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拟在医院建立安检制度!设警务室,诊疗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可一键报警
3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北京市医院安全秩序管理规定(草案)》提交审议,《规定(草案)》坚持“小切口”立法,按照医警联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共同维护的工作原则,共三十二条。明令禁止殴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提出医院设立警务室,卫健、公安等部门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公安机关对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建立六项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包括建立安检制度,采取就诊人员总量控制,对高风险就诊人员防范性陪诊,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权利等。
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
《规定(草案)》提出建立六项安全防范制度措施。一是加强医院人防、技防建设。医院应当根据医院规模、病床数、日均门诊量等,按照规定标准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及相应器械和装备,对门诊、住院部等区域开展安全巡查,对急诊等重点区域24小时值守。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系统,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和监控设备,设置安全监控中心。医院应当在急诊室、诊疗科室、医生办公室、护士站等重点部位配备一键报警装置,与安全监控中心和警务室联网,并接入属地公安机关。
建立安检制度,发现携带管制器具等应立即报警
二是建立安全检查制度,严防禁止携带物品进入医院。进入医院的人员应当主动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因身体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适宜接受设备安全检查的,应当配合进行人工检查;人工检查应当保护被检查人员的隐私。
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医院有权拒绝进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强行进入医院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发现携带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做好现场先期控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发现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且拒绝寄存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就诊人员总量控制,提升就诊体验
三是医院就诊人员总量控制。医院应当采取就诊人员总量控制措施,推行实名制预约挂号,改善诊疗环境,提升就诊体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完善医疗纠纷调处制度,可能引发案件的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四是完善医疗纠纷调处制度。医院应当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规范投诉处理程序,做好宣传疏导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医院应当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对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等高风险就诊人员采取防范措施
五是建立就诊防范措施。对有涉医违法犯罪前科和多次来医院无理缠闹,或者扬言实施暴力等高风险就诊人员,医院发现后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先进行法制宣教,告知不得有违法行为;在其承诺遵守医院管理规定后,由医院治安保卫人员陪诊监督,直至离开医院。
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可回避诊疗,医院可有条件暂停诊疗
六是赋予医务人员避险保护和医院有条件暂停诊疗权利。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受到暴力威胁时,可以采取避险保护措施,回避对就诊人员的诊疗;在不危及就诊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下,医院可以暂停诊疗;影响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情形消失后,应当及时恢复诊疗。
划重点
明确五方责任: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医院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
《规定(草案)》明确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中主要五方面的责任。其中,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院安全秩序管理工作的领导,健全完善医疗纠纷调解和医警联动工作机制等。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制定完善医疗卫生服务措施,组织指导处置重大涉医安全事件等四项职责。
公安机关负责制定医院内部安全保卫工作规范,指导、监督医院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开展日常巡逻防控,依法办理涉医案件,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并公布医院禁止携带物品名录等四项职责。
医院举办者应当履行加强医院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投入等职责。
医院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医院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医务人员安全防范制度;建立医疗纠纷风险评估制度;设置治安保卫专门机构,组织开展日常安全秩序维护工作;对涉医案事件应急处置等五项职责。
制度设计:多部门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公安机关对安全隐患提前介入
关于制度设计和预防措施方面,《规定(草案)》提出,卫生健康部门、公安机关与医院应当定期会商通报信息,分析医院治安形势,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进行风险评估预警,协同处置涉医安全事件。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建立全市医院安全保卫信息平台,共享共用医疗纠纷信息、涉医110警情、高风险就诊人员和涉医案件违法犯罪行为人数据等信息。
公安机关应当对可能引发治安或刑事案件的医疗纠纷和其他涉医安全隐患提前介入,开展预防处置,进行法制宣教,告知当事人不得有违法行为。对涉医警情应当迅速出警,当场查证、快速处置,依法使用警械、武器果断制止威胁医务人员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预防措施: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
《规定(草案)》提出,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立警务室,配备必要警力,与医院保卫部门合署办公,警务室负责人兼任医院保卫部门副职,参与医院安全保卫工作。
警务室应当加强对医院日常治安保卫工作的指导、检查,开展巡查、防控、处置工作等。
对未设置警务室的医院,属地公安机关和医院保卫部门应当建立日常工作机制,落实安全保卫职责。
明令禁止行为:严禁殴打、伤害医务人员等行为,携禁带物品进医院将被处罚
《规定(草案)》明令禁止行为,第二十四条提出,任何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侮辱、恐吓、威胁、谩骂、推搡和恶意尾随医务人员,以大声喧哗、吵闹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秩序;殴打、伤害医务人员;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携带枪支、弹药、匕首等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以及菜刀、斧头、棍棒等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非法占用、故意损毁医院财物;借医疗纠纷故意扩大事态、敲诈勒索,在医院及周边违规停尸、设灵堂、摆放花圈、阻塞通道、聚众滋事等行为;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院安全秩序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携带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禁带物品进入医院,不听劝阻拒不寄存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收缴,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明确法律责任:涉医处罚情况共享到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设立医院安保人员法定免责条款
《规定(草案)》提出,多次实施或者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院和医务人员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将涉医违法犯罪行为人受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情况,共享到国家和本市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政机关依据有关规定对其采取联合惩戒措施。
《规定(草案)》明确法定免责。医院治安保卫人员因正常履行职责给不法行为人造成损害,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依法不承担责任;其他人员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符合正当防卫和见义勇为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认定。
文|北青报记者 李泽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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