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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父母被岳父杀害!行凶者一审死刑,二审改判死缓,受害人家属说……

郭琳琳 北京青年报 2021-08-04

2019年1月,在四川彭州,男子邹明(化名)及母亲杨某芬、父亲邹某海被杀害,行凶者是邹明的岳父张某军。判决书显示,因邹明孩子的带养问题,杨某芬一家三口与张某军发生争执,后来张某军持刀捅刺对方最终致三人死亡。张某军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改判死缓。

杨某芬的哥哥杨先生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妹妹一家三口被杀害,被告人被判处缓刑令人难以接受,他们也一直没有谅解行凶者,准备请律师再次申请抗诉。

男子与父母被岳父杀害

杨先生告诉记者,妹妹杨某芬和妹夫邹某海在吉林省公主岭市工作,两人都是中学教师,被害时分别为57岁和58岁,外甥邹明则和妻子在四川彭州生活。

△邹明

“我外甥邹明和张玉(化名)两人是大学同学,他们在大学期间谈的恋爱。(张玉的父亲)张某军一直不同意,两人经历了七八年的恋爱长跑,张某军才勉强同意,但是他们家一直看不上我外甥。”杨先生称,张玉在彭州工作,邹明则去了湖北,后来因为张玉的关系,邹明工作调动到彭州,两人就此在彭州安了家。

杨先生说,两人结婚没多久后,邹明的岳父张某军也从河北老家到彭州和他们一同生活。“后来两个孩子的感情出现了裂痕,开始闹离婚,还请了律师,但两次开庭都没有离成。”

杨先生告诉记者,因为家庭矛盾,邹明后来自己在外租了房子。“我外甥非常老实,对方总是说我外甥的不是,他工作需要经常出差,一出去干活就被说不管家。”

2019年1月7日,趁着放寒假,杨某芬和邹某海从吉林前往彭州看望儿子,并准备在当地过春节。杨先生说,两人到彭州没多久就被张某军杀害,“杨某芬和邹某海到那之后是住在邹明租的房子里,1月10日三人去看望邹明的孩子,没想到就被杀害了。”

一审被判死刑

被告人女儿:事发时受害人要抢孩子

一审判决书显示,事发于2019年1月10日,经审理查明,张某军和妻子姚某英在家中因孩子邹某某带养问题与邹明、杨某芬和邹某海发生争执。过程中,邹明、杨某芬为争抢邹某某与姚某英发生抓扯,张某军上前阻止时被邹某海推开。张某军遂从家中储物柜内拿出一把剔骨刀指向邹明等人,欲制止其行为,但邹明、杨某芬未理会。

张某军即持刀分别向邹明、杨某芬胸部捅刺数刀,随后又向邹某海胸腹部捅刺一刀,致邹明、杨某芬当场死亡。张某军拨打110投案未果,并通知其女张玉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张某军停留在案发现场,被民警挡获。邹某海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次日死亡。

判决书中记载,张玉在作证时表示,她和邹明在2013年结婚,2017年张某军和姚某英来家中帮忙带小孩,后杨某芬来过家里后,(她)与邹明的关系变僵了。2017年10月22日,她和邹明因抽烟问题发生争执,“邹明说离了婚,你也别想好过,然后走了,直到2019年1月10日都没回来过。”

张玉称,邹明2017年11月起诉离婚,因孩子未满1周岁,法院没有受理;2018年12月,邹明再度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予支持。“当时邹明就说他的父母要过来抢房子、抢孩子。”

关于案发当天的情况,张玉表示,当天早上她出门上班,10时许,母亲打电话说邹明他们要来家里闹事,把她父亲推到在地,要来抢孩子,抢房子。后来父亲让她打电话报警,她又拨打了120,回家后看到警察已经封锁了现场。“邹明与我父母关系不好,之前我父亲不同意我和邹明在一起,我父亲和邹明的父母没见过几次面,没有矛盾。”

张玉母亲姚某英的证言显示,她之前头部做过手术,事发当天遭到邹明和杨某芬殴打,邹明一家三口还打了张某军。姚某英还表示,张某军的父亲曾发过精神方面疾病,她有时和张某军争执时,张某军说话就大声,脾气比较暴躁。

张某军供述称,事发当天邹明和其母亲曾试图抢孩子,自己就想拿刀吓唬他们,并曾让邹明父亲劝他们冷静。“当时邹明俯身揪着我妻子的头发,我走近他,他还没有放手,我就正手握刀朝他的胸口扎了一刀,接着又扎了一刀。”随后,张某军又扎了杨某芬和邹某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军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结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其具有的自首、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等情节,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决张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邹某海

△杨某芬

被告二审改判死缓

受害人家属:不曾谅解,将申请抗诉

杨先生说,案发后,他们提出宁可不要赔偿,也希望严惩凶手。“案子一审的时候,对方律师说已经取得了谅解,但是后来审判长问我们,我们说没有谅解,想要公正审判,坚决严惩凶手。”

张某军一审被判死刑,提出上诉后,二审改判死缓。

二审判决书显示,诉人张某军提出本案系家庭婚姻纠纷引起,被害人对引发案件有严重过错,且上诉人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原判决只考虑严重后果而不综合分析本案的起因、经过及上诉人所面临的危急状态,对上诉人量刑过重。

张某军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害人有过错;本案系家庭纠纷引发,张某军有自首、认罪悔罪,获取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本案不属于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的案件,对上诉人不判处死刑更能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建议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经审查,本案确因家庭婚姻纠纷引起,被害人在处理家庭纠纷及子女抚养方面亦有不妥,但非上诉人杀人的必然因素,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过错;张某军确有自首、自愿认罪、被害人亲属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该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张某军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张某军在明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并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在本案的客观危害后果方面,法院认为,上诉人张某军因子女家庭婚姻纠纷而持刀致三名被害人死亡,犯罪情节、后果均特别严重。

在张某军的主观恶性方面,法院认为,本案系发生在特定亲属之间,基于被害人不期而至且抢夺孙女,张某军劝阻无效情况下为维护自身及亲人的利益及安全而实施的激情犯罪,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的直接责任,致其犯罪行为的可谴责程度降低,应当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张某军作案后,在被害人一家失去反抗能力,尤其是被害人邹某海被其捅伤后,没有继续加害;在得知他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警察,归案后如实供述,反映出其在激情犯罪后认罪、悔罪的主观心态。因此,从上诉人张某军的主观恶性来看,尚不属于犯罪动机极其恶劣,犯罪目的极其卑鄙,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情形。

四川高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军的量刑部分;上诉人张某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近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多次联系张某军的辩护律师,但截至发稿时始终未收到回复。

杨某芬的哥哥杨先生说,目前,杨某芬一家还没有安葬,对方家属曾经答应的帮忙处理后事也暂时没有进展。判决书中提及,张某军已经取得受害方的谅解,杨先生说他们并没有谅解过对方,此前他已经写了一份抗诉申请寄给检方,目前打算请律师重新再提起抗诉申请。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郭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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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子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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