,上了初中就应该有是非观,该承担法律责任。
法理与情理是否相悖?
首先要明确的是,上文中未满14周岁不予处罚的做法虽然让人难以接受,但却合乎法律规定。
《刑法》规定,犯罪时不满14周岁的,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指出,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但在很多人看来,随着国情社情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速度、责任能力等都在发生变化;单纯将14周岁划定为违法行为的“免罪分界线”,既没有体现法律的与时俱进,同时也有悖情理,对受害者难言公平。
今年3月,湖北孝感市,女孩张某在等电梯时遭男孩黄某用剪刀挟持,实施抢劫,后被剪刀刺伤。因男孩案发时不满14岁,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案件最终被撤销。
事后,受害人母亲说,她现在最大的愿望是希望法律的漏洞能补起来。“法律保护未成年行凶者,谁来保护我未成年受伤害的女儿?”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呼声不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发布的报告,2016年至2017年,全国法院新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告人以初中生为主,占比为68.08%。
北京一中院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去年发布的白皮书也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主要集中在暴力犯罪、财产型犯罪和性侵犯罪三大类型,犯罪年龄低龄化是当前比较突出的特点。
资料图:山东省未成年犯管教所
在这一大背景下,社会上有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呼声一直存在。有专家提出,民法总则草案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从十岁降到了八岁,已经为刑事责任行为能力划分提供了参照,甚至是依据,因此建议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从14周岁降到12周岁。
这一观点不乏支持者。他们认为,尽管现行法规中也提到家庭管教、政府收容教养、送工读学校矫治和接受教育等措施,但目前的实施效果不甚理想。
更何况,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在心智、能力上与成人相比处于劣势,但之于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受害者,其力量对比就不能一概而论。有人据此建议,对于严重侵害生命或者身体健康的暴力行为,适当突破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或许更能体现双向保护原则。
也有人将目光投向监护人,认为一些父母“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才是造成犯罪低龄化的主因。
有专家指出,法律法规对未满14岁犯罪者的监护人提出要求,但大多停留在说服教育、加强管理、提高责任心等层面,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此既缺乏震慑力度,在实际操作中也几乎很难体现法律的约束力。
律师建议出台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如何遏制不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法律界人士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对于民间降低刑责年龄的声音,长期关注未成年人犯罪的汇律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玉珠并不认同,认为这“非但不能遏制犯罪,反而会带来很多新的问题。”
她的建议是,建立一套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相比刑罚更强调保护处分;从改造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决定处置方式,对加害、受害双方都进行保护和救助,同时明确有关部门、学校及家长等各方面的法律责任。
她还提议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之间的衔接。比如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考虑给予行政处罚,而不是没有任何后果地一放了之。
资料图:成都未成年犯管教发布预防犯罪书籍
北京市首批未成年人维权律师田洪山则认为,降低刑责年龄并不完全可取,但可在年龄制度上保留一定弹性空间;针对不满14周岁的犯罪者,可在特定情况下通过举证的方式加以反驳,比如通过检方提交证据,证明其心智已经成熟、具有责任能力,应承担法律后果。
“诸如严重的暴力犯罪等,应当有区别对待,必要时可剥夺其刑罚豁免权”,田洪山说。
编辑|孙晟源
来源|中国新闻网(ID:cns2012)、@平_安_文_昌
更多精彩内容可戳↓↓↓
■什么鬼?正充电的手机,自己订了万元总统套房,还会“反侦察”!
■买了高铁坐票,车厢却没了!铁路部门:不好意思,目前没有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